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或者侦查终结后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的,以及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递次移送交接时,移送机关应当填写《换押证》,并加盖公章随案移送;接收机关应当在《换押证》上注明承接时间,填写本诉讼阶段的法定办案起止期限,加盖公章后及时送达看守所。看守所凭《换押证》办理换押手续。
凡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变更刑事诉讼程序的,均应办理换押手续。
二、怎样解决换押的问题?
1、明确换押工作的责任归属。同案件的羁押期限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控制,换押工作也应当由侦查部门负责,看守所和检察机关只需要及时知道在押人员的换押情况即可。这样既可以改变换押主体,又可以避免移送单位换押后,接收单位因案件材料不齐等原因拒绝接收案件的尴尬情形。
侦查机关应当注意控制换押时间,以免造成超期羁押。移送机关应当在时间上留有余地,不要等到最后期限才予移送,接收机关应尽快办理换押,如到羁押期限,要在当天办理换押手续。
2、进一步明确办理换押手续的具体环节。针对同一诉讼阶段内办案部门改变不需办理换押手续在实践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减少和杜绝“告知”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随意性,建议除依法延长、重新计算羁押期限外,规定对每一个诉讼程序的改变和级别管辖的改变都必须实行换押,这样有利于进一步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各个诉讼阶段的羁押期限,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3、简化换押手续,探索多样化的换押方式。针对当前换押手续繁琐,换押方式单一,为方便操作、简化程序,建议修改换押方式,除由移送机关派人到看守所进行换押外,可探索其他简便的换押方式,采用信件换押、公检法联网专线等方式进行换押。
而对于在侦查阶段发现另有重大罪行需要重新计算羁押期的,及检察机关延长办案期限、法院延期审理等依法延长办案期限的,为简便程序,不需要派人进行书面告知,可采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方法告知看守所,履行换押手续。
除了正常的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结束之后,对认定构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移交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将嫌疑人以及案件等移交给人民法院之间会出现换押证的,人民法院退回给人民检察院,或者是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也是需要换押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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