午休时间在车间死亡算不算工伤?

最新修订 | 2024-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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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午休时间在车间死亡不算工伤,工伤需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都具备的条件,以及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才能判断为工伤。午休时间在车间死亡不能直接判断是否为工伤,需要鉴定人员根据死者的个人情况决定,像有职业病、劳动强度过大等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就可以是工伤。
午休时间在车间死亡算不算工伤?

一、午休时间在车间死亡算不算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2.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注意:工伤评定申请应该由该员工所在的单位提出,如果该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间提出,职工本人和亲属在一年内也是可以申请的。但是要注意时间期限,超过一年后相关部门也就不会再处理,那时再想得到相应的工伤补偿护理费等就会很麻烦。

二、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

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法律在提供在合法维护的平台时,个人维护也需要积极主动收集材料和提出诉求。劳动者的工伤常常需要单位和劳动者自身的积极有效配合沟通,用人单位若是为员工购买了工伤保险的,赔偿压力会相对减轻,劳动者合法申请工伤赔偿过程就较为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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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虽然是在工作日,但恰好是在午餐休息时间,并且地点位于同事车上,这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近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介绍张先生是开发区某公司的职工。公司待遇还不错,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张先生的同事A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张先生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A的车内休息一会。2015年11月18日12点18分,张先生在A车内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随即被公司领导及同事送去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诊断其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后经司法鉴定,张先生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死亡。2016年1月25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评析张先生的家人认为,他突发疾病的时间虽然在单位安排午餐休息时,但午餐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故午餐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张先生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公司厂区内,休息时间也是工作必需,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故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因此,张先生的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规定强调适用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张先生是在同事车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因此,张先生不应视同为工伤。(连网)
职工午休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虽然是在工作日,但恰好是在午餐休息时间,并且地点位于同事车上,这时突发疾病死亡,能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近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介绍张先生是开发区某公司的职工。公司待遇还不错,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张先生的同事A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张先生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A的车内休息一会。2015年11月18日12点18分,张先生在A车内正常休息时突发疾病,随即被公司领导及同事送去医院救治。但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医院诊断其为呼吸、心跳骤停猝死。后经司法鉴定,张先生符合青壮年猝死综合征死亡。2016年1月25日,张先生的家人向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要求给予张先生工伤待遇。案情评析张先生的家人认为,他突发疾病的时间虽然在单位安排午餐休息时,但午餐是合理、必要的生理需要,故午餐休息时间应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应当视为工作时间。张先生突发疾病的地点在公司厂区内,休息时间也是工作必需,是为了更好地工作,故应视为工作地点的延伸。因此,张先生的死亡应当视同为工伤。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规定强调适用于特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而张先生是在同事车内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的,其突发疾病的时间是午休时间而非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的地点也不是在工作岗位上。因此,张先生不应视同为工伤。(连网)
工人上午干活,下午休息,晚上还没有睡着死亡。因每天加班劳累算工伤死亡吗?
[律师回复] 属于工伤,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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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饭时间得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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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午休猝死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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