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分包形式具体有哪几种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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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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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分包的类型主要有三种,1、自带劳务承包。2、零散的劳务承包。3、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前两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劳务分包形式具体有哪几种

一、劳务分包形式具体有哪几种

第一种形式

自带劳务承包。指企业内部正式职工经过企业培训考核合格成为工长,劳务人员原则上由工长招募,人员的住宿、饮食、交通等由企业统一管理,工资由企业监督工长发放或由工长编制工资发放表由企业直接发放。

在该形式中,公司将所承建的部分工程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形式,交由本公司职工具体承包施工,该承包人自招工人,就形式而言,工程由承包人负责施工与管理,工人的报酬也是由承包人支付,这似乎在承包人与工人之间已形成了劳务关系。但是,关键的问题是,该承包人系公司的职工,其是以公司的名义履行承包合同并与他人发生法律关系,故该承包合同属于内部承包合同。承包经营属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不产生施工合同履行主体变更问题。该承包人招用工人行为应视为公司的行为,被招用的工人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承包人之间则不存在劳务关系。

第二种形式

零散的劳务承包。指企业临时用工,往往是为了一个工程项目而临时招用工人。

在该形式中,承包人的法律地位不应等同于分包人,而是根据受劳务作业方有无用工资格分别界定为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即劳动者或劳务地位。理由为承包人仅仅是工费承包,并且一般从事的是工程中单一工种的作业,其个人收入与施工效益直接挂钩,但对工程项目的承建不进行独立管理,也不对工程质量承担终身责任,仅对发包人承担“合格”的质量责任。承包人在提供劳务期间属临时性质的劳务人员,对施工期间发生的伤害事故、质量安全问题均不能承担责任。

第三种形式

成建制的劳务分包。指以企业的形态从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处分项、分部或单位工程地承包劳务作业。

在该形式中,毋须多言,该劳务承包实质属于工程分包性质,承包人地位等同于分包人地位。

可见第一、二种形式的施工劳务,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临时用工,劳务作业分包含义只能涵括第三种成建制的劳务分包,对其他两种情形不能等同。

二、劳务分包有哪几项

1、木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2、建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3、抹灰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4、石制作分包企业资质

5、油漆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6、钢筋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7、混凝土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8、脚手架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9、模版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10、焊接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11、水暖电安装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12、钣金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13、架线作业分包企业资质

