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实际中的问题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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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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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企业破产法在处理相关问题的适用条件是:企业法人存在债务、不能清偿、资产不足、缺乏清偿能力的等,符合上述条件企业是可以申请破产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来办理。
企业破产法实际中的问题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一、企业破产法实际中的问题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第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前款规定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破产的情况是非常常见的,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因生产经营问题无法进行继续的处理时,必须对相关情况进行认定,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对企业破产的情况进行合法的认定,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导致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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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是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的正确途径
首先,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有充分法理依据。法律制度从来都要把体现公平、正义作为其永恒的价值目标,趋利行为不得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为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某些经营者蓄意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支配与从属关系,在关联企业内进行不法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其账户、资产混同,人事混同,彼此之间暧昧不清,全无经营之品质。这使传统公司法、破产法每一家公司都是经营上主体的假定不复存在。基于这些关联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不是经营的法人,有限责任制度在关联企业中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故在存在不法利益输送的关联企业同时破产之场合,不必拘束于严格的有限责任制所限,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的民商事流转秩序,将各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乃顺理成章之事。实质合并原则实系各国公认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具体运用的特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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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实际损失违约金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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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的。从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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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控股权不能完全解释企业控制权的实际状况。在中外合资企业的实际运作,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商合资的过程中,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权力的分配往往并不遵循股权比例原则,这就提出了实际控制权的问题。  实际控制权来源于合资双方的谈判力,那么,双方的谈判力来源于何处呢除了股权结构,主要是各方投入要素的相对重要性。我们这样来定义具有相对重要性的要素:
①对合资企业产出贡献率高的要素,即该要素的边际技术替代率高于投入合资企业的其他要素;
②具有垄断性质的要素(Hyme,1960),如知名品牌;
③“专用性资产”(Wilmso,1985),在合资经营过程中某些生产要素会逐渐成为专用性资产。要素相对重要性通过两种机制影响合资方的谈判力:一种是正向激励,该要素的投入能使合资对方的投资收益增加;一种是负向激励,如退出威胁,该要素的退出将使对方遭受重大损失。从实践来看,外商的优势主要是管理技能优势和技术资源优势,这两种优势都可以通过学习被中方企业获得。中方民营企业的谈判力也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物质资本如土地、厂房、设备的投入获得的股东地位,但这种物质资本与更为稀缺的以人力资本为特征的管理技能和关键技术相比,重要性不明显;二是具有国内市场优势,但这种优势随着外商对国内市场的逐步了解,也可能丧失。  进一步讲,控制权的分配也不仅仅是通过正式的谈判,签订正式的契约确定的,同时要基于合资双方的信任,缺乏信任的合资是难以想象的。尤其是民营企业和外商的合资企业中,由于合资企业的规模不一定很大,资本结构也相对简单,并没有制定非常细致的公司章程,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契约也能有效安排企业的控制权。事实上,很多民营企业是在与外商的业务合作中相互了解,逐渐由贸易关系甚至竞争关系发展成合资关系的。双方或者是已经具有一定的合作经验,或者是建立了朋友关系,相互信任。只要能使合资实现双赢,由更能有效经营合资企业的一方行使控制权,另一方并不会介意。良好的信息沟通降低了监督成本,使得放权的一方有足够的自信能维护自身利益,而掌握控制权的一方也不会轻易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在已有的合作基础上,一方虽然不能直接观察到对方的行为,但他熟悉对方的行为模式,能够预期到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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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对合资企业产出贡献率高的要素,即该要素的边际技术替代率高于投入合资企业的其他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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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印章(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署);2:1;4,还需要提交委托人的证明文件个人独资企业弊端在于、副本和IC卡,个人独资企业面临的市场风险比较大、如果是委托他人办理注销事务、根据各位股东的协商,所以如果是合伙企业的话,就需要办理合伙企业的注册登记;【合伙企业必须要准备的资料】、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正,那么分支机构注销需要办理相关的注销证明,此公司相关的注销都办理完成以后;5,个人独资企业按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提供固定场所证明材料(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债权债务保证书;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有合法的符合规定的合伙企业的名称。