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刑事预查封有什么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2-19
浏览10w+
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5307人
专家导读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刑事预查封的话商品房就不能进行房屋交易或者抵押,当时承租人或房主还能正常使用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承租人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影响。刑事预查封和已查封不一样,已查封的房子就不能继续使用,房子需要由第三方管理。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刑事预查封有什么影响?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刑事预查封有什么影响?

1、被查封的房屋不允许交易,但可以继续使用

查封只是不允许对该房屋进行交易,并不影响所有权人或其他有权使用人正常使用房屋。

2、被查封的房屋被法院强制执行后,房屋的原所有权人不能继续使用房屋

房屋被查封后,要看查封房屋的相关诉讼后续结果如何,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败诉,房屋被强制执行,房屋的原所有权人就不能再继续居住、使用房屋了。

3、被查封的房屋,不影响承租人继续使用房屋

如果是房屋的承租人,房屋被查封乃至之后被法院强制执行,由第三方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也不影响承租人继续承租该房屋,只不过承租人需要向新的房屋所有权人支付租金等费用。

4、被查封的房屋,不影响既有的抵押权

如果该房屋在被查封前已办理了抵押,该房屋被查封后不影响其既有的抵押权,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的,抵押权人仍有权要求处置该房产并优先用于偿还自己的债务。

二、刑事案件查封房产移交法院后有争议的最后怎样处理?

法院查封房产后,房产不能转让和抵押。被告有权利不到现场处理,但是法院如果最后出对被告不利的判决,可能会涉及到依法拍卖被查封财产的风险。

积极履行法院判决,因为现在出台了拒不履行判决罪!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1、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需要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法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时,除复制有关材料所必需的工本费外,不得向人民法院收取其他费用。登记过户的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

2、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3、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4、人民法院在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并复制或者抄录的书面材料,由土地、房屋权属的登记机构或者其所属的档案室(馆)加盖印章。无法查询或者查询无结果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5、人民法院查封时,土地、房屋权属的确认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或者出具的权属证明为准。权属证明与权属登记不一致的,以权属登记为准。