劳务分包也是出现在建筑工程中的,通常由施工承包单位将其承揽工程中的劳务作业,法宝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单位完成。法律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劳务分包,但是劳务分包单位不能将承揽到的劳务再次分包给其他公司完成。在劳务分包中,总承包人并不退出承包关系,分包分的是分部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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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具体包括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概念。继续履行也称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其特征为:
(1)继续履行是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具体表现在:继续履行以违约为前提;继续履行体现了法的强制;继续履行不依于其他责任形式。
(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
(2)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者强制履行费用过高;
(3)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如季节性物品之供应)。
(二)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作为一种的违约责任形式,是指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同)、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关于采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式,我国相关法律作了如下规定:
(1)第111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
(2)第44条规定为: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
(3)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1)采取补救措施的适用以合同对质量不合格的违约责任没有
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2)应以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大小为依据,确定与之相适应的补救方式。
(3)受害方对补救措施享有选择权,但选定的方式应当合理。
(三)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在合同法上也称违约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1)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
(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其次,赔偿损失是对守约方所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不是对违约行为的惩罚。
(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法定损害赔偿。法定损害赔偿是指由法律规定的,由违约方对受害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
(1)完全赔偿原则。
(2)合理预见规则。
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②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
③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
(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四)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1)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
(2)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赔偿性)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
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也作了规定。
其特点是:
(1)以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或“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为条件;
(2)经当事人请求;
(3)由或仲裁机构裁量;
(4)“予以增加”或“予以适当减少”。
(五)定金责任
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或其他替代物。合同法第115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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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特别形式具体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的特别形式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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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如果资金富余,想出借他人赚取收益,最标准最合规的操作路径是通过银行或信托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但企业们往往创造发明新方式,以规避合规方式产生的成本与手续。假卖实借是产业链上企业间常用的资金拆借手段。或者说,很多民间借贷包装成了产业链上的实物买卖关系以掩盖企业间资金拆借的违法性。最高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确认了社会生活中存在“企业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情况,并将至少两个涉及这种手法的案件打回原形按民间借贷处理并予以公示。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对交易的本质是贸易还是借贷存在争议时,法官通常以交易当事人行为不合贸易的常规逻辑而判定实为民间借贷:在查莉莉与杭州天恒的纠纷中,法官认定卖方的卖出回购承诺是低卖高买,不合买卖的常理,构成民间借贷;在河北中储物流案中,法官认为买方既不验货,不承担风险,而又拿取固定的回报不合常理,认定构成企业间借贷。这对识别民间借贷风险具有指导意义。
二、集团管理
集团内的关联企业法人虽然在经济上相互瓜葛,但在法律上都属于法人,应有财产。因此集团内部的企业间也并不应该进行简单随意的资金划拨,而是应该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实现集团的资金配置最优。否则,就可能面临穿透公司面纱的风险,最高公报上此类案例可佐证。但随着网上银行的发展,多家银行推出类似“集团网”的企业网银管理产品,只要子公司授权确认,母公司就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自动控制子公司账户,直到子公司账内零余额。如果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贸易或者其他的基础法律关系,这种账户间的资金划拨基本上也只能认定为是一种企业民间借贷形式。
三、P2P借贷
这是金融领域近来最热门的关键词之一。它算是个人民间借贷的“高大上”升级版。这不仅仅是因为采用了电子化方式,更是因为其便利地实现了多对一的债权拆分,危险地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大规模地影响着原有的社会经济秩序。P2P一直挑战着几个基本方面的法律底线:证券化的注册要求会不会被P2P的拆分债权悄然绕过,宜信式的资金和债权都经手平台是控制了风险还是集聚了风险,P2P下的贷款能不能获得有效的担保形式而不是简单地让平台作无效的物权代理,P2P平台与银行的合作是有助于平台的风险控制还是会向银行转移风险?P2P火起来之后,不断有媒体报道监管有日趋明朗的“四不”、“五不”甚至“六项”原则:不得无起点,不得做信用中介,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资金经手平台等。但监管虽然一直吹风却也一直没有正式明确表态。有人称之为明智的“难得糊涂”,有利于新金融形式的发展。但是政策性答案的缺失为这种特殊民间融资形式未来的走向增加了不确定性。在未来P2P的发展形式上,域外监管的走向值得特别关注:金融危机之后,的PROSPER等P2P公司被要求到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而债权的产生方式也由借贷双方直接产生变成了PROSPER必须介入借贷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这种方式与不得以P2P平台做信用中介的监管取向刚好相悖,值得研究者作监管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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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合同形式具体是怎么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形式具体是怎样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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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形式具体是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合同形式具体是如何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形式具体是怎样的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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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式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肯定,有据可查,对于防止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书信、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协议。