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在客观行为表现和主观方面有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
1、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区别:
(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2)、犯罪客体不同;
(3)、犯罪的对象不同;
(4)、刑罚不同。”
二、犯罪主体不同。
1、前者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后者是依法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应按挪用公款罪论处。
2、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及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所有权。可见,前者所侵害客体的范围,比后者广。
3、犯罪的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公司、企业所有公共财产属性的公款。它既包括资金、有价证券,也包括特定款物,后者既包括当然的公共财产,也包括拟定的公共财产以及接受委派的国家工作人员所在的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4、刑罚不同。前者比后者刑罚轻。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三、挪用资金罪
1、根据本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挪用资金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的行为,在主观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时犯罪对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2、这两种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区别:
(一)、侵犯的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其中,既包括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资金,也包括公民个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资金。
(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款的使用权和国家机关的、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等,既有侵犯财产的性质,又有严重的渎职的性质,
综上所述,挪用公款罪,主要是当事人侵占的是国有财产和国家投资、挪用公款罪,其社会危害性程度较大,其量刑程度较重,挪用公款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其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员工,挪用公款,当事人侵害的是国家利益。挪用资金当事人侵害的是单位利益。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