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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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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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业主大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一、业主大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二、业主大会可以辞退物业公司吗

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过要注意区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其实并不是一个。其中,业主委员会的职权相对来说是要弱一些的。通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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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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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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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履行合同的主体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如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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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什么职责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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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业主委员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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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履行合同的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如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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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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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合同履行主体有哪些,合同的履行费用有哪些?
[律师回复]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
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1、《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2、《合同法》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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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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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劳动合同的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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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如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履行合同的主体应当是谁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履行合同的主体是什么人 合同履行主体不仅包括债务人,也包括债权人。因为,合同全面适当地履行的实现,不仅主要依赖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同时还要依赖于债权人受领履行的行为。因此,合同履行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除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性质上必须由债务人本人履行的债务以外,履行也可以由债务人的代理人进行,但是代理只有在履行行为是法律行为时方可适用。同样,在上述情况下,债权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代为受领。此外,必须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合同也可以由第三人代替履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或者符合合同的性质,第三人也是正确的履行主体。不过,由第三人代替履行时,该第三人并不取得合同当事人的地位,第三人仅仅只是居于债务人的履行辅助人的地位。 二、如何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履约能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全面地、正确地履行合同条款所确定的义务,使双方当事人权利得到完全实现的能力。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目标是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和经济利益,这个目标能否实现,其基本的前提是当事人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具有履行合同的财产基础、供资能力、技术条件及良好信用。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虽然主体资格合法,合同的签约人员也符合法律的要求,但没有履行合同的经济能力,造成合同得不到实际的履行,必然损害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另有一些企业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仍然与其它单位签订合同,以图达到一定的非法目的。这类行为,实质上具有欺诈的性质。所以,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所签订的合同得到全面有效地履行,最终实现订立合同的目标。 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三、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怎么办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4、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5、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6、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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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该怎么履行
[律师回复] 该保证期限分两种情形看待:
1、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保证,仍然是对主债务的保证,因为,在诉讼时效内,债务人仍然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届满(被欺诈,下述。),其自愿承担保证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其风险,也没有违反其本意,故此,保证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务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前置程序。
当然,如果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即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情形,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即将过诉讼时效履行说明或告知义务。否则,由于其债务本身丧失了胜诉权,在本身债务履行出现履行障碍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2、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该种情形的保证,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放弃,由于债权人丧失仅仅是胜诉权,因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行为仍然是对债务的保证,但应该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说明或告知,这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增大了保证人的风险,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事先已经知悉。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应当视为对保证人的欺诈,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以下情形均假设已告知保证人的:
(1)如果是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保证行为。
(2)如果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债务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知情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
(3)如果是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是否知情都不应承担责任。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要如何履行
[律师回复] 该保证期限分两种情形看待:
1、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保证,仍然是对主债务的保证,因为,在诉讼时效内,债务人仍然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届满(被欺诈,下述。),其自愿承担保证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其风险,也没有违反其本意,故此,保证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务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前置程序。
当然,如果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即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情形,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即将过诉讼时效履行说明或告知义务。否则,由于其债务本身丧失了胜诉权,在本身债务履行出现履行障碍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2、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该种情形的保证,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放弃,由于债权人丧失仅仅是胜诉权,因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行为仍然是对债务的保证,但应该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说明或告知,这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增大了保证人的风险,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事先已经知悉。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应当视为对保证人的欺诈,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以下情形均假设已告知保证人的:
(1)如果是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保证行为。
(2)如果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债务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债务人知情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
(3)如果是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是否知情都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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