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备如电话交谈达成协议。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点是直接、简便、快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交易通常采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广泛采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有凭证,发生争议后,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除了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我们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租赁房屋的合同,在租赁房屋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接受租金。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我们可以推定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有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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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继续履行的内容表现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义务,这一点与一般履行并无不同。
(3)继续履行以对方当事人(守约方)请求为条件,不得径行判决。
2、继续履行的适用。继续履行的适用,因性质不同而不同: 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非金钱债务:有条件适用继续履行。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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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40条规定为:修理、更换、退货。
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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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而依合同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违约责任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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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赔偿损失是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损失。
(3)赔偿损失是由违约方赔偿受害方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是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赔偿,与违约行为无关的损失不在赔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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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赔偿损失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赔偿损失的确定方式有两种:法定损害赔偿和约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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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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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约定损害赔偿。约定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或约定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它具有预定型、从属性、附条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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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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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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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综上所述,我国的无效婚姻主要为四种类型。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之后婚姻关系才会被归于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
【婚姻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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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形式具体有几种
债权的担保形式主要包括了五种,1、质押,有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2、抵押,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3、保证,分为人保和物保。4、定金,一般需要适用定金罚则。5、留置。主要适用以下几种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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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相邻权的具体情形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相邻权的具体情形包含哪些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相邻权的具体情形包含哪些
一、通行、通道相邻权
关于相邻通行权,应注意两点:
(1)相邻通行权的主张必须以确有必要为前提。也就是说,只有在相邻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于自然条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处于相邻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围之中,致使其不通过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况下,相邻方才能主张其行使相邻权。如果除经由该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则相邻方一般无权主张“通行权”。
(2)主张相邻通行权的一方应当选择给相邻他方造成损失最小的通行路线、通行方法,并且对所造成的他人损失予以适当补偿。
二、建筑施工临时占用邻地权
对此最高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因修建、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1、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需要临时占用相邻他方土地的,他方应给予便利,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土地的范围、用途、期限,土地权利人不得对临时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临时占有方应严格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
三、铺设管线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精神,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双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协商确定补偿办法。土地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保护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管线和设施。铺设管线占用邻地权与建筑施工临时占用权的区别在于:后者只是施工期间内短期、暂时占用,前者则是较长时期甚至是永久占用。
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邻权
