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哪种情况下会被申请重新鉴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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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交通事故哪种情况下会被申请重新鉴定

一、交通事故哪种情况下会被申请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鉴定结论后,如果认为鉴定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可以提出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

(二)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法律依据】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44条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应当在接到检修、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的检修、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修、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修、鉴定的申请。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职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修、鉴定。

二、交通事故重新鉴定条件有哪些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由此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依法作鉴定,法律并没有禁止,程序不违法。那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的鉴定结论,什么情况下应当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呢?必须是申请方有足够的证据足以反驳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包括程序违法、鉴定人员及机构无资质等问题,否则法院不应准许,以免浪费时间,影响审判效率,浪费诉讼资源。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鉴定的,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委托,自己委托的,鉴定机构一般不接受,就算接受,做出来的鉴定也会因程序不合规定而成为其他诉讼参与人申请重新鉴定的理由。

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觉得自己身体有出现损伤的,可以要求进行伤残鉴定。针对鉴定出来的结果,当事人如果觉得被鉴定人的情况跟鉴定结果存在很大出入的,可以要求重新鉴定,但是应该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来,否则超过期限了就不具有争辩的优势了。这种允许重新鉴定的行为,也是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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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哪种情况下会被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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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种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进行司法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1、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或者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严重违法情况存在的。3、鉴定出来的最终结论明显依据不充分的。4、经过质证认定,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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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哪些情况下可以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1、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或者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严重违法情况存在的。3、鉴定出来的最终结论明显依据不充分的。4、经过质证认定,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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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哪些情况下可以重新鉴定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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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交通事故重新鉴定
1、鉴定程序违法,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2、鉴定人不具备鉴定所需专门知识的。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4、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5、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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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司法鉴定能重新鉴定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司法鉴定中出现以上情形,就可以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一定重新鉴定才能推翻吗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二、向司法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司法鉴定能否重新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司法鉴定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第二十八条 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如果司法鉴定中出现以上情形,就可以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一定重新鉴定才能推翻吗 一、坚持申请重新鉴定 如果因鉴定结论错误不服而要推翻,则一定要坚持申请重新鉴定。那么取得法官对重新鉴定的支持就是首要目的。当事人就不能单纯的只是提出申请,而要围绕重新鉴定申请准备充分合理的理由,要尽量搜集证据,要尽其所能。比如对鉴定结论提出充分有据合法合理的异议,包括针对鉴定程序和鉴定结果等等。 这方面,可以参考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内容, 二、向司法投诉反映,以达到撤销违法司法鉴定结论的目的 如果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则可以向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投诉。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从而使得原鉴定结论作废或者司法鉴定结构主动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 当前的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机构作为商业主体很多都存在委托受理把关不严,鉴定结论草率,鉴定程序不规范,鉴定暗箱操作及的问题。所以投诉举报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行为的方式也是可以考虑选择的。 三、主动搜集其他证据推翻鉴定结论,使得鉴定结论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细心的当事人会发现,正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首页会有一份“声明”。其内容往往包括什么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之类的话语。言外之意,鉴定意见是基于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等基础之上。如果我们能够搜集到有关否定检材真实、完整、充分、合法的证据,则鉴定意见失去基础,自然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工伤鉴定能否重新鉴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重新鉴定:
