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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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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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用人单位支付给员工个人的社保福利费用,包括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障方面的费用,如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一些奖金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职工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一、职工的哪些收入不属于工资范畴

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最低工资包括哪些内容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新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即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1、最低工资标准应扣除项目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2、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应当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等为由,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劳动报酬。

从《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了解到,一般工资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意味着除此之外的其他收入,虽然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但却不能计入工资范畴馁。至于不属于工资组成部分的收入,是否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这就要结合实际情况,看究竟取得的是什么样的收入。然后再看国家对这类收入,是否有征收个税的相关要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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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去申请行政复议的时候被行政复议机关以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由驳回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畴有什么
[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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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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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是否属于合同的范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条是否属于合同的范畴
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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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的角度看,借条是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不属于合同。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表明债务人已经欠下债权人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写借条的注意事项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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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自书借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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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知识:
借条的诉讼时效
(一)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3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二)如果超出了借条的诉讼时效该怎么办?
1、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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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合同法,还是属于其他范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合同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权利义务关系。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协议并不仅仅限于债权债务合同与协议,有些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的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这些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劳动合同,也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由于劳动合同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雇佣关系,而是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色彩,所以不能依照《合同法》予以调整,必须依照《劳动法》加以调整,可见裁定驳回你的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二是行政合同,也就是行政主体在政府管理过程中依法与相对人签订的有关权利义务的协议。这是一种政府借助合同手段实现行政职能的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所以也不适用《合同法》调整,而适用行政法调整。其二是婚姻、收养、继承、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所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同样也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而适用《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法律调整。因此,你可以依照《劳动法》先与单位协商解决,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或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决定若不服,则可请求复议或直接向当地人民,届时就不会再驳回你的诉讼请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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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是否属于遗产范畴
[律师回复] 对于工伤死亡是否属于遗产范畴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在司法实践中有着不同的理解,在学界也是争论的焦点。由于该问题直接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分配及死亡赔偿金可否清偿债务等系列问题,故而对该问题的探讨就具有更为重大理论价值。
首先看一下《继承法》对遗产的规定,《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又对“其他合法财产”作出了解释: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遭非正常死亡后才产生的,它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应该说,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款项,它是填补死者近亲属因遭非正常死亡后家庭损失的弥补,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
从法理上分析,如果死者不死亡,则不可能产生死亡赔偿金而死者一旦死亡,其民事主体资格就消亡,不再是权利主体,就不需要进行救济,其近亲属依据与死亡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损害赔偿的直接请求权。若在受害人已经死亡,却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来处理,在法理上存在障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中也明确“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实践中,死亡赔偿金宜认为是对死者近亲属的补偿,不应认定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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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张某两年前在一家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员,按当初《劳动合同》的约定,其月工资为基本工资、各项生活补贴以及月销售额的提成。此外,按照公司的规定,张某因业务产生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可根据票据实报实销。近日,张某与公司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在经济补偿金计算上产生争议,张某要求把过去两年中出差或办理业务产生的报销费用计算在经济补偿金基数当中,公司未予采纳。张某就此事咨询了顺义“148”法律热线。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相关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所以,其基本工资、生活补贴以及销售提成均应算入工资范畴。而张某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产生的报销费用,按照该公司规定采取实报实销形式予以给付。从给付性质上看,是对员工因工作业务而垫付的费用进行的财务结算,并非对员工劳动工作给予的额外补偿;从财务制度上看,费用报销属于企业费用支出,并非员工个人工资性收入,所以此项费用不算工资范畴,不应该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王春光)阅读延伸: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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