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库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最新修订 | 2024-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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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数据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这在相关法律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数据库只要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者编排上具有独创性的,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具体情况可以基于实际的数据库处理情况而定。
数据库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数据库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

数据库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汇编,不论用任何形式,只要由于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保护。”也就是说凡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数据库,只要在组成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就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于数据库是按照特定的顺序或方法排列,并具有相互联系的数据信息的集合体,离开组成数据库的信息材料,就无法形成数据库,因此数据库的权利人的制作数据库时要经信息材料的著作权人的同意。

二、具体情况

1.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著作权法对数据库保护的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表达,而不是它所选择或编排的内容。因此,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

2.数据库著作权保护不延及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数据库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是两个独立的著作权保护对象。对数据库中信息的具体安排、检索都由数据库应用程序进行,提供创造性的安排、检索功能的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著作权。

3.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已扩大到包括以非著作权材料为内容的所有的数据库。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四条明确将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范围扩大到包括以“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所有的数据库。

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各类可以受保护的著作权内容和类型,是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应当首先根据该著作权的取得方式而定,对于相关情况的认定和处理是需要按照著作权认定的程序来申请的,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是不可以进行著作权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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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有一个朋友有一个著作版权,他让我帮他问一下律师那个数据库 著作权保护方面的规定
[律师回复] 新《著作权法》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
许 春 明
摘要著作权保护是对数据库法律保护中最普遍和典型的方式。按我国最近修订的《著作权法》第14条的对数据库 著作权保护规定,在对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方面,是将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判断标准是“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的独创性;保护对象是数据库对内容的选择和编排,而不延及数据库的内容和操作数据库的计算机程序;保护范围是以作品、作品片段、数据或其他材料为内容的数据库。上述体现了我国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已全面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但仍具有一定的弱保护性。
关键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汇编作品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电子数据库在网络中的应用,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方式,主要有著作权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和特殊权利保护等。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著作权法保护这一做法。我国已于2001年10月27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著作权法》),本文试图以新《著作权法》为依据,在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判断标准、保护对象和保护范围等四方面作一探析,以供大家进一步讨论。
一、新《著作权法》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包括最近修订的《著作权法》)和已参加的有关著作权的国际公约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著作权法不保护数据库。新《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尽管这一规定是明确汇编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但事实上也就在法律上赋予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显然,数据库具有一定的作品的形态,并具备构成著作权作品的可复制性条件,如果在“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有独创性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一部“作品”,数据库就是著作权法中的汇编作品,是受著作权保护的。也就是说,尽管我国著作权法没有直接提到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但可以把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第14条就是数据库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是说,在《著作权法》修订前,数据库著作权保护就缺乏法律依据。原《著作权法》第14条及其《实施条例》对“编辑作品”的规定,已经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只限定于以若干作品或作品的片段为内容的数据库。
对将数据库可以作为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这一点,应该说是毫无疑问的。1994年签署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问题协定》(TRIPS协定)对数据库问题作了专门规定。TRIPS协定第10条第2款规定:“数据或者其他材料的汇编,无论采用机器可读形式还是其他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即应予以保护”。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就更明确地直接对数据库进行了专门规定。WCT第5条就以“数据汇编(数据库)”为标题,其内容与TRIPS协定基本一致。因此,无论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还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成员国,都应该把“内容的选择或安排构成智力创作”的数据汇编(数据库)予以著作权保护。新《著作权法》将符合作品要求的数据库归入汇编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已完全符合TRIPS协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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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专业是计算机,最近我在自学数据库的时候遇到了点麻烦,所以想请教一下知道的朋友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现在法律对于数据的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所以问题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有何规定
