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书违法可否解除?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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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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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书违法显然是可以解除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劳动合同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劳动合同存在违法的条款的,那么显然是需要解除的,司法机关可以判决无效。
劳动合同书违法可否解除?

一、劳动合同违法可否解除?

劳动合同书违法可否以解除,如果公司确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拒绝签字。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是可以拒绝在辞退通知书签字的,如果劳动者签了字,就证明劳动者同意离职,公司就不用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劳动者要成功维权,应当注意两点:

1、要有证据意识

单位辞退员工需要做一定的工作交接,进行相应费用和薪资的结算,那么这些工作交接或薪资结算本身就等同于退工手续,劳动者可以依据这些证据主张自己的权利。

2、维权要及时

单位口头提出辞退时,劳动者要对该辞退行为提出自己的质疑或提出补偿要求。如果单位明确答复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在当天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要求。员工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维权主张的,主张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就不会给单位提供反称员工旷工的借口。

对于劳动合同书的签订应当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认定和处理,双方只要在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才可以签订合同,并发挥法律效力的,如果劳动合同书存在违法行为,特别是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即使已经签订也是 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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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书如何书写?
违纪解除劳动合同书的书写是应当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以及工资的结算等。在我国的劳动合同解除的规定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都是由用人单位单独向劳动者提出的,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则需要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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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最近我不想要在我们公司继续的工作下去了 可是我之前签了合同的 请问单方违约的解除合同书违约金是多少
[律师回复]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所以,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一般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所以,违约金在合同双方自主约定的前提下,不得高于造成损失的30%。
综上,合同违约金可以自主约定,但是鉴于我国民事责任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故司法解释限制了违约金的最高标准,即不得高于造成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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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违建电梯排除妨害判决书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排除妨害判决书范本
排除妨碍纠纷
原告:笪某
被告:苏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排除妨碍纠纷
案情介绍:
原告一直将汽车停在自家房屋楼下的车位上。2008年6月24日,原告停放的两辆汽车苏E……,苏E……在一夜之间突然被被告用铁链锁住轮胎,导致原告及家属无常使用自己的汽车,被迫租车和打的上下班及工作。后,原告委托本所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提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原告是两辆轿车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两辆轿车的绝对支配权。即便假定架空层车库归属被告,原告不应在此无偿停放汽车,被告也无权对原告的车辆实施扣押,而只能依法主张权利。可被告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擅自以暴力方式扣押原告的汽车,妨碍原告行使物权,显属严重违法。而《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被告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打开汽车轮胎的铁链,排除妨碍;
2、补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二、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1、存在妨碍他人民事权益的状态
排除妨碍的主要构成要件是存在妨碍他人行使民事权利或者享有民事权益的状态。与停止侵害的主要构成要件不同之处在于:一为动态,一为静态。
妨碍状态多为行为造成的,例如,堆放物品影响通行;违章建筑物妨碍相邻一方通风、采光;在他人建筑物上设置广告;将有害液体泄露在他人使用的土地上等。妨碍状态也有自然原因形成的,例如树根蔓延至相邻一方的土地。
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起诉违建电梯排除妨害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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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一直将汽车停在自家房屋楼下的车位上。2008年6月24日,原告停放的两辆汽车苏E……,苏E……在一夜之间突然被被告用铁链锁住轮胎,导致原告及家属无常使用自己的汽车,被迫租车和打的上下班及工作。后,原告委托本所向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提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律师分析: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而原告是两辆轿车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该两辆轿车的绝对支配权。即便假定架空层车库归属被告,原告不应在此无偿停放汽车,被告也无权对原告的车辆实施扣押,而只能依法主张权利。可被告不顾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擅自以暴力方式扣押原告的汽车,妨碍原告行使物权,显属严重违法。而《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被告的违法行为给原告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对此,被告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最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1、被告苏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打开汽车轮胎的铁链,排除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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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妨害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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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
妨碍状态具有不正当性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没有合同约定,缺乏合理性。有些妨碍同时造成他人财产的损失,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塔吊因超负载掉下,破坏了他人的房屋,并阻塞了通道(排除妨碍是的责任方式,不直接涉及因妨碍同时造成的赔偿损失责任);有些妨碍是给他人造成不便。认定妨碍状态主要是看妨碍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轻微的妨碍是社会生活中难免的,不承担排除妨碍责任。妨碍状态是否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应当结合当时当地人们一般的观念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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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违法是否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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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一个建筑工地上班,主要是负责楼房的创建工作,到现在已经投入三期了,可是一分钱的工资都没有发,三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书写的
[律师回复]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于【】年【】月【】日签署了《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合同编号:【】) 。基于乙方已经不再生产经营,并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提前解除该三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1、 合同解除及责任承担
1.1甲方向乙方提出并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解除双方已签署的《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该协议不再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相应免除另一方在《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项下的各项义务,并放弃追索的权利。一方放弃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通过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违约、赔偿权利的要求。
1.2《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解除后,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均无须承担《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项下约定的须由该方承担的任何义务与责任。任何一方无须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钱款、费用。
1.3甲方确认本协议签署后,《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即行解除,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同时放弃根据《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向乙方提出索赔、赔偿或其他请求的权利。
2、承诺与保证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2.1解除《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对另一方的任何债务负担;
2.2解除《设备购买安装合同书》不会导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 不会导致任何一方存在诉讼和潜在纠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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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违法除名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办,我朋友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找了好几个单位都没处理好
[律师回复]
一、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俗称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等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二、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并且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一般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收到裁决书15天内可以起诉到法院;
  
