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庭后可以增加诉讼标的额吗?
开庭后可以增加诉讼标的额,一审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标的额,就是增加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该规定,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提出的时间均作了限制,即原告只能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否则,法院将不准许原告增加或变更诉求的申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举证期限的确定有两种情形:当事人协商和法院指定。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的,须经人民法院认可。法院指定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30天,从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变更诉讼请求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当事人要求相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的更换;
第二种是当事人认为提出诉讼时其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诉讼请求。
二、民事案件开庭审理的时间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由此得知,原告也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增加诉讼标的额的,比如随着案件的审理进程,原告认为自己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就突然之间增加了诉讼标的额,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增加诉讼标的额是不会被法院准许的,而且诉讼标的额要在一开始就谨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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