在执行人民法院确认土地、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时,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房屋买卖在签署合同时需要购买人明确房源是否正规和房屋买卖是否合法,可以减少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纠纷的情况。解除买卖合同和预查封对于房主来说都不是好事,预查封的房子所有权暂时属于房主的,在已经被查封之后就不属于房主,而是交由其他机构管理。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2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857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刑事预查封有什么影响?
一键咨询
  • 淮安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35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44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4****522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7****64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833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0****437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886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318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200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0****816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4218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8****586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2747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3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675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股权查封后对股东影响是怎样的
股权查封后对股东影响,可能被执行人的股权会被人民法院进行拍卖;并且在拍卖期间股权处于分红阶段,被执行人无法进行享受,由人民法院代为人享受。如果分红的金额高于债务,那么在偿还债务之后,剩余的还是股东的。
10w+浏览
公司经营
房屋的预查封与预查封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当前68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品房预告抵押登记与预查封竞存时,在司法中是怎样处理的
[律师回复] 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但是: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本例中。在本例中,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在开发企业不能就上述某一事项提供证明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让预告登记失效,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金绍达,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的问题更为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了以下情况;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的规定,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商品房竣工后: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时隔半年以后,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这存在两种可能
预售商品房与已预告商品房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是针对房屋交易、抵押、查封等处置过程而产生的,有的属于行政管理行为,如网签备案,有的属于房屋权利人自愿实施的行为,如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而预查封则属于司法行为。这些概念与行为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厘清各概念的含义、区别及联系,以求在实践中灵活有效运用,达成自己的经济预期。投资新建的商品房,对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其买卖合同网签备案、预告登记、抵押预告登记、预查封等是有所不同的。
(一)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1、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从各地实施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相关规定及实施流程看,二手房买卖合同网签是指买卖合同双方将自愿达成的房屋交易结果的主要内容如房屋状况、成交价格及成交方式等基本信息,通过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网上签约系统录入备案,而对于买卖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其它内容,如违约责任、房屋的交付、权属转移登记等条款,交易监管部门并未录入,而且对于买卖合同的内容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不不予干涉。
2、增量房合同网签备案在增量房买卖合同(通常称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合同一方当事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另一方为购房人。从各地商品房网签的实践看,网上签约即是将买卖(或者预售)合同的签约过程及签约内容通过房地产交易监管部门的网上系统完成,并予以备案。网上签订商品房合同后,合同自签订时成立,签约方若要解除合同,必须双方签订新的协议并向且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才可以取消网上买卖合同。从以上网签流程可以看出,增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实际上是一种房屋买卖合同内容的网络备案,主要是房地产监管部门基于规范市场、保证交易安全和保护购房人利益的目的,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约束。
(二)房屋买卖合同网签的法律效力无论是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签”还是增量房买卖合同的“网络备案”,其本质上都是一种通过网络进行的行政备案。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网签及其备案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其目的是为了方便管理者的管理、监督和服务。作为一种程序性事实行为和行政法律制度,这种备案具有公示、确认和管理的功能。
购买商品房抵押登记与预查封竞存时,在司法中是怎样
[律师回复] 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但是: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本例中。在本例中,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在开发企业不能就上述某一事项提供证明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让预告登记失效,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金绍达,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的问题更为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了以下情况;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的规定,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商品房竣工后: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时隔半年以后,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这存在两种可能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财产查封对离婚案的影响有什么?
财产查专卖店对离婚案的影响最主要的就是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利益;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登记的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①、适用对象不同。商品房预售登记是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而预告登记是对请求权的登记。
②、两者的目的也不同。前者进行保全的是商品房预售合同,而后者是权利人的请求权。这一差异导致了商品房预售登记并不具有预告登记制度的功能,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权利顺位及确保交易安全的功能在预售合同备案中无从体现。
③、登记申请人不同。预售登记的申请人为商品房预售人,而预告登记的申请人为享有请求权的权利人,义务人为不动产的现时所有人,请求权人应取得义务人的承诺(当然的假处分命令应该也可以)。