对此除《民法通则》第83条有原则规定外,最高意见第98条规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第99条规定:“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预以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第102条规定:“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五、防险相邻权
对此最高意见第103条规定:“相邻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等或种植的林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当分别情况,责令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相邻防险关系除上条所列情况外,还包括:相邻一方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房地产权利人在铁路、公路、机场、码头、航标等专用设施两侧或周围挖土、取沙、掘井,可能动摇上列设施基础的,等等。
防险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要求相邻他方保持适当距离。这是预防危险发生,避免危及本人的最基本的要求。
(2)要求相邻他方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这主要是针对那些客观上没有或不可能保持适当距离或即使保持一定距离也不能消除危险的情况,对此相邻他方应依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或生产、生活常识,采取必要的防险措施。
(3)要求相邻他方及时制止危险,防止损害扩大。对危险已发生的,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挖井使房基下陷,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补救措施,修复、充实房基。
六、环保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的原则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精神,环保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相邻人在排放废水、废渣、废气、噪声、粉尘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环境保护法,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他方生产、生活和人畜安全以及植物生长。
2、相邻人在修建厕所、污水池、牲畜厩栏,或堆放垃圾、腐烂物、有毒物、恶臭物及其他污染物时,应当与相邻地方住房保持一定距离,或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他人生活环境。
3、相邻人不得制造噪音、喧嚣、震动、恶气、异味等,妨碍相邻他方的正常生产、生活、损害他人身心健康。
环保相邻权作为权邻权的一种,与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权是不同的:后者为一切公民所享有,不以房地产毗邻关系为基础,且内容十分广泛;前者则仅为特定范围内的人所享有,以房地产相邻关系为基础,且内容较为有限。
七、通风、采光相邻权
对此除《民法通则》第83条有原则规定外,《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第6条第1款也规定:“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
1、相邻通风权。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过门窗或其他通风设施,保证其室内与室外空气流通与变换的权利。
2、相邻采光权。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从室外采进适度光线(主要是指自然光)的权利。
八、地界相邻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地界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对于毗邻土地、山林、草原、牧场、水面、河道、道路、宅基地等,相邻各方应当协商划定地界。地界不清的,应在主管机关主持下,参照历史和现实情况,协商确定。相邻各方不得越界或采用危及邻人的方法使用土地,侵犯邻人权益;
2、相邻地界线上的竹木及界限、界碑、界桩、界篱、界河、界沟等,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的,推定为相邻各方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双方应共同搞好养护,不得破坏。
九、共墙相邻权
共墙是指同一墙壁为相邻双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双方共用。共墙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相邻各方对共墙的使用不得妨碍、损害相邻他方的合法权益,一方不得实施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使用共墙;
2、相邻一方需要搬迁,一般不允许拆除或拆走共墙;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对共墙享有所有权,一般也应保留共墙,由相邻他方折价合理补偿;
3、共墙的维修和翻建,一般应由双方协商,合理出资出力共同承担。
十、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相邻权
这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产相邻权,1989年11月21日建设部发布,199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对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规定第5条明确指出::“所有人和使用人对房屋的使用和修缮,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房地产管理、消防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并应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邻关系。”城市异产房屋相邻权的主要内容是:
1、所有人或使用对共有、共用的门厅、阳台、屋面、楼顶、楼道、厨房、厕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设施、煤气暖气管道设施等,应共同合理使用并承担相应的义务;除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占、独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损害他方利益的行为。
2、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异产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应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相邻一方所有人无权擅自同意让异产毗连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毗连房屋的共有部位。
3、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变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结构,除须经需市规划部门批准外,还须征得其他所有人的书面同意。
4、异产毗连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险的行为时,他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发生。
民间借贷的特别形式具体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民间借贷的特别形式具体有哪些?
一、假买实贷
企业如果资金富余,想出借他人赚取收益,最标准最合规的操作路径是通过银行或信托机构发放委托贷款。但企业们往往创造发明新方式,以规避合规方式产生的成本与手续。假卖实借是产业链上企业间常用的资金拆借手段。或者说,很多民间借贷包装成了产业链上的实物买卖关系以掩盖企业间资金拆借的违法性。最高发布的指导案例中明确确认了社会生活中存在“企业间采用虚假贸易形式进行借贷”的情况,并将至少两个涉及这种手法的案件打回原形按民间借贷处理并予以公示。值得注意的是,在当事人对交易的本质是贸易还是借贷存在争议时,法官通常以交易当事人行为不合贸易的常规逻辑而判定实为民间借贷:在查莉莉与杭州天恒的纠纷中,法官认定卖方的卖出回购承诺是低卖高买,不合买卖的常理,构成民间借贷;在河北中储物流案中,法官认为买方既不验货,不承担风险,而又拿取固定的回报不合常理,认定构成企业间借贷。这对识别民间借贷风险具有指导意义。
二、集团管理
集团内的关联企业法人虽然在经济上相互瓜葛,但在法律上都属于法人,应有财产。因此集团内部的企业间也并不应该进行简单随意的资金划拨,而是应该通过一定的法律关系实现集团的资金配置最优。否则,就可能面临穿透公司面纱的风险,最高公报上此类案例可佐证。但随着网上银行的发展,多家银行推出类似“集团网”的企业网银管理产品,只要子公司授权确认,母公司就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自动控制子公司账户,直到子公司账内零余额。如果母子公司之间没有其他贸易或者其他的基础法律关系,这种账户间的资金划拨基本上也只能认定为是一种企业民间借贷形式。
三、P2P借贷
这是金融领域近来最热门的关键词之一。它算是个人民间借贷的“高大上”升级版。这不仅仅是因为采用了电子化方式,更是因为其便利地实现了多对一的债权拆分,危险地游走于合法与非法的边缘地带,大规模地影响着原有的社会经济秩序。P2P一直挑战着几个基本方面的法律底线:证券化的注册要求会不会被P2P的拆分债权悄然绕过,宜信式的资金和债权都经手平台是控制了风险还是集聚了风险,P2P下的贷款能不能获得有效的担保形式而不是简单地让平台作无效的物权代理,P2P平台与银行的合作是有助于平台的风险控制还是会向银行转移风险?P2P火起来之后,不断有媒体报道监管有日趋明朗的“四不”、“五不”甚至“六项”原则:不得无起点,不得做信用中介,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资金经手平台等。但监管虽然一直吹风却也一直没有正式明确表态。有人称之为明智的“难得糊涂”,有利于新金融形式的发展。但是政策性答案的缺失为这种特殊民间融资形式未来的走向增加了不确定性。在未来P2P的发展形式上,域外监管的走向值得特别关注:金融危机之后,的PROSPER等P2P公司被要求到SEC(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而债权的产生方式也由借贷双方直接产生变成了PROSPER必须介入借贷关系中,成为新的债务人。这种方式与不得以P2P平台做信用中介的监管取向刚好相悖,值得研究者作监管的比较研究。