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平衡,数据库是一种新兴知识产客体。根据利益平衡原则,一方面应保护数据库权利人于数据库物质上和智力上的投资,激励新投入,促进数据库产业进一步发展;另一方面,也应对其权利进行限制,保护社会公众对数据库内信息的合理合法获取和使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质是平衡数据库权利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数据库并不是简单的数据的集合,这些构成数据库的数据都经过了系统或有序地编排,是针对某一信息的有序的集合,具有巨大的潜在商业价值。 我国对于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的保护主要集中于《著作权法》。除此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也一定程度上对数据库的法律保护起了作用。《著作权法》第14条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由此可见,我国立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出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而是把具有独创性的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加以保护。数据库著作权的权利人是数据库制作者,权利限制是不得侵犯数据库内容的原有著作权。根据《欧盟数据保护指令》序言第17项规定的数据库的范围,任何一个存储在硬盘或者其他介质上的数据的集合,只要有检索数据的管理程序,就能够被认定为是一个数据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都将数据库定义为汇编作品,并给予著作权保护,但不能妨碍构成该汇编的数据或材料本身的权利保护。 实际上数据库的内涵十分广泛,既包含独创性地选择和编排的数据库,也包含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对于不具备独创性的数据库,鉴于我国并没有明确的立法保护数据库特殊权利,学术上一般都是以 1996年《欧盟数据保护指令》(采取“双轨道”保护机制,即保护著作权,也保护特殊权利。)为讨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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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多久?
数据库的著作权保护期限是作者死亡的有生之年,以及死亡后的50年,在些期限内容,该数据库的著作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如果涉及到侵权行为,可以向法院起诉,并要求侵权者赔偿相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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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流行的一个词汇是数据库,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产生,请问一下数据库不正当竞争如何规定它的安全问题
[律师回复] 由于版权法只保护数据库的独创性选择或者编排,对数据库中的内容不提供保护,而对于数据库制作者,真正具有经济价值的就是数据库中的内容,因此版权法只能为数据库提供极为有限的保护。从司法实践看,对数据库的主要危害并不是来自对其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的非法复制,而是来自非法复制其内容、制作与其进行竞争的数据库的搭便车行为,即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此种行为,版权法显然无能为力。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很大程度上正好可以弥补版权法的这种缺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般原理,只要当事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具有可替代性,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法定的或者司法机关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进行自由裁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管行为人的行为非法复制的是数据库制作者独创性的选择或者编排,还是没有任何独创性的内容,都将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制裁。反不正当竞争法显然可以比较有效地保护数据库制作者在内容的收集、整理、校正、编排等方面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投资,制止版权法无能为力的窃取数据库制作者劳动成果的搭便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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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受著作法保护自
[律师回复] 著作权保护分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著作权主体一般为作者,即直接创作作品的人。
1,公民。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作者可依法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2,法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进行创作,并由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视为作者;
3,非法人单位由非法人单位主持,代表非法人单位意志进行创作并由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非法人单位视为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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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变更或终止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在保护期内,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特殊情况下,合作作品、编辑作品、职务作品、委托作品、演绎作品、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则需依法确定著作权人。
客体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当于语言文字的符号来表达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头语言创作的、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如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祝词、布道等。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四、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构成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五、摄影作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于摄影器材,通过合理利用光学、化学原理,将客观物体形象再现于感光材料上的一种艺术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记录介质上,由一系列的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于适当的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有关文档。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一组代码化指令,或者可以被自动转化为代码化指令的一组符号化指令或符号化语句。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这是一条弹性条款。随着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将来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作品形式。这一规定可以使法律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与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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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这是指能够演唱或演奏以旋律节奏、合声进行组合,以乐谱或歌词表达作者思想的作品,如民歌、通俗歌曲、流行歌曲、交响曲、弦乐曲、爵士乐、吹打乐等。
(2)戏剧、曲艺作品:戏剧作品不是指一台演出的完整的戏,而是指演出这台戏的剧本。伯尔尼公约也将戏剧作品定为剧本。
(3)舞蹈作品:舞蹈作品指的是舞蹈的动作设计及程序的编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来记载。
(4)杂技艺术作品:依《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具体表现为车技、蹬技、手技、顶技、走索、空中飞人、民间杂耍等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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