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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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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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的情形就包括了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以及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等四种情况。
房屋所有权的原始取得包括什么

一、房屋所有权原始取得包括什么

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

(一)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新建房屋、无主房屋的所有权,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权利和意志为根据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 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根据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转移之房屋所有权,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权和其转让所有权的意志为根据的。

法律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是取得房屋所有权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形式:(1)房屋买卖(包括拍卖);(2) 房屋赠与;(3)房屋相互交换。房屋所有权自所有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后发生效务,即进行所有权登记后便取得房屋所有权。

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所有权,指因被继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继承人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在有数个继承人的情况下,中要继承人未作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继承的确良房产如果未作分割,则应认为数个继承人对房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农村宅基地上修建的房屋,其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就是原始取得中的依法建造。而我们购买的商品房二手房这些,则应该划分为继受取得。除此之外,包括房屋继承、房屋赠与、房屋转让等等,这些都应该是属于继受取得,而不能认为是原始取得。在不同的取得方式下,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的要求可能还不太一样,这点需要特别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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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即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其中原始取得的情形就包括了依法建造房屋、依法没收房屋、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以及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等四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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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所有权属于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没收房屋;
(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层)。
二、房屋产权的取得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一样,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所有权。房屋产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依法新建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这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收归国有的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无主房屋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4、添附的房屋,如对房屋翻建、加层、扩充等。
(二)继承取得。继承取得是指房屋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房屋所有人的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的继承取得的方式有:
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房屋产权。例如,房屋的买卖行为,赠予行为,互换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的产权。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应自产权手续完备后发生转移效力,即自登记时取得房屋的产权。
2.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产权。如因房屋的所有人死亡的法律事件而发生的继承或遗赠,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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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房屋产权的取得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一样,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两种。
(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权第一次产生或者不依靠原房屋所有人的权利而取得的所有权。房屋产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有:、依法新建房屋。2、依法没收房屋,这里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强制收归国有的房屋。3、收归国有的无主房屋。无主房屋是指没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如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房屋。4、添附的房屋,如对房屋翻建、加层、扩充等。
(二)继承取得。继承取得是指房屋所有人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房屋所有人的那里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产权的继承取得的方式有:
1.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房屋产权。例如,房屋的买卖行为,赠予行为,互换行为而继受取得房屋的产权。因法律行为而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应自产权手续完备后发生转移效力,即自登记时取得房屋的产权。
2.因法律事件而继受取得房屋产权。如因房屋的所有人死亡的法律事件而发生的继承或遗赠,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房屋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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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遭受侵害风险投资者购买原始股后,应注重对自身股东权益的维护。我国《公司法》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如34条规定股东有知情权,投资人在购买原始股后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以了解公司的营运状况;在35条中认定了股东的分红和有限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力;75条规定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回购股权,使得中小股东反对股东会决议时,可以要求公司收购股权,从而避免因大股东操纵股东会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如投资人在购买原始股后,以上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援引公司法的规定捍卫自己的权益。
流通性风险公司上市前,法理上“原始股”的公司形态,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属封闭市场,流通性不佳,变现能力差。《公司法》72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可见其选择范围小,且程序复杂难以变现。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方便性虽大幅提高,但由于其本身透明性略低,难以从公开渠道获取准确信息等原因,亦不具备较好的变现性。
即使公司上市,由于存在一定期限的封闭期,也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原始股的股东同样属于“发起人”,由于有封闭期的规定,所以原始股的投资人在公司上市起的一年内,基本不能把转让股票,从而增加投资人的投资风险。
股份转让封闭期结束后,股票价值亦存在一定的经济风险。在目前的市场情况下,上市后的原始股变现大多确能实现较高的利润收入,但对于一般投资者来讲,市场是其所不能控制的,原始股能否一直保持如此高的营利性还是一个未知数,不确定因素较多,市场风险不可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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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表弟最近和别人一起开发了一项软件,但是对方突然想要据为己有,认为这是属于他的,于是决定上法院起诉,所以请问专业人士物权的的原始取得方式具体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1、原始取得劳动生产
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劳动生产活动获取劳动产品,以及通过扩大再生产取得其所创造的劳动产品。
2、原始取得收益
指民事主体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物质利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等收益。
3、原始取得添附
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添附主要有混合、附合和加工三种方式。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渗合,难以分开并形成新财产。
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财产,虽未达到混合程度,但非经拆毁不能达到原来的状态。
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财产加工改造为具有更高价值的新的财产。
在上述情况下,关于新的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应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或归一方所有,或归当事人共有。如果不能达成协议,应归给新财产添附价值量的一方所有,但他要向原所有人给付适当的经济补偿。如果取得新财产所有权的一方的添附行为出于恶意,即明知是他人的财产而进行加工,或有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则原所有人除有权向他请求经济补偿外,还有权要求 他赔偿因添附所造成的损失。
4、原始取得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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