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养殖场拆迁注意4类补偿是什么?
1、 土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再由农村集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该笔补偿款项的分配比例。养殖厂所使用的土地往往都是农民朋友自家的承包经营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使用权,承包后对该承包土地享有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如果在承包地上合法建造的养殖场遇到征收拆迁,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2、 地上附着物等赔偿款。地上附着物包括相关厂房、养殖设施、养殖工具和相关的附属设施。主要涉及被拆除养殖场建筑面积、养殖场建筑类型及其他配套设施;对于养殖场建筑面积的确认主要通过前期丈量、测量确认。对于养殖场的建筑类型及补偿标准问题,需要参照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其他同类型养殖厂建筑类型的拆迁补偿情况,和当地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也就是同类情况下最高标准的一等砖混结构房屋标准予以赔偿。
3、 畜禽和设备材料损失的赔偿。按照实际的养殖情况数量和设备的实际情况、实际价值确定。如果是由于拆迁行为导致养殖的畜禽无法妥善处理的,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对畜禽的赔偿金额予以酌定。
4、 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的赔偿。可参照当地的房屋征收和补偿标准给予停产停业的损失赔偿,并参考同一地段其他养殖场补偿情况对搬迁费予以酌定。因为关于停产停业损失和搬迁费属于征收补偿中应获得的利益,所以对上述损失也应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国家为了对土地进行开发和利用,加快城市建设,可以根据规定的程序来征收养殖场土地,具体情况下,对于自己合法建造的养殖场遭遇拆迁,一定要积极地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从而来获得相应的补偿和赔偿,避免法律适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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