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燃气公司服务诉讼标的一定要写明是谁吗?
一定要写明的;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
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二、燃气公司属于哪个监管部门啊?
燃气公司属于城建部、劳动局、公安部门监管。
解决途径
1、建议与燃气公司进行沟通,协商尽量使问题得到解决
2、如果解决不了,再进行投诉举报,请上级监管部门介入,以便使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三、根据《燃气部门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1.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安全监察,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的消防监督。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安全监察)、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诉讼标的因素区别
(1)诉讼请求,是用来准确又简洁地表示请求审判的原告的主张;原因事实,又称为诉讼理由,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所依据的案件事实。
(2)诉讼标的,又称为诉的标的或诉的客体,是当事人双方争议和法院审判的对象。诉讼标的由诉讼请求和原因事实加以确定,其中任一要素为多数时,则诉讼标的为多数。(诉讼标的:是诉构成的要素之一,是指当事人之间因发生争议,而要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每一个诉讼案件至少有一个诉讼标的,但有的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诉讼标的。)
(3)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标的在任何一起诉讼的案件中都会存在的一个条件,只有搞清楚诉讼标的是谁才能让法院受理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以,在办理的时候就一定要按流程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有请求才会得到法律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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