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指示交付时间有什么相关规定?
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也就从合同生效之时起,从出卖人转移至买受人。
在取得同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在租期届满时,直接把车交给,以此代替自己的交付。这种情况在民法典上被称为“指示交付”,是指一方出卖动产,而该动产不在自己手中而在他人的占有之下,可以直接要求占有动产的人向买方交付,以代替物的实际交付。《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是指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简易交付与占有改定、指示交付的区别
二、首先要清楚它们分别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发生。
1、简易交付,发生的前提是买受人基于某种原因,已经事先占有了要出卖的标的物,买卖合同一生效,标的物就视为已经交付。(关键词:买受人事先占有)
2、指示交付,发生的前提是出卖的标的物既不是由出卖人占有,也不是由买受人占有,而是由第三人占有,当出卖人将标的物的返还请求权转让给买受人的时候交付完成。
3、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出让标的物时,出让人基于生产、生活的需要仍需继续占有动产,此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使受让人取得动产之间接占有,以取得现实交付而取得所有权。(关键词:出卖人继续占有)
在进行相关签署合同的时候,应该明确了解到可以什么时候进行交付。交付的相关时间和进行转让成立的相关时间有明确的联系。针对于相关交付,首先双方应该在合同之中体现,并且约定好未在规定时间之内进行交付,应该受到什么样的相关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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