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疫情期间工资减半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并没有统一规定疫情期间工资减半,疫情期间的工资要以地方政策为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相应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不计入医疗期。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由于疫情原因,公司要求返工人员自我隔离14天,且要求自己解决住宿问题,请问这合理吗?自我隔离期间是否有工资?
需要支付工资,但是针对住宿费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单位需要承担,建议协商解决。综合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如自我隔离观察时间为14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因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三、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因防控疫情影响单位延迟日期发放工资的,属于“不可抗力”,不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疫情期间推迟复工的要求,以及防控疫情的需要,都不属于在春节前就能预期到的情形,因此,不可能苛求单位能够提前发放。在此情况下,由于未能复工,在推迟复工期间不能发放工资属于“不可抗力”,不可归咎于单位,应当不属于法定的未及时支付工资情形。
对有些经营已经非常困难的企业来讲,这种特殊情况下可以跟员工协商工资减半发放,等将来状态恢复好了以后再恢复原来的工资待遇,所以工资减半发放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答案,员工得根据自己所在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分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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