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可以主张知假卖假惩罚性赔偿吗?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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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可以主张赔偿,如果购买的食品不符合要求并且对方明知是假货还贩卖那么是可以要求赔偿的。而对于商家来说,知假卖假如果数额巨大并且情节严重的是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并且要处以罚金,严重的还会被处以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消费者可以主张知假卖假惩罚性赔偿吗?

一、消费者可以主张知假卖假惩罚性赔偿吗?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二)销售假冒商品属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1、《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司法解释(2004年):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虽有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销售金额不属于数大,不构成本罪。应按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卖假货工商局会怎么处罚?

(一)《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1、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2、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3、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4、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5、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6、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7、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8、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9、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10、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对提供的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或者服务等措施,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经营者未按照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服务通知、公告要求采取措施的,视为拒绝或者拖延。

(四)《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的合法要求。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1、经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自消费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未退货的;

3、自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期满之日起或者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自消费者提出要求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的。

根据规定,商家有义务对自己售卖的商品质量负责,如果商家售卖假货不仅要对其进行罚款,严重的会被处以拘役,而销售的金额越大那么处以的刑罚也就越重。而销售的数额不大的,构不成犯罪可以依照《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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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向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投诉
一些保健品,违法添加禁用或限制使用的药物,在患者试用期间,表面上看起来效果很好,实际却存在很大的毒副作用,若经常使用,会衍生其他疾病。有一些所谓可以根治糖尿病的保健品,声称“不必控制饮食,白糖、甜食随便吃”,它不仅不能治疗糖尿病,还会由于不正确的宣传对老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说明书相一致。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对于以讲座等形式不法销售保健品的行为,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有监管职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也可以会同工商、质检部门联合执法。因此,遇上这类问题,老年人也可以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
三、向公安机关报案
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因久受病情困扰,很容易被这类欺诈式宣传所蒙蔽,轻信并使用保健品,而有些假冒的保健品实质上具有毒性,食用过量,会导致死亡或残疾,这样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一些保健品宣称有名贵中草药成分,实际上所谓的冬虫夏草、人参是用萝卜干、面粉等假冒的。还有一些无良商家就是炒作概念,把本来很不值钱的中药说成可以包治百病的神药,吹得神乎其神,在讲座活动的现场制造热烈的氛围,使老年人上当受骗,这些行为达到一定金额就构成诈骗罪。遇到保健品销售涉嫌以上犯罪行为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部门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销售者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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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消费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消费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现在一般消费者都知道双倍返还的赔偿规则,但是对于在消费过程中遭遇到人身损害的却不知道该如何主张赔偿。本文将告诉您消费者主张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让您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因商家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而造成人身伤害的,消费者可以要求提供不合格产品或劣质服务的经营者予以赔偿。其根据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19条《产品质量法》第32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消费者可以请求的具体赔偿范围是:
1、一般伤害赔偿:
①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后为恢复健康接受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医药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费等。
②护理费,即受害人在医院遵医嘱由专人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所发生的费用。
③误工费,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参加劳动而损失的收入,如职工工资、奖金,农民个体工商户等的劳动收入。没有工资收入的个体工商户、农工的误工收入应以他们未受伤害的平均收入或当地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难。误工的工日应以医生开具的休假证明为准。
2、致人残疾的,除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外,还应赔偿:
①生活补助费,根据受害人的残疾程度,以及残疾后可能减少收入情况确定费用的标准;
②残疾人生活自助用具费,如假肢、轮椅等;
③生前抚养人、赡养人的生活费;
④残疾赔偿金。
3、致人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下列费用:
①丧葬费,以当地一般丧葬所支费用的标准确定;
②生前扶养人的生活费;包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从事有酬工作的(外)祖父母、父母,不满16岁的子女(含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其父母死者或不具有劳动能力或未从事有酬工作的,未满16岁的孙子女,以及死者生前扶养的,未满16岁的弟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生活费,一般以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为准,并且只是死者生前应负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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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消费者遭到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根据伤害程度。适当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惩罚性赔偿制度
(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惩罚性赔偿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法律规定,通过判处的由侵害人向被侵害人支付超过实际损失的金额的一种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至少应包括如下几层含义:其
一,它是民事主体在承担补偿性赔偿的前提下承担的责任;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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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处的惩罚性赔偿金是由民事主体向另一平等民事主体支付,而非交给国家;其
四,依民事特别法的规定。
(二)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惩罚性赔偿是和补偿性赔偿相对应的一种民事赔偿制度,具有民事赔偿的一般特征,但它和补偿性赔偿制度相比,还具有如下独有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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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加性。也就是说惩罚性赔偿是一种附加的民事责任形式,只有当补偿性赔偿金不足以惩罚侵害入的恶意侵权行为,或者不足以表明法律对这种行为的充分否定,并以此来阻止其再次发生时,才能加以适用。
3、法定性。惩罚性赔偿金是民事责任的例外和补充,必须有立法的规定和判例性质的裁决,否则应视为不允许适用惩罚性赔偿金,以免可能导致法官滥用权力进行不正当的惩罚,侵害被告的合法权益,进而对整个民事责任的基础和内部的和谐造成冲击。
二、如何认定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责任,其构成要件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既有一致的地方,如因果关系、损害事实等,也有一定的差异,即它要求有违法行为,主观故意。律师认为,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违法行为,主观故意,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文重点讨论违法行为和主观故意两个要件。违法行为是指加害人违法实施的侵害他人权利或损害他人利益的作为或,作为和均可成为违法行为。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的欺诈行为就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我国学者梁慧星认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判断,或加深其错误、保持其错误,而虚构、变更、隐匿事实之行为。沉默于法律、习惯或契约有告之义务的场合,应构成欺诈行为⑦。因此,欺诈行为既包括经营者积极编造虚假情况或歪曲事实,故意告之消费者虚假情况,也包括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有义务告知消费者而不告知。所谓故意是指加害人希望或者放任其行为给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伤害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预见到行为的后果,二是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希望是指行为人通过一定的行为努力追求行为后果;放任是指行为人虽然不希望其行为后果的发生,但并不采取避免损害发生的措施,以至于造成了损害的后果。故意这种主观过错常通过民事欺诈行为、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等给社会造成危害性比较大的外在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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