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违约金标准有上限吗

最新修订 | 2024-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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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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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有上限的,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内提前辞职的话,违约金的数额最多不能超过用人单位之前支付的培训费,员工违反竞业限制条款的话,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用人单位给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三倍。
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违约金标准有上限吗

一、劳动合同期间员工违约金标准有上限吗?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标准是有上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对于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违约金,《劳动合同法》(草案)第十六条中有如下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三倍。

二、员工提前辞职是否要给违约金?

不需要给违约金,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起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但是非全日制用工,是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

三、辞职的流程

1、写辞职信,这是必须也是最基本的一步,辞职信和应聘信一样,都应有一定的格式,而一封合格的辞职信一般必须包括以下内容:离职原因、离职期限、工作的交接、向公司表示感谢的礼貌用语。

2、和主管详谈。这是离职过程中最重要的一步,你的离职请求是否能够得到批准和支持,关键还得看这一步。

3、交接工作,在和主管谈妥了具体离职意向并征得同意之后,就应该开始着手交接工作。

4、人事手续,决定离职之后,会有一系列人事手续要办,一般来说是由原单位开出退工单,并将你的档案转出。

其实,所有合同的违约金标准不可能没有上限,所以劳动合同也并不例外。问题是如果员工只是单纯的在劳动合同期内提前辞职,并没有违反之前约定的服务期,这样的话员工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公司也不能因为提前辞职就故意刁难,甚至不发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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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居间合同没有违约金上限这个限制,只是要求违约金不能高于造成实际损失的30%。如果高于这个标准就可能会被法院判定为违约金过高的情况,并且会被要求降低违约到国家要求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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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面试通过后直接和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签了两年,有违约金这一项。六个月是一个周期。没干满六个月按照剩下几个月乘以200.签订后在家等了一个月才开始培训,但是在培训期间我打算辞职,还没有上岗,也没有拿到钱,所以问一下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年限而违约需要交违约金吗?
[律师回复]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必须提供出资培训你的证明,如果不能证明的那这个服务期不成立,那你就不需要支付这个违约金。
假如说用人单位确实出资培训你了,而且也有证明,那如果你辞职就必须承担这个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注意!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比如说岗前的培训,这样的培训是用人单位应该的,这样的培训不能约定服务期。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二十二条就是指的服务期,前提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这里不包括岗前培训。
除了这两条之外用人单位约定的其他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以上就是关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年限而违约需要交违约金吗?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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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金上限
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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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违约金上限多少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解除合同一方能主张违约金吗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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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朋友因为想要提出离职,因为一些个人的原因,所以对于公司员工劳动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
2、23条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2、在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实践中,用人单位只能在两种情况下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一是培训服务期违约,二是竞业限制违约,但可以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则有很多。
综上所述,劳务合同中有约定服务期限或者有竞业条款的,用人单位可以约定违约金。关于劳务合同违约金上限,目前没有法律做出具体规定。在实践中,通常这个违约金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造成实际损失的,不得超过损失的120%。
合同违约金上限是多少,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律师回复]
一、解除合同一方能主张违约金吗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二、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违约金过高的比较标准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如上所述,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履行利益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以调整到实际损失的130%为原则,以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法律对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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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违约金上限有吗
民间借贷合同里面的违约金是有上限的,虽然说违约金的赔偿是双方在签署合同的时候自行进行约定的,但是这个违约金的赔偿还是不可以太高的,是有一个上限的,这个时候违约金就需要控制在这个上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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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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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间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合同期间违约金的上限一般是不应该超过造成实际损失的30%的,而且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关于违约金的相关条款根本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是在合同履行期间突然违约,这样的话就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了。但是,违约金的上限是要结合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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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在学习法律,书中有一词叫违约金限额,请问什么事违约金限额,能举一些违约金限额案例吗?
