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最新修订 | 2024-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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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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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一、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业主大会的职责主要有:

①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③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④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⑤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⑥履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二、业主大会可以辞退物业公司吗

业主大会可辞退物业公司。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听取和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管理、使用和续筹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决定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决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全体业主。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不过要注意区分,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其实并不是一个。其中,业主委员会的职权相对来说是要弱一些的。通常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具体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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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具有哪些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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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主要履行哪些职责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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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大会具有什么主要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45浏览 2024-10-16
业主大会有哪些职责2024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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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大会履行什么职责?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26浏览 2024-09-11
业主大会的职责是什么?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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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大会履行什么职责呢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制定或修改业主公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更换业委会委员,监督业委会工作;选聘或解聘物业企业;决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与续筹方案,并进行监督;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制度;履行法律或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7浏览 2024-10-27
诉讼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审怎样
[律师回复] 关于裁定驳回的上诉案件,依据法律规定,二审结论只有两个:一是裁定维持,二是指令审理。就本案而言,因为一审诉讼过程中,依据原审调取的证据发现,被告宜阳某公司已经合法程序予以注销,表明其已经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在被告身份已经不存在的前提下,原审应当行使释明权,向原告释明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如果不予变更,可直接驳回;如果变更,进入下一步程序审理。但从原审裁定可以分析,原审可能没有行使该项权利,致使已经注销的诉讼主体依然列为本案当事人,属于严重的程序瑕疵。这样的结果,为二审的审理带来问题,可能造成二审无法进行庭审的困难。如果简单地裁定维持,而原审裁定驳回的理由是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受理范围,故出现结果一致,而法律事由不一致。如果指令审理,那么意味着原审将进入实体审理程序,而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没有解决的前提下,原审无法进入实体审理。同时,关于裁定驳回的案件,二审没有发回重审的选项,最终为二审无所适从。鉴于此,建议将此案退回原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该裁定,在解决程序瑕疵问题之后,再行案件的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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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业主大会职责包括哪些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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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具体有哪些权利义务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br/>一、业主的权利义务<br/>业主的权利:<br/>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br/>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br/>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br/>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br/>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br/>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br/>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br/>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br/>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br/>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br/>1<br/>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br/>业主的义务:<br/>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br/>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br/>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br/>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br/>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br/>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br/>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业主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br/>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规定除外);<br/>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br/>(1)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br/>(2)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br/>(3)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br/>(4)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br/>(5)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br/>(6)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br/>(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br/>(8)影响市客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br/>(9)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br/>(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br/>(11)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br/>二、业主可以决定的事项<br/>(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br/>(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br/>(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br/>(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br/>(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br/>(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br/>(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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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业主大会的职责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怎么确定,业主大会的职责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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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业主撤销权具有哪些性质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的业主撤销权,其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依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权利的不同,其应该或者只能是物权中的请求权。<br/>民法上的撤销权制度,源于罗马法上的撤销之诉,也就是现代债的保全制度中的债权人撤销权。其创设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危害债权的不当财产处分行为从而保全债权人利益。但在其后的发展过程中,撤销权制度已经超越了债的保全范畴,出现了要约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意思表示瑕疵的撤销权、赠与人的撤销权等。这次《物权法》中对业主撤销权的规定,则是对撤销权范畴的又一次扩充。此外,《物权法》在规定业主撤销权的同时,还规定了集体成员的撤销权,从性质上看,业主撤销权与集体成员撤销权是类似的。<br/>关于撤销权的性质,理论上探讨较多的是债权人撤销权。对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主要存在着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和责任说的争议。请求权说,又称债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为对于因债务人行为而受益的第三人直接请求返还的债权;形成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在于依债权人的意思而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溯及地消灭;折衷说认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撤销权的行使,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另一方面又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回复至行为前的状态;责任说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认为债权人并不需要请求受益人返还利益,即得将其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申请迳行对其强制执行。这四种学说,在解释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时并无定论。<br/>对业主撤销权的性质,可以借鉴上述思路进行分析。<br/>首先,业主撤销权不是形成权。所谓形成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可以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而业主撤销权所要撤销的是业主团体这样的集体组织所作出的决定,所涉及的是多数人的利益,这必然应当是十分慎重的,不能单凭个别人的意志就可以决定。因此,《物权法》并未赋予业主个体对业主团体决定直接撤销的权利,而必须经被撤销人同意或者由人民来审查该决定是否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再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因此,形成权说对业主撤销权并不成立。<br/>当然地,在形成权说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折衷说与责任说也不成立。<br/>其次,应当承认业主撤销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从《物权法》第七十八来看,条文中就已经明确规定了“请求”的字样。但值得探讨的是这一请求的性质。业主的撤销请求权,实质上代写论文是业主对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益,包括与物权相关的权益,在受到业主团体决定侵害时的侵害排除请求权的一种具体体现,当这种侵害排除请求权直接行使遭到拒绝后,法律赋予业主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因此,所谓的业主撤销权,其实质上是一种侵害排除请求权,具有请求权的性质,依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侵害权利的不同,其应该或者只能是物权中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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