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 医药费 住院费 其他杂费。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的时间。
1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如果说这些财产没有找到相关的发票或者没有相关的证据,这是需要鉴定)。
13、车辆停运损失费(如果是营运车辆的话,比如出租车)=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
二、保险赔付
1、如果肇事车辆有购买保险,则先由承保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肇事者承担
2、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4、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的计算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里面有详细的介绍,建议查阅。
这类案件在发生后应积极的对这类受害者进行抢救,确保这类人员人身健康。在治疗后,应在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办理伤残鉴定,根据这类鉴定结果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我国的保险公司根据受害者的情况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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