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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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不同之处有:物权取得的情况不同、包含的内容不同等,对于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的权利为依据直接取得物权的情况,而对于继受取得则必须依托于他人的意思来进行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一、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不同之处有哪些?

(一)物权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二)包含内容不同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二、继受取得依据

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 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 、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的认定,应当根据物权取得的具体原因来进行认定,当事人可以直接获得的物权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原始取得的,但对于通过其它的手段来获得的物权,则是属于继受取得,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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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概括继受取得,指对他人权利义务全部继受的取得所以说,继受取得一定是法律行为,物权的继受取得包括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和基于继承的取得,这是法律行为,以上就是为您总结的相关资料,希望可以帮助到您,本网站致力于打造优秀的法律咨询平台,如果您还有疑问,欢迎进入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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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
(一)什么是继受取得股东
继受取得股东是指通过在股份转让中受让股份,接受馈赠、继承股份,在公司合并时调换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是自然人或法人成为股东的途径之一。
(二)继受取得股东的内容
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所取得的股份占继受取得股份的大多数,而继承取得、接受馈赠则占少数。因为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或其他方式限制转让,因此,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取得股份的机会就比较多。
(三)怎么确定继受股东的资格
在公司类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屡见不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到底何时取得?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以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名字取得?以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取得?还是以股东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凭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一系列形式化证据予以证明。
(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主要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章程记载赋予股东之间相互抗辩、否定股东资格的权利。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只是一个必要的形式化证据。
(2)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证权功能。工商登记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可以凭借工商登记的材料来主张或否定股东的资格。
(3)股东名册是证明记名股东的充分的表面证据,是记名股东据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的依据。股东名册主要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4)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等股份证书只是投资人取得出资额和股份的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出资额股份拥有物权性权利的凭证,它只是证明投资人是出资额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并非证明投资人与公司间存在某种成员关系。
在各种表面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股东名册优先的原则处理,但同时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构成确定各类表面证据的选择适用规则。如股东外部第三人提出的争议,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股东名册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发起人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适用公司章程记载优先规则的原则处理。由此推导,在公司当中,一般凭股东名册可能确认股东资格,至于该名册的取得过程存在瑕疵,这是其他法律责任的问题,不是否定股东资格的问题。而无记名股东则以股票提示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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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是该怎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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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继受取得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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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受取得股东的内容
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所取得的股份占继受取得股份的大多数,而继承取得、接受馈赠则占少数。因为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上市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转让,公司不得以章程规定或其他方式限制转让,因此,继受取得股东通过受让取得股份的机会就比较多。
(三)怎么确定继受股东的资格
在公司类案件中,当事人要求确认股东资格的案件屡见不鲜。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即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者。股东资格,又称股东地位,是投资人取得和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的基础。股东资格到底何时取得?在实践中是有争议的问题。以公司章程上记载股东名字取得?以出资人实际缴纳出资取得?还是以股东在工商部门登记取得?
股东资格可以凭借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一系列形式化证据予以证明。
(1)公司章程的约束力主要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章程记载赋予股东之间相互抗辩、否定股东资格的权利。公司章程的记载,并非确定发起人股东资格的充分条件,只是一个必要的形式化证据。
(2)工商登记并非设权程序,只具有证权功能。工商登记可以被视为证明股东资格并对抗第三人的表面证据。第三人可以凭借工商登记的材料来主张或否定股东的资格。
(3)股东名册是证明记名股东的充分的表面证据,是记名股东据以对抗公司,行使股东权的依据。股东名册主要是解决公司和股东之间关系的法律文件。
(4)出资证明书和股票等股份证书只是投资人取得出资额和股份的物权性凭证,是持有人对出资额股份拥有物权性权利的凭证,它只是证明投资人是出资额或股份的合法持有人,并非证明投资人与公司间存在某种成员关系。
在各种表面证据发生冲突时,原则上应当坚持股东名册优先的原则处理,但同时应当按照争议当事人的具体构成确定各类表面证据的选择适用规则。如股东外部第三人提出的争议,根据工商登记材料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公司与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根据股东名册优先规则处理;如系发起人股东之间发生的争议,适用公司章程记载优先规则的原则处理。由此推导,在公司当中,一般凭股东名册可能确认股东资格,至于该名册的取得过程存在瑕疵,这是其他法律责任的问题,不是否定股东资格的问题。而无记名股东则以股票提示作为证明股东资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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