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实际延长的期限,以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
2、合同约定“房屋交付使用后60日内办理”,此处“办理”的意思一般是向当地房屋登记部门申请,而并非指办结。
二、相关规定
1、办理《房地产证》,小业主与开发商两者互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由此可见,办理《房地产证》并不是单方完成的义务,小业主是房产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人,而开发商具有应当协助办理的义务。小业主与开发商两者互有协助履行的义务。
2、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是开发商首先履行的义务。
依据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程序,房地产初始登记主要系由开发商负责。而办理初始登记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已合法取得房地产; 已付清地价款; 已完成建筑物的实地测绘;办理时,开发商应向权属登记机关提供以下主要材料:申请书、身份证明、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建筑物竣工验收证明、 工程结算书、 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建筑物竣工图(包括单体建筑平面、立面、剖面图)、有资质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等等共约11份。 在房地产分栋分户汇总表中,开发商要依据预售的情况,在分栋分户栏中填写小业主的基本资料。(这些资料实际上在小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时,就交给开发商掌握了,如名字、身份证号码、所购房号等,小业主无须另行提供),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收齐这些材料经审查属实后,便进行初始登记公告,在公告一个月内,如果没有第三人提出异议,那么、开发商已完成初始登记办证义务。
3、初始登记完成后,小业主有义务抓紧时间办理《房地产证》。
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2条规定规定,(初始登记完成后)房地产转移登记是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由买方办理,开发商协助。在这一阶段,买方既可以由自己申办,也可以委托他人(包括开发商、银行)申办。如委托他人申办的,买方要出具委托书,提交身份资料,在《房地产转移登记申请表》上签字。这样才完成办理《房地产证》的程序。
在目前商品房买卖(按揭)交易过程中,小业主办理《房地产证》几乎都是委托开发商或者银行统一办理的。而很多小业主都忽略了一个重要细节,就是小业主在向开发商或者银行提交办证的资料时,都没有让对方签收字据,留下文字上的证据,这样,一旦发生逾期办证的情况,要准确界定各方的责任,就难免有争议。
4、造成逾期办理《房地产证》的原因。
①属开发商的原因,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用地手续不合法;未交清土地价;超过审批面积加建,超出部分无法办证。迟竣工迟验收;未能通过综合验收合格。
②属小业主的原因,通常是没有及时将资料交开发商或者银行;或者资料不齐。
③银行的原因,收到资料后没有及时去办理。
房产如果进行相关的延期办理的话,首先双方需要进行协商才能够进行延期,协商之后确定好双方应该所缴纳的违约金来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办理房产之后最好是立刻进行相关的交易,否则会对双方都是有一定的损失。缴纳一定的违约金也是属于不划算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