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自诉案件哪些情况

最新修订 | 2024-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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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4种。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我国的自诉案件哪些情况

一、我国的自诉案件哪些情况

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起诉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4种: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滂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具体包括以下几点: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了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二、刑事自诉公诉的情形

当发现自诉案件的性质不再符合自诉的要求时,一般会转化为公诉案件,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1、如侮辱、诽谤罪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危害到国家利益;或发现案件性质并非自诉时的罪名,如侵占罪中有虚构事实的行为,涉嫌诈骗罪等不属于自诉的罪名的。

2、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罪致被害人轻伤的,有时在自诉人取证困难的情况下,经申请,亦有转化为公诉案件,由公安机关重新立案侦查的情况。

如果自诉案件缺乏罪证,而自诉人也提不出补充证据,此时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不得不说,司法实务中由于自诉人举证能力受限,大多自诉案件均被裁定驳回。然而这一情况对自诉人显然是不利的,因此建议要提起刑事自诉的话,最好还是委托律师来帮助收集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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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为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是一种行使职权的行为,与行使职权有着相关性,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包括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因为损害的发生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的发生是由行使职权的行为与受害人的行为共同造成的,则依据过失相抵原则视双方在损害发生过程中过错程序分担责任。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规定不应国家赔偿的国家不负责赔偿。应该指出的是,根据立法精神和解释,下列行为仍不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
①立法行为及抽象行政行为;
②军事行为;
③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欠缺或管理不善;
④国有民航、铁路、医院在业务中造成的损害,也未纳入国家赔偿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主要由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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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紧急避险;
⑦不可抗力;
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审判中的错判,但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错误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及执行措施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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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因为我现在有一起案子但是我最近很忙法庭开庭的时候我不能到我想咨询一下哪些情况下可以延期审理的呢
[律师回复] 你好,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案件,在审判中遇有影响审判继续进行的情况,由合议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的原因消除后,再行开庭审理。延期审理不同于审判中的休庭。休庭只是审判法庭的短暂休息或退庭评议,或研究解决审判中突然发生的某些具体问题,并不延展审判日期。一般来说,在发生足以导致延期审理的情形时,往往先宣布休庭,然后再宣告延期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以下情形下可以延期审理: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在这种情形中,当事人和辩护人应当提供证人的姓名、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理由。审判人员要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理由并继续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人审限。
(2)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延期审理,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如果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决定按人民检察院撤诉处理。
(3)当事人申请回避,如果其理由符合法定情形,合议庭应宣布延期审理。
(4)辩护人依照有关规定当庭拒绝为被告人进行辩护,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的,合议庭应当宣布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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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想要继承父母留下来的遗嘱,不知道要不要就遗产税。想要问一下中国会实行遗产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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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我国还没有开征遗产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产不用交税,只需要一些手续费即可,基本没什么费用。如果是生前就将房产转到继承人名下,或者以遗产形式将房产赠与法定继承人外的其他继承人,那就要征契税,后一种情形视双方关系有可能还要征一道所得税。
二、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征收遗产税的初衷,是为了通过对遗产和赠与财产的调节,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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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随着不动产登记条例的正式实施,我国的遗产税征收也正在酝酿,但还不到实施良机。:
1、从税源上。中国尚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虽然出现了一部分较富裕的人,但总体来讲还是少,税源不容乐观,而且这部分人财产的情况比较分散隐蔽,很难掌握他们的真实财产情况;
2、很多人对遗产税的意识还较淡薄,没有真正理解遗产税;
3、在征收上拿到的钱有限,还容易得罪人,在征管力量不够的情况下,势必会影响到税务人员的工作热情。
上诉就是中国会实行遗产税吗的回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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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朋友有关于收养的问题咨询我,我对这方面也不是很清楚,请问德国人收养中国孩子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本办法所称收养能力评估指对有收养意愿的当事人(以下简称收养申请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进行评估,主要包括对收养申请人个人和家庭基本状况、收养动机和养育安排、收养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情况进行全面调查,从而对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做出综合评定。
? 中国内地居民在安徽省申请收养子女的,除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外,其余均应当接受收养能力评估。
? 收养能力评估对象是收养申请人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评估内容