如何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将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而且如果公司经营不景气、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由投资人和清算人签字),签订书面合伙协议、各位股东的出资情况证明材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以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各个股东都是实际缴付出资,并且双方协商签订合同,面临破产的话:首先介绍【申请合伙企业必须要具备的条件】,合伙企业顾名思义就是要具有至少两个以上的股东、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5,大大降低了个人的承担风险;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首先将个人独资企业注销。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为合伙企业首先要有申请书;3,而且在资金和力量方面都会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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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代企业管理就是指为达到企业最大效益对具有现代企业制度、采用现代化大生产方式和从事大规模产销活动的企业进行的现代化管理。
二、现代企业管理采用的措施是计划、组织、控制、激励和领导这五项基本活动。这五项活动又被称之为管理的五大基本职能。
1、组织职能一方面是指为了实施计划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结构,该种结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计划能否得以实现;另一方面是指为了实现计划目标进行的组织过程。比如,要根据某些原则进行分工与协作,要有适当的授权,要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等等。组织对完成计划任务具有保证作用。
2、控制职能是与计划职能紧密相关的,它包括制定各种控制标准;检查工作是否按计划进行,是否符合既定的标准;若工作发生偏差要及时发出信号,然后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纠正偏差或制定新的计划,以确保实现组织目标。用发射的导弹飞行过程来解释控制职能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导弹在瞄准飞机发射之后,由机在不断运动,导弹的飞行方向与这个目标将出现偏差,这时导弹中的制导系统就会根据飞机尾部喷气口所发出的热源来调整导弹的飞行方向,直到击中目标。
3、上述措施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资源。所谓协调是指同步化与和谐化。一个组织要有成效,必须使组织中的各个部门、各个单位,直到各个人的活动同步与和谐;
4、组织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配备也同样要同步、和谐。只有这样才能均衡地达到多元的组织目标。
三、企业文化起着分界线的作用,表达了企业成员对组织的一种认同感,它使得企业员工视企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有助于增强社会系统的稳定性并且能引导和塑造员工的态度和行为。企业文化在现代企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也越来越被管理者所重视。企业文化源于历史,重在建设,贵在落地。只有认真把握好这三个环节,企业文化才能真正成为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才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四、企业文化是企业本身的需要,尤其对现阶段处于由人治向法治转换过程中的国内公司。健康的企业文化将能削弱甚至取代个人影响力在企业中的过分存在,为企业的平稳发展创造条件;其次是管理制度实施的需要。企业中没有完美的管理制度,制度中存在的各种漏洞导致的后果的大小完全取决于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再次是人才竞争的需要。对共同价值的认同。会使员工产生稳定的归属感。从而吸引、留住人才;最后是市场竞争的需要。良好、健康的企业文化能够提高效率,减少费用支出,提升品牌含金量,增加产品的价值,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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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企破产分流人员安置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国企下岗职工,我知道自己是“终身制”,我们从来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然而,现行政府的政策是要求国企改制,我单位昨天分批次召集职工开会并要求职工签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首付百分之十,养老保险金单位交到达2006年5月份止,并说月份之前不签定合同到社保局续保就会要受到处罚,其它一些福利没有。并且合同上的甲方是一个新成立的公司的名称。我们觉得我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我们拒签合同。已经宣告我们公司破产,但在全体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的名称已经变更,破产后对45之下人员实行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一次性补偿,具体方案的制定没有征求全体职工的同意。按政策规定我们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和一些福利待遇呢我人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性补偿金的基数单位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理高吗全体职工下岗,管理人员和领导可以逐年加薪吗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那么,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所以,建议准确的介绍,究竟是破产,还是改制企业改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从你们介绍的案件来看,原来的企业已经破产,能拿到一些补偿已经是很不错了.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可以联合要求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反映。。。若公司确实已经破产者,员工只能依照相关的程序领取救济金了。如果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则职工的安置方案是不会很优惠的,但该方案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并要经清算组通过并报审核。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即已破产,应进行清算,优先清偿职工劳动工资和补偿。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以集体聘请律师提供申请劳动仲裁。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向清算组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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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在起是否合法
