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划分责任证明怎么写?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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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车祸划分责任证明应当写明:车祸双方的基本信息、车祸的基本情况、达成的一致意见、违约责任等,对于车祸划分责任证明的具体情况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
车祸划分责任证明怎么写?

一、车祸划分责任证明怎么写?

车祸划分责任证明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因在何处何因发生交通事故,现就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同意,因此次事故,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类损失 元;(如果医疗费你已支付,你可以在此注明)

2、双方同意,如果赔偿多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还,如果少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乙方不得要求甲方再行赔偿

3、双方因此事发生的纠纷,就此解决,双方不得再互相追究。

甲方:

乙方:

二、车祸赔偿所需材料

发生交通事故理赔纠纷时,索要交通事故赔偿立案需准备以下资料:

(一)证明原、被告主体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

2、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原告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死者家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5、提交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相关关系的证明。

6、提供受损车辆的所有人、实际支配人、驾驶人的证明及互相关系的证明。

(二)交通事故证明具有诉讼代理资格的证据

1、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负责人证明书(加盖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及联系电话,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为执业律师的,应提交执业证复印件。

3、原告为香港居民或涉台、澳及其他地区、国家的当事人委托国内执业律师代为诉讼的,应按照司法部的规定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办理公证委托手续。

(三)证明双方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证明诉讼请求的证据

1、交通肇事损害赔偿诉讼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

故的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事故等证明材料

2、法医鉴定材料、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或伤残重新评定书。

3、人身受损的,提交医院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出院证明书、转院证明书。医疗费发票、伤者误工工资证明、护理人员的工资证明、残疾用具价格证明、供养人的基本情况证明、交通费住宿费发票等。

4、财务受损的,提交财务损失评估报告,维修发票。

5、提供诉讼请求中具体请求金额的计算方法和清单。

发生车祸后,对于造成的伤害后果是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赔偿认定的,特别是对于不同的交通事故由于造成的原因不同,或者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结果不同,可以由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并由双方签订确定车祸的相关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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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更新、改善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安全施工费,以及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等费用。
第四条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工作。市、县(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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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应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当在分包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总承包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明确职责,严格管理和使用专项措施费,并要求对专项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分项目、分阶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由分包单位提出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应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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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监督评定仍不合格,不予支付该阶段的安全文明费。评定合格的,安监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手续。第十七条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项管理采用施工过程中定量预付、工程竣工后结清的方式进行。
(一)合同工期为一年以内的:
1、开工时预付总费用的50%;
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70%时支付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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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工期为一年以上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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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工程量完成50%、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50%时支付30%;
3、房屋建筑工程主体完工、装饰及其他工程完成工程量的80%时支付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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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取申请表(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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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法查明交通事故原因,按下列规定认定事故责任: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完毕后,应当制作责任认定书,并按规定宣布和送达当事人。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应在接到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 理机关书面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应携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决定书》原件,并提出书面申请或填写申请表。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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