(一)享受伤残津贴和护理费的人员距前次鉴定一年以后,伤情变化时,可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经办机构也可每两年提出安排复鉴一次,以便随伤残情况变化调整待遇
(二)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有疑义或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复鉴。省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三)伤残等级重新评定后除一次性补助以外其他待遇相应调整。
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这两部分合在一起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的机构分为两级:
第一级的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确有必要,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作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不能再要求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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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可以重新鉴定的情况有哪几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可以重新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形有:1、进行司法鉴定的机构或者人员并不具有相关的鉴定资格的。2、司法鉴定的程序有严重违法情况存在的。3、鉴定出来的最终结论明显依据不充分的。4、经过质证认定,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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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想了解一下,现在我们公司让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我们原来的合同还没到期,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重新签订合同的原因是因为原企业的法人变更了。
[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如下。
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以下情形可以重新签订劳动者合同:
1、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2、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3、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注意事项
1、劳动合同未明确劳动报酬的,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商予以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协调不一致的,以劳动合同期满前1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作为劳动报酬最低标准。
2、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在实际履行中发生变化而劳动合同未依法变更的,实际履行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如低于劳动合同约定,不得作为续签劳动合同的最低标准。
3、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或提前通知不足30日的,可以支付职工本人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视为提前30日通知,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4、员工若患有职业病或其因工负伤并被确认达到规定的伤残等级,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合同。
5、员工若在企业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在续订劳动合同时,其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企业应与其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6、劳动合同期满后,企业不想续订合同,但未能与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延劳动合同,企业应当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就续订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从双方签字之日起,不得少于一年。
7、企业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少,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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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遇到资产重组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再融资资产重组新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一、再融资方式介绍
1、再融资方式种类
目前,国内上市公司再融资方式主要有配股、增发、可转债和优先股等方式,其中增发又分为公开增发和非公开增发两种。
配股:上市公司根据公司发展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相应的程序,向原股东进一步发行 新股、筹集资金的行为。公司原股东享有配股优先权,可自由选择是否参与配股。
增发:上市的公司通过指定投资者(如大股东或机构投资者)或全部投资者额外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融资方式,发行价格一般为发行前某一阶段的平均价的某一比例。若是向大股东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发行,为非公开增发;向全部投资者开放增发,为公开增发。增发和配股大体相似,但是在发行条件和具体操作上有差异。
可转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具有债权和期权的双重属性,其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获取公司还本付息;也可以选择在约定的时间内转换成股票,享受股利分配或资本增值。投资界一般戏称,可转债是保证本金的股票。
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在公司资产破产清算的受偿顺序方面,它是排在债权之后比普通股优先;在股利分配顺序方面较普通股优先,而且通常按事先约好的股息率发放;优先股通常在股东大会上无表决权,一般来说对公司的经营没有参与权。优先股股东不能退股,只能通过优先股的赎回条款被公司赎回。
2、再融资方式介绍
(1)配股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
发行主要条件: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②不超过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30%,如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全部认购,则不受此限制,但不得超过100%;
③距前次发行股需间隔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④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而低于二级市场价格,原则上不低于二级市场价格的70%,并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5发行对象为公司原股东;
6认购股数没有达到拟配售数量的70%,则发行失败。
发行流程:基本同增发流程。
(2)增发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发行主要条件:
(公开增发)
①最近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若低于6%,则发行当年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应不低于发行前一年的水平;