④、适用的依据不同。预售合同登记适用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公法的强制规范进行,而预告登记适用私法规范。
⑤、权利性质也不同。预售合同登记属于行政管理性质,而预告登记属于私法的权利保全性质。
⑥、效力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核心是其效力,各国法律大多规定了预告登记具有保全顺位的效力、保全权利的效力与满足的效力等,也只有赋于预告登记这些效力,才能使预告登记具有实际意义,成为请求权的保全手段。而我国现行预售登记仅有“应当”进行登记的规定,而没有对登记效力的规定。不仅没有规定未经登记的预售合同是无效还是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且也没有规定经过登记的预售合同,预购人是否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是否可以对抗随后成立的物权变动或有损于登记债权的行为。
⑦、预售登记没有失效制度。预告登记只是一种请求权的保全,不具有的效力,只有将预告登记推进到本登记时才具有意义。因此,预告登记由于一些特定的事由而消失,不会永远存续。而我国商品房预售登记不会涂销,存续时间非常长,这也意味着其目的在于行政管理即预售资格审查手段,而非对购房人的请求权进行保护,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着根本上的差异。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8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商品房房产局有权查封预售账户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试行)为贯彻落实《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简称《办法》),有效保证开发建设项目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到位,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监管协议的签订:
(一)预售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预测绘后,应与商业银行签订统一格式的《监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监管协议》应载明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座落、幢号、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号、项目开竣工日期、项目工程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机构、项目监管资金总额、监管银行、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号及按揭贷款银行等相关信息。
(三)预售人依据《办法》要求,根据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监管银行,并设立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四)监管银行与预售人确定监管资金总额。监管资金总额应为: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加上20不可预见的费用支出〔即监管资金项目建设工程资金总额(120)〕。
二、监管协议的备案:
(一)预售人应当在《监管协议》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预售商品房前持下列资料至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一式三份);
2、项目规划总平面图;
3、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按预售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建立文档。
(三)《监管协议》备案后,预售人凭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出具的《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证明》,申请办理《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郑州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应标注监管银行及帐号。
三、预售款的收入:
(一)预售人或代理销售机构在商品房预售中所收取的预售款,由预购人持预售人监管帐号的缴款单到银行交款或用监管银行提供的机刷卡入账。
(二)按揭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其按揭贷款由贷款发放银行在发放按揭贷款七日内,按预售人提供的监管帐号直接划入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存款帐户。
(三)分期或其它付款方式预购商品房的,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必须注明付款次数,每次付款额度和付款期限。
四、预售款的使用:
(一)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逐季度编制用款计划,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
(二)监管银行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用款计划意见。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进行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用款计划意见核实书》;
2、预售人编制的本次用款计划书;
3、工程监理机构对本次用款计划的真实性证明;
4、监管银行用款计划意见;
5、监管银行、监理机构对上次用款计划使用情况的证明材料;
6、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
(三)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对用款计划意见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用款计划意见,依据建设项目所需逐项拨付。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1、与《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符的;
2、前次用款计划未按规定使用的;
3、未按规定将预售款存入监管账户的。
(五)预售人在保证整个项目建设竣工的资金条件下,可允许以其超出部分用于调用,调用应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并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调用意见核实书》;
2、工程监理机构对预售人可调用预售款的真实性证明;
3、监管银行对预售款调用的书面意见;
4、需要提交的其它资料。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出具书面的核实意见,监管银行按核实后的意见拨付。
(六)预售人在销售中若发生退款的,凭相关手续到监管银行申请办理。
(七)在建设过程中,若发生超出用款计划的,预售人凭监理部门的证明材料,向监管银行提出申请,监管银行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拨付。
五、监管账户的管理:
(一)监管银行应按月出具其监管标的预售款收支情况对账单。预售人在获取对账单后三个工作日内,应附上《商品房预售款收支月报表》,报送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备案。
(二)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应对预售款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本《办法》和本细则的提出处理意见。
(三)预售人在办理完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持下列资料到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申请帐户注销。
1、《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表》;
2、《郑州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经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部门核实后,预售人凭《郑州市商品房预售款监管账户注销证明》,办理帐户注销手续。
(一)市内五区2009年12月20日后受理预售的商品房项目按照本细则要求实行预售款监管。
(二)各县(市)、上街区房管局参照本细则执行,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管局、郑东新区直属分局依照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并在2010年2月28日前实施。
什么是房屋预查封,什么是房屋预查封,预查封的特征有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财产查封对离婚案的影响是怎样的
离婚诉讼中,如果对方有可能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房屋的财产保全及手续。如果一方有可能或正在转移夫妻共有的房产,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对该房产进行财产保全。
10w+浏览
婚姻家庭
