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减免租金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疫情期间减免租金主要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疫情”本身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但应当根据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在个案中灵活适用。对此最高院早在2003年的“非典疫情”期间就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性意见,在此不在赘述。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承租人可依据《民法典》规定,要求减免租金。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并无疑问,但是否影响到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如政府未强制关停,但是经营确受疫情影响,且继续经营可能会造成人群聚集、疫情传播且明显对承租人不利的场所,如酒吧、舞厅、酒楼等,如此时承租人选择不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则承租人也可根据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来要求减免部分租金。
二、减免租金的具体因素
(一)不可抗力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以及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不归责于当事人,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因此,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直接免责,并通过变更或解除合同解决不可抗力带来的不利影响。
(二)公平原则或情势变更
根据相关的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因此,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公平原则变更或解除合同。
对于疫情期间的租金的具体适用情况,应当基于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不同的原因导致的,还需要区别不同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判定,当事人也可以合法的向承租人要求减免租金,但需要提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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