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有效由司法机关判定,首先,量刑辩护是针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而展开的。如果说无罪辩护是以起诉书作为假想敌的话,那么,量刑辩护则是以推翻或者削弱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目的的辩护活动。通常,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要么以“量刑建议书”的形式提出,要么以口头“量刑建议”的形式出现。但无论以哪种方式出现,量刑建议都包含着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量刑情节,以及根据这些情节所主张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而量刑辩护的目的,就是要对公诉机关所认定的量刑情节进行证伪,对公诉机关所主张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加以质疑。在一定程度上,量刑辩护也是一种证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不能成立的辩护活动。但是,仅仅对量刑建议进行质疑或者证伪还是远远不够的。要达到最大限度说服法官作出有利于被告人量刑裁决的效果,律师还要提出本方的量刑情节,
二、量刑处理的具体情况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具体犯罪一般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裁量刑罚留下了法律空间。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犯罪以后,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一般都须判处刑罚。但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决定判处何种刑罚
刑法对某一犯罪,为适应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一般都规定了数个刑种以供选择。因此,在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以后,进而还要解决刑种的选择问题,以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
3、决定判处多重的刑罚
在选择刑种以后,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种没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裁量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的最终判决是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的,具体的标准应当基于实际的犯罪事实调查取证情况,如果犯罪事实恶劣的则需要从严从重进行处罚,所以辩护律师应当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情况来提出合理的量刑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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