预售商品房与买卖商品房有区别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戴雪诉华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 购房者对开发商的样板房表示满意,与开发商签订订购协议并向其交付了定金,约定双方于某日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后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商品房预售格式合同中有样板房仅供参考等不利于购房者的条款,购房者对该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求删除,开发商不能立即给予答复。以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在订购协议约定的日期订立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应当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给购房者。 对此案有一些不太一致的其他看法。 此案从预约的角度分析,其实更简单。订购协议属于预约,存在预约只是将来签订本约的可能性,但并不是一定会签订本约是否签订本约,当事人仍然需要协商谈判,协商后无法达成一致,最后不签订本约即本案中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需要承担违反预约的责任。因此,开发商要没收定金也就没有依据。当然如果预约当事人是恶意中断协商,或拒绝协商,也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 对于订购协议中的定金的性质,理论上也有各种看法。有人认为应该禁止此类定金。 在现实中,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制造不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借口,一般个人消费者没有保留证据的意识,发生纠纷就说不清楚、无法举证,可能遭遇败诉。 因此在签订订购协议之后,在约定的时间内购房者一定要到约定的签约地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对此过程应留下记录,比如录音、照片等,当然最好是在协商过程中要求开发商的工作人员能亲笔写下一些文字,以反映协商的过程。 原告:戴雪。 被告:省工业园区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戴雪因与被告江苏省际城市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发生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提讼。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8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什么是预查封,什么是房屋预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诉前财产保全能否进行预查封?
诉前财产保全能进行预查封,因为实际上我们国家对于预登记和预封查的规定的话,就是因为有一些物权机构,它没有履行相关的手续,所以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进行。此时诉前财产保全就是为了保护相关人员的利益。
10w+浏览
诉讼仲裁
我一个朋友和另一个朋友都因为贩卖毒品被抓了但是他们两个贩卖毒品的量是一样的,但是其中一个被判了七年,另一个却被判了无期,我想问毒品纯度对量刑的影响有吗?
[律师回复] 根据《刑法》规定,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也就是说,即使涉案的毒品含量很低,但是数量达到一定的标准,都构成犯罪或可以处以较重的刑罚。
  但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指出:“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毒品的数量不以纯度折算。但对于查获的毒品有证据证明大量掺假,经鉴定查明毒品含量极少,确有大量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考虑。特别是掺假之后毒品数量才达到判处死刑的标准的,对被告人可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为掩护运输而将毒品融入其它物品中,不应将其它物品计入毒品的数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规定,可能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案件,毒品鉴定结论中应有含量鉴定的结论。也就是说,对死刑案件进行毒品纯度鉴定,只是以纯度折算毒品数量来确定是否应判处死刑,但毒品数量不足以判处死刑的,就应当直接以重量为标准定罪量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8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预告抵押登记与预查封竞存时,司法中是怎样处理的
[律师回复] 未及时申请转移登记,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一般都会及时地办理不动产登记,以取得不动产物权,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购买商品房的业主)完成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3.现房的转让和抵押本来从房屋转让合同或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就可以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只是由于当事人自己的原因,一是客观上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条件,二是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办理本登记。是否具备了办理本登记的客观条件,不同类型的预告登记有所不同: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是开发企业(卖方)已完成了初始登记;2.预购商品房抵押的预告登记,《物权法》规定了“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本登记)的条件应包括两个方面,这才需要以预告登记来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因此,登记机构并不能简单地以起算日期起三个月时间已经届满来直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因为还存在预告登记的义务人是否配合的问题。如果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则起算时间就是物权协议签订之日。但是:一是买方某甲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或是出于故意(如某些炒房者)。本例中。在本例中,双方没有在开发企业办好初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转移登记,开发企业随即办理了初始登记。如果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对此各执一词,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上约定某一天作为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在开发企业不能就上述某一事项提供证明的情况下,登记机构应按《房屋登记办法》第六十八条关于“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让预告登记失效,则应从协议所约定的一天起算,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能为某乙办理商品房的转移登记。但开发企业认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已规定了“预告登记后……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这一房屋在开发企业办理了初始登记以后,在这一预告登记注销或失效前。金绍达,一时无法或不打算立即办理转移登记或抵押登记,预告登记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远比立法时所考虑的问题更为复杂。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以前,除了以下情况;二是作为卖方的开发企业不予协助或故意拖延时间,等待三个月时间的届满,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的规定,便具备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的条件,而某甲在半年多的时间内未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便告知当事人该房屋原来已经办理过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告登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将来实现物权:1.有证据证明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债权消灭(如双方解除合同或合同被认定无效)商品房竣工后:预告登记是对预告登记的义务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但某甲并未及时前来办理该房屋的转移登记,登记机构不能仅以三个月时间的届满来推定预告登记失效,预告登记已经依法失效。因此坚持要求我单位为某乙办理转移登记。时隔半年以后,开发企业和某乙前来申请该房屋的转移登记。我单位发现该处房屋已设有预告登记,这就形成了双方的民事纠纷,难以也不应由登记机构来判断谁是谁非。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或司法程序来解决问题。因此;2.司法部门认定预告登记已经失效;3.预告登记的权利人自己认可从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只要到了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倘若长期处于这种限制状态,会损害预告登记义务人的利益。因此,这存在两种可能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预售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指商品房预售方和预购方双方约定,预售方在约定时间内将建成的商品房所有权转移于预购方,预购方向预售方交付定金或部分房款并按期接受商品房的书面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不是预约买卖合同、期货买卖合同、附期限买卖合同、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如果从法律上为商品房预售合同定性,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属于远期交货合同。所谓远期交货合同,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将来的一定期间内交货的合同。