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下唯一房产会被诉前财产保全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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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名下唯一房产会被诉前财产保全,人民法院还可以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措施,以偿还原告债务,申请这些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配偶,成年子女或者父母名下的房产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生活必须居住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唯一房产诉前财产保全。
名下唯一房产会被诉前财产保全吗?

一、名下唯一房产会被诉前财产保全吗?

1、在诉讼前或者诉讼过程中,即使被告名下只有一套房子,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而且,法院判决生效后,如果被告应负法律义务,符合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法院还可以依法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以履行对原告的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 如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0条的规定三种情形,执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1、第一、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对被执行人具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房产且能够为被执行人提供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此时可以申请执行法院司法拍卖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2、第二、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当中,为了逃避债务将其名下的其他房屋过户到他人名下的,恶意制造唯一住房对抗法院执行。此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

3、第三、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当地廉租房的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可以的居住房屋,或者承诺在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后,从拍卖后的变价款中为被执行人预留5至8年的房租。此时就可以强制执行其唯一住房。

满足上述三种情形,即使被执行人以该唯一住房是其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也不会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以名下唯一房产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视情况判定,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能够维持其生活必须住房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移房产的,申请人按照廉租房不足为被执行人提供居住房屋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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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财产要如何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唯一财产要如何举证问题解答如下, 唯一财产如何举证?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婚姻中应该如何举证证明财产的性质呢
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
(一)》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来证明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结婚后,都属于一方所有。这个财产的性质不会因为结婚年代的长短而发生变化,除非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有了书面的重新约定。由于婚前财产范围的确定一般是按照登记结婚的时间来确定的,登记结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等不动产,由于我国普遍建立了登记制度,所以离婚时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交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证,以证明自己是婚前拥有了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对于首饰、电器等贵重的动产,可以提交购买这些物品时的发票,因为发票上是有购买日期的,所以根据发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确定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从而判断财产的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物品的时候,有的卖方给的不是发票而是收据,这种收据由于不是正规的票据,如果发生纠纷,而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该收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人民一般不会采信收据,所以购买贵重物品时,要开立正规的发票。当然,如果没有发票的话,是通过信用卡付账的,也可以提交信用卡对账单来证明财产的取得时间。
2、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证据。
3、财产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遗嘱或赠与合同。
4、物品属于一方专用的证据。
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变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其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当事人是不能够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应财产取得的时间就很关键。所以,在离婚诉讼当中,一定要向提交相应的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唯一财产能怎么举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唯一财产如何举证?谁主张谁举证。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婚姻中应该如何举证证明财产的性质呢
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
(一)》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提交证据来证明以下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财产是婚前取得的证据。
男女双方结婚前的财产,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结婚后,都属于一方所有。这个财产的性质不会因为结婚年代的长短而发生变化,除非夫妻双方对于财产的归属有了书面的重新约定。由于婚前财产范围的确定一般是按照登记结婚的时间来确定的,登记结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登记结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对于房产等不动产,由于我国普遍建立了登记制度,所以离婚时发生纠纷时,可以提交法定登记机关的登记证,以证明自己是婚前拥有了相关不动产的所有权。而对于首饰、电器等贵重的动产,可以提交购买这些物品时的发票,因为发票上是有购买日期的,所以根据发票上的日期就可以确定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从而判断财产的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在购买物品的时候,有的卖方给的不是发票而是收据,这种收据由于不是正规的票据,如果发生纠纷,而在庭审的过程当中,对方当事人又不承认该收据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人民一般不会采信收据,所以购买贵重物品时,要开立正规的发票。当然,如果没有发票的话,是通过信用卡付账的,也可以提交信用卡对账单来证明财产的取得时间。
2、医疗费、生活补助费是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证据。
3、财产明确归一方所有的遗嘱或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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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除了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前个人财产并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变为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其还是属于个人财产,另一方当事人是不能够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相应财产取得的时间就很关键。所以,在离婚诉讼当中,一定要向提交相应的财产取得时间的证据,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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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现在将他的房子遗赠给了他的亲戚,准备趁着还有时间尽快去公证,如何公证遗赠名下全部财产?
[律师回复] 办理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①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或其它有代理权资格(法定代理、指定代理)的证明;
  
③需公证的文书,如合同、遗嘱、毕业证等;
  
④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⑤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①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②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③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④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收费
  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公证费。
  
四、审查
  
1、公证审查,是公证处在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后,出具公证以前,对当事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事项及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的调查核实工作。
  
2、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①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③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④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⑤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五、出证和送达
  
1、出证、是公证处根据审查的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依法制作,出具公证书的活动。出证条件如下:
  
①法律行为(如签订合同、设立遗嘱、继承遗产、收养子女、提存等)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行为人员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B、意思表示真实;
  
C、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社会公共利益。
  
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
  
A、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B、该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
  
C、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
  
③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其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完全一致。
  
④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
  
B、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C、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2、符合条件的公证事项,由承办公证员草拟公证书后连同公证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出证。
  
六、期限、拒绝和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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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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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满足的条件是情况已经非常紧急,是利害关系人提出的申请,申请人也向法院提供了担保,有具体的给付内容。不过,如果这套房子是对方的唯一住房的话,法院在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的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强行责令当事人搬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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