②公司近三年连续分红;
③距前次发行股需间隔12个月;
④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20个交易日均价或前1个交易日的均价;
(非公开增发,旧规)
①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均价或者前一交易日均价的90%,或不低于前一交易日均价(创业板);(俗称“一年期定增”)
②发行价格不低于董事会召开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90%,可以定价发行;(俗称“三年期定增”)
③一年期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三年期和创业板发行对象不超过5名;
④锁定期方面,除创业板按照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交易日均价发行股份的无锁定期外,其他方式均锁定一年,其中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参与认购的和三年期定增锁定期3年;
⑤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募集资金不超过收购资产对价的100%的,由并购重组委审核;超过100%的,由发审委审核;募集配套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的50%;并购重组方案构成借壳上市的,比例不超过30%;
⑥核准文件有效期为6个月,重大资产重组募集配套资金的核准文件有效期12个月。
发行流程:
停牌 召开董事会 复牌发布预案 召开股东大会 证监会审核
审核通过 证监会核准 股份发行(竞价或定价)、登记并上市交易
(3)可转债
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发行主要条件:
①最近3 年连续盈利,且最近3年净资产利润率平均在10%以上;属于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可以略低,但是不得低于7%;
②可转换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或公司资产总额的70%,两者取较低者;
③最近三年特别是最近一年应有现金分红;
④发行完成当年盈利水平足以支付债券利息;
⑤可转换债券的价格以公布募集说明书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平均收盘价格为基础,上浮一定幅度;
⑥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⑦最短期限3年,最长期限5年;
发行流程:
基本同增发流程
(4)优先股
依据:《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发行主要条件:
①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应当不少于优先股一年的股息;
②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公司普通股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
③公开发行优先股特殊条件:普通股为上证50指数成份股;作为支付手段收购或吸收合并其他上市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的;
④不得发行可转换优先股,特别情况除外;
⑤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票面股息率不得高于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均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发行流程:基本同增发流程
4、再融资发展现状——机构失衡
由于非公开发行条件宽松,定价时点选择多,发行失败风险小,逐渐成为绝大部分上市公司和保荐机构的首选再融资品种。2014 年-2016 年三年时间,定增市场募资总额接近四万亿元(3.85 万亿元),近三年募资额占再融资的比重均在97%以上,2016年定增融资规模约1.8万亿元,即使考虑近一年来的IPO加速,占再融资比重仅10%,与此同时公增、配股、可转债明显被边缘化。
配股方面,2016 年配股仅200亿元左右;可转债方面,2015年发行可转债的上市公司只有9家,2016年共计78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2016年可转债发行规模约800亿元;优先股方面,2014年推出优先股试点改革,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等四家成为首批试点的银行,且于2014年年底前共成功完成1000亿元优先股的首期发行,2015年共有13家银行发行了总规模约2500亿元的优先股,2016年优先股发行仍以银行为主,融资规模约2000亿元。
二、再融资新规解读
1、新规颁布背景
(1)部分上市公司存在过度融资倾向。
如融资过度频繁、为炒作而跨界新兴行业、资金用途脱实向虚等,其实针对这些现象2016 年监管层已通过窗口指导(如对配套融资规模、补流和还贷规模的限制)或者采取实质审核(2016 年下半年来跨界新兴行业的并购项目过审率明显下降)的形式,进行了一定的规范。此次新规做进一步的细化。
(2)旧的定增定价机制选择存在较大套利空间
据统计,在全部3372家次的公司定向增发中,有3161家是确定为董事会公告日为基准的,占比高达93.7%。投资者对发行价格相比市价的折扣的过度偏重造成了资金以短期逐利为目标。不利于资源有效配置和长期资本的形成。这与监管层近年来的监管导向是一致的,2015 年10 月和2016 年2 月等监管层的多次窗口指导意见都明确指出鼓励市价发行,鼓励以发行期首日作为定价基准日,“市价审核从宽、定价审核从严”。
(3)再融资方式结构失衡,可转债、优先股等股债结合产品和公开增发方式发展缓慢。 由于非公开发行的融资门槛远低于其他再融资方式,2010年以来定增市场融资规模逐年攀升,尤其是2013 年以来加速增长,年均同比增速高达76.90%。2014 年-2016 年三年时间,定增市场募资总额接近四万亿元(3.85 万亿元),近三年募资额占再融资的比重均在97%以上,即使考虑近一年来的IPO加速,占再融资比重仅10%,而与此同时公增、配股、可转债明显被边缘化。可见此次对再融资新规的调整,主要目的或在重构融资格局,包括再融资方式之间、首发和再融资。
2、新旧规比较
定价基准日的修订是本次《实施细则》最重要的修订,由“三变一”,即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2011年《实施细则》的规定,主板、中小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而定价在基准日在2011年《实施细则》中有三个选项:即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日,也可以为发行期的首日。在实践层面会议决议公告日具有一定的“人为操纵”性,为监管套利带来空间。本次修订砍掉了会议决议公告日的定价基准日,实质上也就是砍掉了锁价发行的安排了,直接统一为发行期的首日。
除定价基准日外,《实施细则》其他部分基本是因此而导致的用语修订,如因为没有会议决议公告日的锁价发行,故不存在确定的“认购价格”了,相关用语予以调整为“定价原则”,也不存在“调整”发行底价了。
需要注意的问题:
①定价基准日的调整是否适用重组
根据《答记者问》,重大资产重组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部分的定价继续执行《重组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配套融资的定价按照新规执行。
②定价在基准日的调整是否适用创业板
创业板再融资适用《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但从《监管问答》看,其发行间隔排除了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则意味着囊括了创业板的其他再融资,另外提及“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次再融资监管政策的调整属于制度完善,不针对具体企业,所有上市公司统一适用” 。创业板再融资后续可能也会要求适用前述发行定价基准日的统一要求。但在锁定期上,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可上市交易;
(二)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或者发行价格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关联方以及董事会引入的境内外战略投资者,以不低于董事会作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或者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认购的,本次发行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创业板后续是否适用有待进一步通过实践确定。
(2)增加融资规模限制
《再融资监管问答》规定,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这个非公开发行的配比比上市公司配股的要求还高(配股要求不超过30%)。本条对类借壳项目影响巨大,意味着以非公开发行改变实际控制人的套利模式几乎不可行了。
上文就是再融资资产重组新规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回答,希望您能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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