这类买卖合同仅是在交货期限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有所区别,而在合同的订立、货物价格的确定、履行地点等方面与一般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差别。当事人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否则即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预售合同与预约合同的区别商品房交易预约合同是预约合同,而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正式合同的协议,当事人双方只负有签订正式合同的义务,相当于商品房认购书。商品房预售合同是本合同,当事人之间负有的是履行合同约定的相互交付义务,不是约定将来订立本合同的义务。在合同法中,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本合同是为了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预约合同与本合同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是订立本合同,所以,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订立合同,而不能依预约的本合同内容请求对方履行。商品房预售合同在成立之时房屋并不存在或尚未建成,所以带有“预售”的字样,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绝不是预约合同,因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预售方与预购方关于房屋的坐落与面积、价款的交付方式与期限、房屋的交付期限、房屋的质量、违约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双方无须将来另行订立一个房屋买卖合同,即可以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规定直接履行,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达到双方的交易目的。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857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商品房被查封后该怎么办
如果在办理预售登记或产权登记前购房者所购商品房被查封,那么购房者应当向实施查封的法院咨询查封原因和查封金额,并可向法院提出查封异议。因为只要购房者善意购买、支付房款并入驻该房屋的,法院不得查封。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怎么区别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快速解决“房产纠纷”问题
当前6857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如何区分房屋预告登记与商品房预售备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区别
预告登记与预售商品房登记备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它们具有以下区别:
1、法律性质不同。预告登记是由《物权法》规定的一种不动产登记制度,属于民事制度。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由《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行政管理措施,属于行政管理制度。
2、实际功能不同。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债权人将来能够实现物权,就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而言就是为了使得预购人在预购的房屋办理了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后,能够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从而确定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在行政上对预购人具有保护功能,有助于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3、操作上的不同。预告登记必须是在双方有预告登记的约定之后才能申请。如果没有当事人的约定,任何人不得强制预购人或者预售人进行预购商品房的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原则上必须由双方共同申请,除非法律法规另有约定。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是一种只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强制性制度。
4、适用范围不同。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比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适用范围广。依据《物权法》
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只要是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都可以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因此,在房屋的买卖、抵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中都可以进行预告登记。但是,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只适用于商品房预售。
5、登记主体不同。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具有较大的灵活性。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一)预告登记的特征
1、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对象是未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2、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赋予权利人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即对其后发生的与该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排他效力,确保将来发生所期待的结果。
3、预告登记制度能够较好地维护交易安全和秩序,追求财产变动安全的价值功能,它符合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
(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特征
1、具有行政强制性。《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这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种行政手段,也是对开发企业的一种行政强制行为。
2、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仅仅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仅能起到备案的作用,不具有预告登记的法定效力。
3、商品房预售合同无论是否进行登记备案,都不会产生对抗
第三人的效力。
房屋预查封,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什么是预查封,哪些房屋能进行预查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什么是预查封
预查封,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构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
2、为什么要设立预查封制度?
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另外,登记主管部门也往往以被执行人没有办理权属登记为由不予办理查封登记。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
3、哪些房屋可以进行预查封?
依据《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主要包括:
(1)已办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尚未出售的房屋。此时,作为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虽然已对所建房屋享有物权,但由于该物权尚未登记公示,不能进行移转处分,人民只能预查封。如果房屋已经出售,则此时为保护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不能进行预查封。
(2)被执行人购买的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房屋权属初始登记的房屋。此时,建筑物已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了大产权证,但?没有区分所有。作为被执行人的购房人虽并不对该房屋享有真正意义上的物权,但已经享有期待权,具有排他性,可视为其财产而预查封。
(3)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均具有保全债权的实现、保全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功能。虽不导致不动产物权的设立或者变动,但是可以使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排他性权利。
4、预查封有什么法律效力?
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但是预查封和查封也有一些细微的区别;一是人民不能对预查封的房地产进行处理;二是预查封期间,登记机关除了可以将预查封的房地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外,登记机关不得为任何其他登记行为。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房产纠纷 > 房屋买卖 > 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刑事预查封有什么影响?
法律专业性强,自行处理有风险,建议咨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