收养申请人的收养能力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1
基本情况和收养动机
(一)收养申请人的年龄、个人生活和工作经历、受教育情况、兴趣爱好等。
(二)收养申请人与父母、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等。
(三)能够遵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保护被收养儿童的利益,提供有利于被收养的儿童抚养和健康成长的条件。
(四)收养申请理由适当,动机纯正,心理准备充分,对收养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情况如儿童行为问题和身体疾病问题等有足够认识。明确承诺不遗弃、不虐待被收养儿童。
(五)主动配合收养评估机构进行家庭调查评估。
2
职业和经济状况
(一)收养申请人应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人均收入原则上处于当地居民家庭中等水平以上。
(二)收养申请人如无固定职业,应说明经济来源,如继承遗产、股东收入等,证明其收入稳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
3
婚姻状况
(一)夫妻双方对婚姻的态度及满意程度,是否有家庭责任感及家庭和睦程度。
(二)夫妻双方有无婚变史,现有婚姻持续时间及对现有婚姻的态度。
4
健康状况
(一)收养申请人身体健康,能够履行监护职责。
(二)与被收养人同住的家庭主要成员的健康状况。
5
家庭成员状况
(一)主要家庭成员情况,即收养申请人父母及子女情况,是否与收养申请人同住。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情况及对待被收养人的态度。
6
住房条件
有固定的自有住房,能为被收养人提供较好的居住成长环境。
7
道德品行
品行良好,符合中国公民基本道德规范,能承担教育子女的责任。
8
养育安排
(一)具备一定的养育知识或相关养育经验。
(二)已经做好的养育安排。
以上是我对德国人收养中国孩子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律师你好,我朋友的公司最近在向法院申请破产,但是股东有异议,我想咨询一下申请破产 股东有何情况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你好,9) 由专门评估机构作出的企业现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企业有固定资产的,提供相应产权证明(如房产证等);
(10) 企业开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帐号、 资金等;
(11) 企业债务人情况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 (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务数额、发生时间 和催讨偿还情况;
(12) 企业债权人情况表,列明企业债权人的名称、住所 (包括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必要内容)、债权数额、发生时间 和催讨偿还情况;
(13) 企业为他人以及他人为企业提供担保情况;
(14) 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
(15)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2、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 债权发生事实与证据;
(2) 债权人主体资格的证明;
(3) 债务人最新工商登记单;
(4)债权性质、数额、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当 提供证据)等情况;
(5)债权明确无争议的证据,如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等;
(6)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
(7)债务人的办公地点、负责人联系电话、财产线索。 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 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 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人为律师的 , 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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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无效收养情况有哪些
1、收养行为有违反《民法总则》第143条规定的情况。包括当事人并不具有实施收养行为的对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进行收养的当事人存在意思表示不真实情况的。本身收养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有违背公序良俗的。2、存在违反《收养法》的收养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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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家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收回国有土地的法定条件包括以下5种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改建需要使用土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
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收回国有土地的程序
收回国有土地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方面的程序:拟订收回方案、听证、报批、下达决定书、注销登记、补偿等。
(1)拟订收回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批准调整用地的文件,拟迁移、解散、撤销、破产的企业(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或者土地管理部门决定收回的处理意见,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并将拟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宜通知原土地使用权人,并告之听证的权利。
(2)听证:土地使用权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接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听证申请后,应该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中规定的期限内组织听证。
(3)报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听证后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将所拟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连同听证结果报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4)下达收回决定书。根据市或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原土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同时告知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复议和提讼权利。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后若干期限内(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一般是60天),依法向上级或者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5)注销登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下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后,由原登记发证机关办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发布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告。对于出让的土地,还应当依法终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被收回土地已经设定抵押的,在收回土地使用权之前,由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解除抵押合同,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原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抵押权人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提出异议的,不影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政行为的执行。
(6)补偿:因使用期届满,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因土地使用权人违法等自身原因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对原土地使用权人不予补偿。
