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的取得不同
1、原始取得是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2、继受取得是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
(二)包含内容不同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收益、添附。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2、继受取得:移转的继受取得,创设的继受取得,特定继受取得,概括继受取得。民事的如所有权人通过与他人订立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抵押合同,设立他物权,行政的主要指主管机关通过划拨或特许为法人、自然人创设土地使用权、采矿权、取水权等他物权。
二、继受取得依据
1、买卖合同:民事主体双方达成协议,出卖人一方将出卖财产交给买受人一方所有,买受人接受此项财产并支付价款。通过买卖,由买受人取得了原属出卖人的财产所有权。
2、 赠与、互易:赠与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一方以金钱之外的某种财产与他方的财产相互交换,也可导致所有权的移转。
3、继承遗产:继承人按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取得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4、接受遗赠:自然人、集体组织或者国家作为受遗赠人,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遗赠的指定,取得遗赠的财产。
5 、其他合法原因:因其他合法原因,也可以取得或形成财产所有权,如参加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组成合法经济组织,形成新的所有权形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原始取得或者继受取得的认定,应当根据物权取得的具体原因来进行认定,当事人可以直接获得的物权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原始取得的,但对于通过其它的手段来获得的物权,则是属于继受取得,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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