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手房买卖合同解除时限是怎样的
《民法典(施行)》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由此可见,解除权应在上述法定期限内行使,否则将会导致该权利的消失。且解除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应自解除权发生之日起算,不存在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情形。
二、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解除权应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私权利”,法律赋予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具体方式是通知对方即可。而只有在对方有异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换言之,法院只有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行为效力的“确认权”。
2、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解除权的法定行使方式为“通知”(单方意识表示)、解除权的生效方式为“到达”(信息成功传递)。
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也可以成为原告行使解除权的一种行为形式。
(1)起诉状的内容能充分反映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意识表示;
(2)法院送达起诉状副本的行为方式受程序法的严格限制,可以有效保障将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要解除合同的单方意识表示有效传达给另一方。
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有时间规定的,如果在这个规定的时间之内不履行合同义务,是属于违约,但是如果合同过了双方约定的时间期限,那么双方就不需要执行,这样是不属于违约的。解除时效是可以双方进行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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