对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由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负责补偿。
采用货币补偿的,其补偿标准由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在评估的基础上,依据实际使用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确定。收回土地使用权涉及地上物处理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执行。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案
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局拟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方案。收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收回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权利状况;
(2)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3)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报告;
(4)详细的土地补偿标准和金额;
(5)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
基本上围绕上面5个方面来组织文本就行了,具体的图件要看报批部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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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国外举证责任分配的情况我国与日本和德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实体法及程序法的规定尤其是立法理念上有诸多相同、相通之处,因此,这两个国家在诉讼程序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对我们有很强的借鉴意义。在德国,一般的民事诉讼当中,诉讼双方的证明责任的分配是以表见证明这一原则为前提的,在适用表见证明的情形下,被告方当事人所负担的责任,是证据提出责任,若未能提出反证,并非当然依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而败诉,须视法官本于心证的程度如何而定,如果法官依据原告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依据自由心证仍不能对案件的客观情形予以判断,则此时,法官会依客观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对负担本证责任当事人为败诉判决,因此,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德国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与我国有相通之处;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德国司法实务上施行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此点与我国现行的只要是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就施行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是不同的,之所以说德国司法实务上施行有限制的司法实务是因为,在德国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须有两个前提,
首先,须有重大诊疗过失存在。所谓重大诊疗过失,是指明显地违反医学界所公认地规范为前提。
其次,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生伤害的性质。因此,德国在医疗纠纷诉讼程序中施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与我国现行的只要是因医疗行为所引起的侵权纠纷就完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责任是不同的。在日本的民事诉讼当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是以大概推定这一原则为前提的,所谓大概推定原则,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解释:某人到医院注射疫苗,但因医生误将甲种疫苗当作应给患者注射的乙种疫苗对患者进行了注射,造成了患者抽搐,则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仅需自身存在抽搐这一损害后果,以及如若医生没有错误注射疫苗自己不会抽搐进行举证,则此时法官会依此推定医生存在过失,医生如果不能够证明没有错误注射,或错误注射是由其它不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所引起的,则会承担败诉的后果。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诉讼程序中,司法实务也是依据此原则作为医患双方举证责任分配的指导原则。根据大概推定的概念可以看出,大概推定原则的目的,在于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减轻被害人的举证责任,并不等于举证责任倒置,因此,在日本司法实务界,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所引发的诉讼程序中,其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也不是举证责任倒置。除德国和日本两国以外,在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也并不完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证明原则,而是法官依据案件情况决定举证责任的分配,至今有34个州运用事实本身说明过失这一原则减轻了患者的举证责任。目前,在国外仅对手术器械遗留在患者体内这类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如前所述,日本、德国这两个国家与我国同属于大陆法系,在实体法及程序法和立法理念上,三国均有相同、相通之处,并且在私法领域内,两国在立法技术诸多领域相对于我国来讲是走在前列的,德国、日本及均不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程序中规定完全的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决定证明责任分配的做法,是值得我们深思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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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什么情况属于帮信罪?
属于帮信罪的情形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明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但是在客观上仍然为该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人提供技术推广、资金支持、广告推广或者是支付结算等帮助,并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具体的我国什么情况属于帮信罪的回答可以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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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助多少?什么情况?国家对退伍军人具体补助标准全国一样吗?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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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伍军人补贴有哪些
1、生活补贴军人在退伍之后凭借自己的退伍证,可以在就业之前的时间段里,领取国家相应的补助。通常生活补贴是按月领取,最低金额不会低于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养老补贴退伍的军人在60周岁以上的,可以领取国家的养老补贴,具体的标准每个地区都不相同。如果退伍军人是伤残军人或者曾经参加过重大战役的,每月的养老补贴会更多一些。
3、安置补贴退伍军人还可凭借退伍证到相关单位领取一项安置补贴,不同地区的金额和标准都是不同的,这项补贴是直接打到个人的账户中。
二、2019年退伍军人补贴标准
1、安家补助费退伍军人的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医药补助费退伍军人如果身体有不适,尤其是患有慢性病的,经过军部机关的批准,根据病情的轻重缓急,可以领取医药补助费。高的可以领到5000元,最低也可以领到1200元。
3、红军退伍补助费有一些红军老兵在退伍后,可以享受到国家的很多优惠和补贴。自今年开始,只要是红军退伍的军人,每人每年可以领取到50000左右的生活补助。
4、军人残疾退伍补助费在军人服役期间,难免会受伤,甚至会成为残疾。这些军人在退伍后,国家会根据级别,给予相应的生活补助。2019年带伤的军人退伍后,每月除了1200元的基本补助外,还可以领取550元的补贴。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对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发给10元老年生活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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