[律师回复] 俗话说得好:“人生四大喜事:久旱逢甘雨,他乡遇故知,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赵家鸣的偶像学长刘珉原本满心期待地想要和女朋友小梅结婚,没想到经过那一场“礼金”风波之后,两人黯然分手,甚至对簿公堂。更没想到的是,刘珉好不容易收拾好了心情,又一场官司找上了门。
  到底发生了什么事呢?这就要从半个月前说起了。
  刘和小梅的结婚计划,因为小梅那始终不肯告知原因的早与别人登记成婚的事实,而不得不取消了。之后因为对簿公堂,历经一审二审,刘终于讨回了自己给的礼金,却完全忘记了二人商讨结婚时,在小梅家人的催促下,曾经在当地酒店预订了婚宴。原本是想借着婚宴,热闹一番,也能让刘家人更快接受小梅,却没想到最终闹出了这么一场风波。对于刘来说,几个月的期待莫名其妙地落了空,感情就这么破裂了,连挽留都不再奢想。但感情归感情,当他终于想起了婚宴这一茬,赶到订婚宴的酒店去交涉,希望把订下的婚宴全部取消。原本以为只要稍微花点钱弥补一下酒店的损失就足够,毕竟还没到原本预定的婚宴时间。却不想酒店方面竟然要求他们交整套婚宴的一半资金作为补偿!
  这一半资金有多少呢?我们现在来看一组数字。刘订下的婚宴场所是许家当时执意选中的一家五星级酒店,他们第一次订下价格是在1月份,全部婚宴价格差不多是四万元,当时刘珉直接交了5000元的保证金,后来在酒店的催促下又交齐了全部的资金----虽然之前的彩礼钱还向赵借了一部分,但刘的妈妈终是不忍看孩子为了结婚四处借钱,原本强硬的态度终于软化,帮刘垫付了这么一笔婚宴钱,却没想到这个婚到底是没有结成。于是当彩礼的官司结束后,刘来到酒店希望酒店方面退还全部资金,当然,如果酒店为此有什么损失的话他们也愿意赔偿一些。但令人气愤的是,酒店方面要求他们支付全部金额的一半作为赔偿金,而且拿着当初签下的婚宴协议书,指出协议书中早就写明:“假如婚宴无法举行,新人方面应支付全部金额的一半作为赔偿。”
  这下可把刘气坏了:我们一毛钱没用到,而且预订的婚宴日期也没到,凭什么要赔偿那么多?
  解决争端的最好武器是什么?一般来说是相互调和,其次就是对薄公堂。对于这件事来说,调和是没有用的,刘自己也是学法律的,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更是理所当然。只不过他毕竟还只是一个研二的学生,理论知识虽然丰富,但实际操作等业务经验难免不够。于是赵自告奋勇地带了刘来找姑丈张。
  赵和刘为什么要来找张?说实话他们心里不是特别有谱,因为双方确实在早期的时候就已经签下了合约,里面很明确地说:“双方协议书中明确规定违约责任,乙方(刘)违约在先,依据违约金条款,甲方(酒店方)将收取50%的违约金”。
  在大部分人的印象里,这种书面协议是十分具有法律效益的,而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驳倒酒店方面,必须得咨询身为律师的张朝军。
  张听完刘珉详细的介绍,以及赵时不时地补充说明,便笑着安慰他们说:“这事不用紧张,你们之间尽管有书面协议,但你胜诉的概率更大一些。”
  听到这里,赵的眼睛先亮了:“为什么?”
  张朝军解释道:“《合同法》里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不仅如此,除非酒店方面能够十分明确地说明自己的损失在哪,损失了多少,才能十分有力地驳倒你。所以不用担心,在法院直接把事情真相陈述完就行。”张说完,又拍了拍赵的肩膀,半是嗔怪半是指导地说道:“对了,回去记得把《合同法》再好好研究一遍!你们这些法律生啊,说是高学历高知识,可一到实际应用,就弱了吧?”
  赵家鸣拉着刘珉点头哈腰,连声说着“是是是……”,姑丈什么都好,就是这爱说教的毛病总改不了啊,哪回看到他都要这么老生常谈一回。问题既然解决了,还是赶紧溜之大吉吧!
  ……
  判决的结果果然和张预料的不差,法院认为酒店方面要求的违约金过高,应予以调整,所以判决酒店退还刘多收取的违约金。酒店方面不服,再次提出了上诉,但是法院依然维持原判。
  为什么刘能够胜诉呢?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对于刘珉的事情而言,酒店方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刘珉的预期违约所产生的损失,但考虑到酒店婚宴预定的特殊性,以及刘取消婚宴确实给酒店实际经营造成一定的损失,所以刘确实需要交纳违约金。但依据合同法有关违约金的规定,并结合餐饮行业的实际情况,法院认为双方约定50%的违约责任过高,需予以调整。刘珉自愿承担婚宴价格的13%作为违约金是合理的,予以采纳。
  ====慧问提示====
  并不是每个人都会和法院打交道,但每个人都在和法律打交道,不管是工作或是酒店预约,我们总有很多的协议书要签。当签约双方产生矛盾的时候一定要用科学的理性的方式去解决。书面协议并不完全代表着法律,它们虽然有一定的法律效益,但如果对单方不公平或者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话,也不能奏效。
  法律词条: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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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跟人家签完合同之后违约了,现在得赔给人家一大笔违约金,咨询下约定违约金上限
[律师回复] 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看来合同双方在签订了合同条款后,已具备合同法中的效力,任何一方发生违约,则会予以合同当事人对方予以相应的赔偿,违约金的上限应该根据损失程度来估算。
竞业限制违约金是惩罚性违约金还是补偿性违约金
[律师回复] 人民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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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违约金的比例标准不得高于合作双方违约的一方给未违约的一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但是我国的《民法典》中也有规定如果所要赔付的违约金额超过整个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违约金法院是不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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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名下有一套房,租出去了,和一个房客签订了合约,一签3年,但是现在由于家庭原因,我需要将房子收回来,我算违约了,什么是违约金的性质,我想知道,我这种情况,违约金有上限吗
[律师回复]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违约金的标准是金钱,但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因此有的国家将其作为合同担保的措施之一,有的国家将其作为违反合同的责任承担方式。什么是违约金的性质 参考如下。人民法院根据《合同法》第114条规定调整过高的违约金时,应避免绝对地按照固定比例调整那种“一刀切”的简单做法,防止机械司法造成以偏概全,挂一漏万等实质不公平结果。对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过高于违约所造成损失的违约金或者极具惩罚性的违约金条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9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2款规定的过‘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综合衡量以下多种因素予以调整:  
首先,“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为衡量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最基础、最重要的标准,该因素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其次,应考虑合同的履行程度,我国《合同法》对此虽未明确,但可以认为《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所包含的该种因素,显然,几近履行完毕的合同与尚未履行的合同,违约所造成的结果有较大区别;  再次,应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违约方是恶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直接决定违约金的补偿性和惩罚性功能的此消彼长。《合同法》分则以诸多单行法规中特别规定违约责任过错责任的场合,无疑应当将过错作为违约金成立的要件。在违约金过高的场合,由于惩罚性违约金的目的在于给债务人心理上制造压力,促使其积极改造债务,在债务不履行的场合,表现为对过错的惩罚,因此债务人的过错自应成为惩罚性违约金的要件。  
最后,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当事人缔约时对可得利益损失的预见(预期利益)、当事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缔约地位强势)、是否使用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存在过失相抵、减损规则以及损益相抵规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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