三、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代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四、劳动仲裁的受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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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怎么书写?
违法解除合同劳动仲裁申请书的书写应当包括:劳动仲裁申请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仲裁的具体明确的理由以及证据等。在劳动仲裁的过程的规定中,如果是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调解,申请人要求从入职起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变更仲裁请求为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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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约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也不论是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只要继承人所杀害的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不论是直接杀害还是教唆他人杀害,不论既遂或未遂,不论是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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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员工起诉到法院了,违法解除合同申请再审书范文怎么写?
[律师回复]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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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某有限公司(简称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2011)高民申字第01341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某,被申请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某、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5月20日,一审原告(被告)刘某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称:2004年11月26日,我与某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任综合行政管理部行政经理的职务。 2005年6月起某公司以我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虚假理由数次对我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后经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均被依法撤销。2007年12月26日,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我回到某公司上班,但在2008年1月11日该公司仍旧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对我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此次解除劳动合同和原先的情况基本相同,某公司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并非法律所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仲裁委员会确认某公司解除行为违法的同时,却裁决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显然存在矛盾,现我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
1.撤销某公司于 2008年1月11日对我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某公司按照每月16110元的标准向我支付2008年1月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并加发25%的经济补偿金;
3.某公司向我支付独生子女医疗费990.15元。
某公司称:2007年12月1日我公司因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和业务调整需要作出了机构调整的决定,撤销了销售部、运营部(综合行政管理部)、市场部和中国工程实验室。被裁撤部门的员工均与我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并与某半导体产品(中国)有限公司(简称某产品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刘某所在的行政部在这次调整中被撤销,其工作岗位随之消失。2007年12月26日我公司向刘某发出了协商变更岗位的通知及协议书,安排刘某待岗两个月,待岗期满合同终止。在刘某拒绝上述安排的情况下,我公司于2008年1月11日作出了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刘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2008年1月1日至1月 11日的工资共计11943
9.70元。我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并已经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裁令我公司支付二倍的赔偿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我公司亦不服仲裁裁决,故起诉要求:
1.确认我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的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有效;
2.判令我公司无须向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本案诉讼费由刘某负担。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略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一般而言,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但本案中,自2004年12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至2008年1月11日止,刘某实际工作的时间还不足1年,其余的时间双方一直处于仲裁、诉讼中,现劳资双方矛盾激化,相互之间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和理解,已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法院依法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已于2008年1月11日解除,刘某要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2008年1月11日之后工资的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法院对其上述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刘某与某公司均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因某公司与刘某自订立劳动合同以来,不断处于仲裁、诉讼中,矛盾逐渐激化,相互之间已缺乏最基本的信任和理解,丧失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基础。原审法院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对刘某的上诉请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一中民终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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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01191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某有限公司负担五元,由刘某负担五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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