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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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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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务员加班的话根本就没有加班费,所以不存在公务员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是公务员的话,在单位有需要的情况下延长了工作时间的话,不能要加班费,但单位应该给加班的这些职工安排调休。
公务员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一、公务员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1、公务员加班是没有加班费的,因为《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公务员加班是没有工资,但是可以调休。只有依照劳动法发工资的企事业单位,才能有可能有加班工资,而公务员是不依据劳动法来设定工资待遇的,而是依据公务员法。

2、对于公务员平时加班的问题可从几个方面来理解:

(1)作为国家公务员,首先要树立人民公仆的观念,要有奉献精神;

(2)《公务员法》已明确规定,公务员加班没有加班工资,因工作原因加班可进行调休;

(3)《公务员法》要求公务员必须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一般不要求进行加班。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六条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二、普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怎么确定计算基数?

工资基数一是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

二是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

三是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同时,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实行月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日工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小时工资在日工资基础上除以8小时进行折算。

所有的行政单位实际上都是在为人民服务,所以给公务员发加班费是有些不太合理的。普通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都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的,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自己每小时的工资收入计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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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在接外地工作,不过他们假期都是拿来加班的,可是他们加班工资的基数不知道是多少,所以请问一下加班工资基数确认是吗?
[律师回复]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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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不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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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二、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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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第1、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第2、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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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么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二、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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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确定加班工资基数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二、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加班工资基数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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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如何确定加班费基数?
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句话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应以职工当月的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故加班工资的计发应以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为基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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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对于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加班工资基数能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二、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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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计算基数怎样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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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基数应该怎么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句话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应以职工当月的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故加班工资的计发应以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为基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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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要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二、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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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加班工资基数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二、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最近看到案子是涉及到加班费的问题,里面有个劳动仲裁加班费基数,这个如何确定加班费基数?
[律师回复] 实际操作中,各地又针对上述问题做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但内容不同,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以下几种:
⑴北京
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44条的规定,加班费计算基数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工资标准的,则按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同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禁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费工资基数进行约定,但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上海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约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但是不应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果双方无约定的,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广东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付加班费的基数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即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如果双方没有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实际支付的工资高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实际支付的工资视为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为了进一步明确“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范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
根据上述各地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实践,我们就加班费计算基数的实务操作,总结以下几点提示: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加班费计算基数作出约定,约定的标准原则上应为员工每月的固定工资收入,在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应至少包括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对于奖金和津贴、补贴等福利,可以约定不纳人加班费计算基数。
用人单位直接约定以基本工资或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的,将不会得到支持。
如果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均未对加班费计算基数和劳动者工资标准作出约定,北京、广东等地倾向于以劳动者本人正常工作时间所获得的全部实得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福利。上海、浙江等地倾向于以上述全部实得工资的70%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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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根据《劳动法》第44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这句话可以作为加班工资的原则性规定。一般应以职工当月的应发工资为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故加班工资的计发应以劳动者每月的应发工资除以21.75天为基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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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加班费计算基数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加班费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劳动合同法》等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出台后,有关部门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和享受年休假待遇的有关问题作出明确答复。
(一)加班工资
“解释”明确:在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时,加班工资计算基数首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如果没有约定,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参照同工种同类职工的标准计算;既没约定又没有参照标准的,则按照员工实际获得的月工资收入,扣除非常规奖金(如年终奖、一次性奖励等)、福利性(饭贴、车贴、通讯费等)、风险性(炒股等承担责任的费用)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确定。
如果给予的收入属于打包工资(每月给予一个确定的收入,包括奖金、车费、饭贴等所有费用),或者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明显不合理(如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收入为最低工资),或者单位为了减少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恶意将本来应该计入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项目归入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中,那么加班工资则按照实际收入×70%计算。
(二)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此次的“解释”明确,计算员工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时,需扣除员工前12个月工资中的加班工资数额。
(三)“连续工作”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那么何种情况属于“连续工作”呢?此次的“解释”规定,“连续工作”有4种情况: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的;劳动合同法、最高院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定中明确计算为同一单位的工作时间的;职工从离开上个单位,并且不间断地到下一个单位工作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
四、用奖金折抵加班费,此举违反《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该得到合理的报酬。奖金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故你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将奖金与加班工资混同。如单位仍不支付加班费,您可向劳仲委申请仲裁。
加班工资基数是否可以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 第 一、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职工工资数额的,而该工资数额又与实际发放额相一致的,就应当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基数应包括“基本工资”、“岗位津贴” 等所有工资项目。至于何种项目属于工资范畴,则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规定“工资总额”概念为准。当然,由于加班费计算基数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为准,所以职工每月加班费可不计到下月加班费计算基数中。 第 二、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职工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基数。类似“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等规定都属于不明确的规定。 第 三、在实际中,有时职工的当月工资与当月奖金发放日期不一致,这时应该将这两部分合计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因为职工的月奖具有“劳动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性质,属于工资组成部分。至于企业偶尔发放的如“周年庆典奖”等奖金则可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四、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应以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第 五、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人单位,当综合计算周期为季度或年度时,应将综合周期内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其实,将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职工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不只是法律规定,同时也符合《劳动法》的“按劳分配、同工同酬”原则。另外,根据劳动经济学的观点,不同收入水平的职工对于自身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是不一样的,高收入职工对于闲暇时间的价值判断也较高,如果不能按照职工的实得收入计算其加班费,特别是加班收入严重偏低时,职工会认为他加班所得与闲暇价值相比明显“不值”,就会削减其加班意愿,而根据《劳动法》规定,加班本来就需征得员工的同意。 二、加班费的基数计算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职工加班费的基数可以由企业和职工协商来确定,否则企业应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企业计算加班工资的工资基数,首先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如果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没有约定的,职工代表可与用人单位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则不执行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日工资计算是以基数除以每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 20.9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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