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增加诉讼标的额可以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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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庭增加诉讼标的也是可以的,原告在庭审过程中增加诉讼标的额时符合起诉条件可以另行起诉,当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的请求不符合起诉条件时也是会驳回申请的,当对方当事人同意了原告增加诉讼标的额的申请后,法院也是可以准许将两个案件进行合并审理的。
当庭增加诉讼标的额可以吗?

一、当庭增加诉讼标的额可以吗?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由于增加的诉请项目会涉及到原告的举证和对方的质证,这种在庭审过程中的“突然袭击”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诉讼障碍,并最终影响到诉讼双方的实体权利和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应当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事项,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其可另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经释明仍然坚持增加请求项目的,对增加诉请项目的请求应不予准许。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并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自愿放弃举证期限的,法院可以准许并合并审理,但原告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二、诉讼标的额怎么算,相关规定有哪些

我国的法律中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和说明。因为诉讼标具有法律效力,所以诉讼标的额更具有法律意义,建议遇到此类情况的人,先了解一下关于诉讼标的额的法律知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具体规定如下所述:

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予以审理和判断的的对象,简单来讲就是诉讼的对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

诉讼标的物是证券的,按照证券交易规则并根据当事人起诉之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当日的市场价或者其载明的金额计算诉讼标的金额。

当公民的权益受到了侵犯后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权的,在提起诉讼时也是需要先明确的将诉讼的事由以及诉讼当事人的具体情况等一并书写在诉讼状中,那么诉讼所涉及的事由就是属于诉讼标的,当法院开庭审理了案件后也是不可以随意的更改或者增加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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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的上一级人民申请再审。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处理。解读:此条规定,申请再审的主体不仅仅局限于原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中的各方当事人,还可以是案外人。此外,最新版《民诉法》2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
第三项、
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新修订的《民诉法》于08月31日通过,01月01日实施。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案外人申请再审的期限应当是“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三十三条人民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经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最新版民诉法140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再审期间,当事人能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要分情况对待。
1、再审裁定直接提审且没有发回重审的,则当事人无权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
2、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的,也就是指令再审的,则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述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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