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自首同种罪行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1、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罪行的,以自首论。如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于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那么如实供述的罪行是否属于同种罪行,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已经宣判的罪犯的处罚。
2、同种罪行包括三种情况:
1)相同罪名的罪行。如涉嫌盗窃数额巨大财物而被刑拘的,在接受讯问时又如实供述一笔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罪行。这两者属于同种罪行,如实供述后者犯罪不以自首论。
2)选着性罪行的罪行。所谓悬着性罪名,通常指包含的犯罪构成的内容复杂,反映出多种行为类型,可以概括使用,也可以分解拆开使用的罪行。
3)法律上、事实上密切联系的罪行。认定数种罪行在法律上具有密切联系,一般应从犯罪构成要件,考察数种罪行在犯罪主体、客体、客观方面的行为、结果、对象要素上是否具有相近性或包容性。认定数种罪行在事实上具有密切联系,一般依托司法实践,结合日常经验,考察数种行为在发生概率、逻辑以及关系上是否具有关联性。
二、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其实所谓特别自首同种罪行,是因为有些犯罪嫌疑人在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时候是有所选择的,对公安机关还未掌握的这些信息,并没有全部如实的向公安机关供述,犯罪嫌疑人只供述了公安机关现在掌握的一些犯罪信息,这种状况不能完全按照自首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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