一、信访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信访是可以中断诉讼时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但就有关单位的范围未作出详细的界定。而信访制度及信访机关作为我国特有的行政制度,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信访是信访人向有关机关反映情况,由相关机关处理的一种活动,信访同样能引起时效中断。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中“有关单位”的理解,应从保护权利人的角度进行广义理解,即应当包括所有国家机关、仲裁机构等。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一种群众性组织,本身不是保护民事权利的国家机关,但它可依权利人申请调解纠纷,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群众性组织能达到这种效果,作为政府行政机关的信访机关,更应当具有保护民事权利的能力。因此只要权利人向有关单位和机构反映了纠纷,提出了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均应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诉讼时效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中断是在诉讼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对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3条和第17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即提起诉讼、权利人提出要求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了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等五种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信访是国家给公民在受到机关的侵害后进行挽救损失和要求机关赔偿的重要途径,但是在此之前已经构成的侵害并开始计算打官司的有效期限后,信访的活动所耗费的时间应该作为中断时效的重要依据,因为信访与诉讼都具备同样的本质。
信访机构主要是解决我国政府机构职能部门,没有行使职责的。相关的公民可以按照实际情况,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我国的信访机构对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办理积极的调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相关部门案件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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