书面合同形式包括什么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书面合同形式包括什么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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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形式具体有哪几种?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存续分立方式,本公司继续存在但注册资本减少。原股东在本公司、新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以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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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合同形式包含哪些形式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国际贸易习惯,如果交易双方通过口头或函电磋商,就主要交易条件达成协议之后,就要签订合同或成交确认书,以书面形式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固定下来,作为约束双方的法律文件。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有:
1、合同。
合同或称正式合同,一般适用于大宗商品或成交金额大的交易,其内容比较全面详细,除了包括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品名、规格、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保险外,还包括商检、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这种合同可分为“销售合同”和“购货合同”两种。使用的文字是第三人称的语气。
2、成交确认书。
这是合同的简化形式,一般适用于成交金额不大、批数较多的轻工产品或土特产品,或者已订有代理、包销等长期协议的交易。成交确认书也可分为售货确认书和购货确认书两种。无论是合同还是确认书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
二、书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个部分:
1、约首
约首是合同的首部,包括合同的名称、合同号码(订约日期、订约地点)、买卖双方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序言等内容。序言主要是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义和执行合同的保证,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等。双方的名称应用全称,不能用简称,地址要详细列明,因涉及到法律管辖权问题,所以不能随便填写。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除在国外签订的合同外,一般都是以我出口公司所在地为签约地址。
2、本文
这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合同的各项交易条款,如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限、支付条款、保险、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等,以及根据不同商品和不同的交易情况加列的其他条款,如保值条款、溢短装条款和合同适用的法律等。
3、约尾
约尾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文字的效力、份数、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及生效的时间、附件的效力以及双方签字等,这也是合同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合同的订约地点往往要涉及合同依据法的问题,因此要慎重对待。我国的出口合同的订约地点一般都写在我国。有时有的合同将订约的时间和地点在约首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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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建筑工程交保证金有几种形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于数额较小的投标保证金而言,采用现金方式提交是一个不错的选择。但对于数额较大(如万元以上)采用现金方式提交就不太合适了。因为现金不易携带,不方便递交,在开标会上清点大量的现金不仅浪费时间,操作手段也比较原始,既不符合我国的财务制度,也不符合现代的交易支付习惯.
2、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是汇票的一种,是一种汇款凭证,由银行开出,交由汇款人转交给异地收款人,异地收款人再凭银行汇票在当地银行兑取汇款。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汇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兑取汇款。
3、银行本票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本票而言则是由银行开出,交由投标人递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银行本票到银行兑取资金。
银行本票与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的区别在于银行本票是见票即付.而银行汇票、转帐支票等则是从汇出、兑取到资金实际到帐有一段时间。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支票可以支取现金(即现金支票),也可以转帐(即转帐支票)。对于用作投标保证金的支票而言则是由投标人开出,并由投标人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再凭支票在自己的开户银行支取资金。
5、投标保函
投标保函是由投标人申请银行开立的保证函,保证投标人在中标人确定之前不得撤销投标,在中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如果投标人违反规定,开立保证函的银行将根据招标人的通知,支付银行保函中规定数额的资金给招标人。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另一种可能自由兑换的货币表示,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由一家在买方本国的或国外的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买方接受的其他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其有效期应超过投标有效期二十八(28)天;
()银行本票、保付支票。
保险诈骗罪的主要形式包括哪几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哪些保险诈骗的行为方式有以下五种:
(1)财产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物质财富及其有关利益、人的生命、健康或有关利益。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是指在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以为日后编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只对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引起的保险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发生保险事故的真实原因或者将非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谎称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以便骗取保险金;对确已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的。则故意夸大损失的程度以便骗取额外的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保险合同期内,人为地制造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以便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这是指在人身保险中,为骗取保险金,制造赔偿条件,故意采用不法手段,造成被保险人的伤亡或疾病。行为人具备上述五种行为方式之一,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二、保险诈骗罪如何认定
1、划清保险诈骗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骗取保险金的数额是否达到了较大,未达较大数额,可按一般的违反保险法的行为处理,达到较大数额构成保险诈骗罪。
2、认定保险诈骗罪中涉及有关犯罪的问题。实施保险诈骗活动,故意以纵火、、伤害、传播传染病、虐待、遗弃等行为方式制造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结果,骗取保险金的,依照《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按数罪并罚处罚,如放火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故意伤害罪与保险诈骗罪并罚,等等。生活中比较常见的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方式有五种,即小编在上文中介绍到的内容,在对保险诈骗行为定罪的时候,需要作出严格的认定,要是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达到了法定标准的话,那才会认定为保险诈骗罪,不然就只能按照一般违反《保险法》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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