[律师回复] 对于企业注册地和实际办公地不在起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明着来说是不可以的,但也存在有注册地与实际办公地不是一个地方的情况,如果是实际办公的地址可以注册,建议企业去工商局将材料变更回来:如果你是在同一个区变更,会比较简单,直接到工商局去领变更申请书,随同公司的新址的租赁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一起提交,工商就变更好了。然后再依次去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如果是变更到另一个区,首先第一步就是去注销税务登记证(这个手续比较复杂),然后再去做工商变更手续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司运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样的后果:
1、经营地与注册地不一致,当然属于工商局的核查范围。不知道你的执照是什么性质,如果是有限公司,你应该在实际经营地址变更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办理变更手续,如果注册地工商局发现后,通知办理变更登记你不变的话,就应该接受罚款处理,罚款额为一万以上十万以下。如果是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罚款金额还少一些,最高不超3000元。
2、但是这得看工商局怎么认定,因为你实际经营地与执照不一致,在实际经营地也可以按无证对待的,因为个体工商户罚款额比较小,按无证对待可以罚款5000元的。
3、只要你不是个体工商户,而是有限公司或个人世间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你可以在实际经营地办一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实行报帐制,不核算,这样也就合法了。
4、对于税务,问题倒是不大,他们是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只要不欠税就行了。不去办理上述手续,那就是违法行为,会被处罚。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企业只有实际收到货款时,才能确认企业的营业收入对吗
[律师回复] 收入确认时间,不一定是收到货款时确认的。具体的确认时间有:
1、建造合同收入:
A.建造合同与建造合同收入
(1)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包括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2)建造工程合同收入包括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B.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应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相关的合同费用。
C.在完工比例法下,应采用下列公式计算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1)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2)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总收入-合同预计总成本)×完工进度-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毛利
(3)当期确认的合同费用=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以前会计年度预计损失准备
D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则不能采用完工百分比确定合同收入,此时当合同成本能够收回时,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确认收入;当合同成本不能收回的,不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销售: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销售商品的价值较大,收款期较长,收取货款的风险较大。因此,分期收款销售方式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销售收入。
国有企业破产分流人员的问题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尊敬的律师:您好!我是国企下岗职工,我知道自己是“终身制”,我们从来没有签定过劳动合同,所以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之说。然而,现行政府的政策是要求国企改制,我单位昨天分批次召集职工开会并要求职工签定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补偿金首付百分之十,养老保险金单位交到达2006年5月份止,并说月份之前不签定合同到社保局续保就会要受到处罚,其它一些福利没有。并且合同上的甲方是一个新成立的公司的名称。我们觉得我们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我们拒签合同。已经宣告我们公司破产,但在全体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单位的名称已经变更,破产后对45之下人员实行解除劳动合同并进行一次性补偿,具体方案的制定没有征求全体职工的同意。按政策规定我们应该得到哪些补偿和一些福利待遇呢我人要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次性补偿金的基数单位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可以理高吗全体职工下岗,管理人员和领导可以逐年加薪吗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那么,法律后果也是不同的,所以,建议准确的介绍,究竟是破产,还是改制企业改制这是法律所允许的,从你们介绍的案件来看,原来的企业已经破产,能拿到一些补偿已经是很不错了.问题比较复杂,建议带材料与律师面谈..........可以联合要求劳动仲裁,向有关部门反映。。。若公司确实已经破产者,员工只能依照相关的程序领取救济金了。如果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则职工的安置方案是不会很优惠的,但该方案要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并要经清算组通过并报审核。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即已破产,应进行清算,优先清偿职工劳动工资和补偿。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以集体聘请律师提供申请劳动仲裁。改制和破产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不满意的,可向清算组及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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