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防土地使用税是否需要交纳?
需要交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特殊规定:财税【2009】128号对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税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人防工程的介绍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民防空法》第十八条。)这里探讨的是后一种,通常也被称为结建人防工程。
对于开发公司来说,人防工程的支出是一种义务,带有强制性的特点。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同时,根据《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防委字〔1984〕9号):“三、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一律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
在这个前提下,开发公司可以选择的只能是修建人防工程,还是缴纳异地建设费。根据《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二、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当然了,如果要修建人防工程的,从节约成本的角度来说,开发公司尽量选择物资掩蔽的地下人防,尽量避免修建人员的地下人防。
在房屋测量和销售的时候,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中可以看出,人防工程是不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当然是无法正常对外销售的。
三、人防工程的所有权
目前,人防工程的所有权有一定的争议。通常,有三种意见:
1、国家所有:根据《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收费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人防工程及其设备设施是国家的财产”,同时各地方也有相类似的规定,例如《大连市人民防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人防工程使用证,按规定签订使用协议书。”在实际操作中。开发商在竣工后也需要将人防工程移交给当地的人防部门,当然大多数又签订了使用协议书,租了回来。
2、开发单位所有: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人防工程没有包含在商品房的面积当中,也就不归业主所有。投资者当然就是开发单位了。
3、业主全体所有: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同时,由于开发单位通常将人防工程的成本放在了整个销售项目的成本当中,相当于全体业主购买了人防工程的投资。同样根据《人民防空法》第五条,应当属于业主所有。
地下人防工程没有办法对外销售,目前对于人防工程的所有权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但实践中,基本上都是开发商交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税的。地下人防工程在修建完成以后全体小区业主都有使用权的,所以,开发商必然会把人防工程的土地使用税税额增加在房款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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