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未办房产证的房子是否可以转让

最新修订 | 2024-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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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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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还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其实也是可以转让的,也就是允许对这样的房屋进行买卖交易。但此时并未发生物权的变动,即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房屋还是属于卖方的,对买方而言需要承担的风险就会比较大。因而,实践中,建议购买证件齐全的房屋,减少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风险。
尚未办房产证的房子是否可以转让

一、未办房产证的房子是否可以转让

可以转让,但不发生物权的变动,因此风险较大。

如果在产权证没有办理下来的时候进行房屋买卖,那么是属于合同房买卖,应有的流程:

1、确定产权证下来的时间(可以给开发商致电查询);

2、约定产权证办理下来后的过户长时间;

3、协商违约责任;

4、如果有贷款的情况下,那么这个贷款谁来偿还;

5、约定税费缴纳人;

6、签订买卖合同后到公证处办理合同公证;

7、然后等产权证下来后在办理过户手续。

二、无法办理房产证的情况有哪些

1、开发企业已经破产或被取消资质,无法继续办理楼盘的大确权;

2、开发商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或没有缴齐土地出让金;

3、开发商将土地或房屋抵押给银行或建筑队等,债务尚未清偿完毕;

4、开发商没有完成竣工备案工作;

5、开发企业将房屋重复销售(未经合同备案),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

6、楼盘被法院查封;

7、开发商没有取得建筑面积实测数据;

8、商品房出现面积误差,在一定范围内的超面积需按规定补缴或退回购房差额,在面积误差未解决的情况下,将导致无法办理产权登记;

9、开发商没有按整体规划建设小区配套设施,或未移交小区配套用房,无法通过综合验收;

10、开发商不及时办理大确权;

11、开发商不配合提供办理小房产证的相关资料;

12、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地产证不发;

13、房屋契税尚未缴纳;

14、公共维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

16、个别购房者购房入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

17、房产证办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或不予办理;

18、代办产权的单位或人员(律师代理公司)违规操作

没有办理房产证的房屋,若是需要转让出售给他人,那么也仅仅只是转让了对房屋的占有,双方之间也只是依靠签订的书面合同来保障彼此的权益,然而一旦日后产生纠纷,其实对买卖双方而言都是很不利的。所以建议要出售房屋的话,最好是先取得房产证。若是需要购买房屋也是要购买证件齐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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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
受让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签订 本合同。
1. 项目名称:________。
专利申请人:_______;专利权人:______;
申请日:_________;申请号: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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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可以进行土壤改良。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对承包地的投入,包括为增加地力进行土壤改良,为方便浇灌修渠、打井、安置噴灌设施,为种植蔬菜搭建大棚等。对承包地投入补偿多少,以什么方式补可以由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对承包地投入的补偿应当与其投入的价值相当,投入方不应漫天要价,接受承包地的一方也不应恶意压价,要公平合理,正确处理土地流转中的补偿问题。
耕地土壤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农业资源和不可替代的生产要素。耕地质量事关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础核心所在。但是,我国耕地资源紧缺,人均耕地面积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40左右,人多地少的国情,使我国的农业生产一直维持高投入、高产出模式,耕地长期高强度、超负荷利用,造成耕地质量下降。随之而来的就是农产品产量减少、品质降低,并且污染物超标的土壤中出产的农产品还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净土才有洁食,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形成结构合理、保障有力的农产品有效供给体系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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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已经转让但尚未过户,原房产所有权人有无诉讼主体资格?
[律师回复] 我公司在1998年9月依法转让了一幢民房,但由于人在外地,一直尚未给买方办妥过户手续。2001年5月,我公司发现该房产已于2001年1月被非法过户到
第三人名下。请问,我公司是否仍然具有主体资格答复:你好,我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你与他方转让民房的买卖行为,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属于必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才生效的,没有办理该手续则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法》
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法律上你仍享有该民房的所有权,并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现有他人将该房产在未经你同意的情况下,过户到
第三人名下,已构成对你合法权益的侵犯。根据《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你符合第一项关于主体的规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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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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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父母在世时,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人的监护人吗?
父母是未成人的监护人,包括亲身父母、有抚养关系的养父母、继父母。如果父母均在世或者有一方还在世,但是缺乏监护能力,如身体患有严重疾病,或经济困难,没有能力抚养子女等,可以由别人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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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的,可以提请裁决。不可以未经指定而直接要求作出裁决。
以上述作为指定监护的顺序,即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世,则由他们优先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祖父母、外祖父母均过世,则由未成年人的兄姐担任监护人,依此类推。但若前一顺序中有监护资格的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对监护人明显不利的,可以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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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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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取得产权或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的房屋如何分割
[律师回复] 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可以分割,只是分割有一定特殊性。
(一)一次解决原则
针对知识产权中尚未实现的经济利益,有学者提出暂时不予分割,待其今后实际取得经济利益后再行分割。笔者认为,对于知识产权经济利益不宜采用暂不分割,应当一次性解决。就著作权而言,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生存期间及死亡之后50年。在此期间,该作品可以不断出版或做其他使用,每一次都可能实现经济利益。就专利权而言,法律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是10年。在此期间,权利人可以多次许可他人使用或自己使用,每一次都会带来一定经济利益,如果在每一次实现经济利益后都允许前配偶请求分割,将不胜其烦,同时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笔者主张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次性解决。
(二)评估和协商方法
一次性解决未来利益的前提条件是,该未来利益具有明确的数额。笔者建议首先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该数额,由知识产品的创作方取得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给予对方对半的补偿。这种方法既能使双方在平和的气氛中解决问题,又能够节省评估费用,降低成本。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此达成协议,则应当委托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或知识产品的经济利益进行评估。评估机构首先由双方协商共同选择,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由指定。评估费用由夫妻共同财产承担。对于尚未完成的知识产品,一来进行评估价值不大,二来评估机构未必予以评估,笔者建议,由知识产品创作方酌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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