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最新修订 | 2024-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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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成立时间是:要约到达、签字盖章时、签订确认书时、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时都是可以成立的,一般情况下为了避免后期发生矛盾和纠纷,是需要按照规定来签订合同并宣布合同生效。
合同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一、 合同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根据《合同法》的下列规定进行的: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二、合同未签字但实际履行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对方当事人接受了履行,就可以说明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存在着共识,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合同成立。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了决定合同性质的主要义务,而对方也接受了履行。

但是,在以下情形中,合同不能成立: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拒绝接受履行,即使相对人履行的是主要义务,该合同仍不能有效成立,因为这表示双方对合同内容并未协商一致。一方当事人履行了次要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了这种履行,但义务人又拒绝履行主要义务的,则相对人不能请求义务人继续履行主要义务,也即该合同并未成立。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成立是需要双方共同签订的,双方必须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合同,才使得合同具备法律效力,具体情况下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认定处理,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请律师来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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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1、一般情况下,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2、合同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以最后签字或者盖章时为准。3、确认书形式的合同成立时间,以签订确认书时为准。4、合同的实际成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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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取保候审的时候是在立案前还是立案后
[律师回复] 检察院可以对该公安机关出具执法建议书或者直接作出解除取保手续。根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八十四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九十一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是立案之前还是立案前?
[律师回复] 检察院可以对该公安机关出具执法建议书或者直接作出解除取保手续。根据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第八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有关规定的,或者具有本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第八十四条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第九十一条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第九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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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合同成立时间是什么时候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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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有一个朋友前段时间因为醉酒驾驶被警察给带到派出所,现在还没有立案,他的家人想给他取保候审,我想请问一下公安局立案前取保候审还失恋后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一般是立案前,申请取保候审,一些公民权利就要遵守相应的限制和约束,具体内容如下: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对比,其正常权利已经受到很大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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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和我丈夫膝下有两女,现在我和我丈夫担心明天和意外不知道哪个先来到,趁着自己还有意识活着的时候立下一份遗嘱,立遗嘱的时候,咱立遗嘱需要子女看嘛
[律师回复]
1、她自己立遗嘱是有效的,是自书遗嘱的话只需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
2、所立遗嘱是不需要子女签字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扩展资料
一、遗嘱继承的特征: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和立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3、遗嘱继承人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相同,但遗嘱继承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4、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的效力。
二、遗嘱继承的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并且遗嘱合法有效;
2、立遗嘱人死亡;
3、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4、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同时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委员会,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委员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一般来说,首次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满足以下任一条件,便可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同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
其实,这句话简单说来就是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这是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最基础的部分。
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并且入住率超过30的
当然,也有可能出现开发商规划建筑面积较大,首批入住率较低的现实情况。因此,针对这种情况,只要满足首批入住率超3成且已经使用两年这一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可以成立业主文员会。
3、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
现实情况中不排除开发商资债务危机的,在开发完首批项目之后,无力开发其他批次,但又暂时不能完成重组的现象(如鄂尔多斯)。只要满足首批物业费交满3年以上的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同样是可以申请成立的。
当然,以上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充要条件。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还有,必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到会业主(物业管理区)至少一半以上;须有合法并完善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也会章程》等文件,并报批具有投票权23以上的业主通过;公布成立结果、相关资料,经小区大多数业主核实无误后进行备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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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时间是哪些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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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在父亲的陪同下已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说回家等通知,所以我想问一下起诉离婚什么时候立案?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
[律师回复]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①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②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
  (3) 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这便是我对于起诉离婚什么时候立案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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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时间是在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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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取保候审不立案能够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1、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立案羁押后办理,如果取保候审不立案就不存在羁押,也就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了。
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也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局一般什么时候给说立不立案?
[律师回复] (一)提起刑事复议、复核 ?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
(二)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 ?
(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实施了上述救济途径都无果时,法律还规定了最后一条救济途径,那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按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一步步进行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扩展资料: ?案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 ?原告:杨某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
第三人:张某 ?原告和第三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2007年7月8日下午,张某持水果刀将杨某家防盗门划破;同日晚十九时许,张某用石块砸杨某的白色雪弗兰轿车。被告接警后,将该案立为治安案件,并进行了调查取证。2007年10月26日,被告洛龙分局做出龙公(大)决字(2007)第7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49条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张某提起行政复议,该行政处罚暂缓执行。同年10月30日,杨某以处罚程序违法、应当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等为由也提出行政复议。同年11月,原告委托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财物价格(包括防盗门和雪弗兰轿车),鉴定结论为3570元。2008年1月2日,被告洛龙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做出撤销(2007)748号行政处罚的决定,由办案机关依法委托重新鉴定并依据结论重新做出处罚。被告委托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损失进行鉴定,2008年7月30日,该中心做出鉴定结论为650元。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2008年8月15日被告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张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达不到立刑事案件的标准,决定不予立案,杨某对该决定提出复议,经复议维持了该决定。2008年12月19日,被告做出龙公(大)决字(2008)第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张某提出行政复议,暂缓执行。2009年2月6日被告将张某送交拘留所执行,但由于张某摔伤,洛阳市拘留所暂不收拘。后该处罚决定于2009年3月18日执行。原告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遗漏重要事项、处罚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处理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该案因原告和第三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事,因感情纠葛而引起纠纷,对当事人生活工作均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处理该案时法院对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了对公安局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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