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这里写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二、哪些情况下可申请仲裁?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及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奖金、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因履行、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含部分无效)、事实劳动关系、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位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
5、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三、怎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
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现在对于劳动关系,如果要想进行确认的话,那么必须要提供劳动仲裁的申请书,因为它是通过仲裁这个程序来进行认定的,劳动仲裁申请书当中需要载明的最重要的事项就是仲裁的请求,还有一些证据,提供一些证据才能够帮助仲裁委员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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