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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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等等。
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一、侵害专利权的行为都有哪些

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2、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4、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5、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6、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7、冒充专利的行为。

二、有关专利侵权收集证据

专利权人再确认自己的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成立之后,方可着手进行搜集证据。

(1)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侵权者确定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

(2)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3) 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4)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使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

(5)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6)侵权者侵权利润的确切证据,有时无法得到。在进行诉讼时,可以先提供一些粗略的证据,待确定专利侵权后,可以请求法院对侵权者进行查账,以确定侵权利润。然后,在此基础上,再算计出侵权者应付的赔偿金额。

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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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1、向人民(前提是专利权过硬、侵权证据完整、侵权情况严重或被侵权损失严重); 2、向专利管理机关提请行政调处(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3、向侵权者发警告函(权利人掌握了初步证据,并且侵权规模不大或损失尚不严重) 专利权人要收集的证据,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侵权者情况的证据。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因此,侵权者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专利权人首先应了解的。了解这些情况对专利权人对付专利侵权应采取什么样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二、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 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是必须要有侵权行为。因此,证明侵权者确实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有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三、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可以向侵权者要求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可以是专利权人所受的损失。但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也可以是侵权者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润。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者的销售量、销售时间、销售价格、销售成本及销售利润等。以此为依据,计算侵权者所得的利润。 要求损害赔偿的金额还可以是不低于专利权人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贸易的专利许可费。为此,专利权人要提供已经生效履行的与第三人的专利许可证协议。 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的违法行为。 侵犯专利权,在我国将承担三种责任: 1、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赔偿上,赔偿的标准一般是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2、行政责任,专利侵权的行政相对较小,不象侵犯商标权那样会受到罚款处罚,企业对此并不在意。 3、刑事处罚,侵犯专利权构成犯罪的,将被判处有期徒刑。 当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有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确认侵权事实的存在并分析自己专利的可靠性对侵权的标的物进行认真、细致的调查,取得证据,以确定侵权事实的存在。同时要仔细在确定自己的专利权是否存在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2.查清侵权的具体情况和遭受损失的程度即查清侵权行为人所侵权的程度,包括生产规模、使用情况、销售渠道、销售数量、价格、据此测算出所受经济损失的额度以及侵权行为人的单位,姓名,地址等等。 3.决定对策根据不同的具体情况,结合自己的实际,采取相应对策: (1)若自己有能力实施或已实施,并希望继续独占市场的,应采取坚决制止该侵权行为的措施,根据掌握的确凿的证据所测算出的经济技术益损失程度,坚决要求予赔偿; (2)若自己不具备实施能力,或虽自己能够实施,但仍希望他人有偿实施时,可通过法律程序补订许可证合同,把侵权行为转化许可实施协议。 4.可以采取的具体步骤 (1)自己或代理人一道直接与侵权交涉,在不损害自己权益的情况下协商解决; (2)如协议不成,又确有必要,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予以调处; (3)若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决定不服,可在通过调查公司进行解决。
我有一个同学,最近打算申请一项专利,听说专利侵权危害很多,他想问一下专利侵权的危害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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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3.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4.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5.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6.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7.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8.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在2015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明知有关产品系专门用于实施专利的材料、设备、零部件、中间物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将该产品提供给他人实施了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提供者的行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九条规定的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使得专利间接侵权突破了传统间接侵权的从属性,回避了消费者实施最后环节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问题,也避免了间接侵权中所涉及的连带责任问题,对不法制造商进行了单独的评价。正如《解释二》中的说明,这样的规定并没有“在现行法律框架之外给予专利权人以额外的保护”,但确实能够有效地解决目前存在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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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爸的个人专利被人给侵害了,我是想为他打抱不平的,咨询下专利侵权赔偿合同的内容
[律师回复]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法院调解或经当事人和解形成的调解书或诉讼和解协议书,在将来的侵权中会产生什么效力?最高院最新公布的2013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创新性案件之一,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的判词剖析了这一问题。
  专利权人(本案中的再审申请人)在之前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与本案的被申请人就其他专利侵权纠纷,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 并由法院制作了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的主要内容为:被申请人不再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如发现一起侵犯专利权人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被申请人自愿赔偿专利权人100万元人民币。
  在上述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专利权人发现被申请人制造、销售的另一款产品侵犯了其另一实用新型专利权,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并要求法院判定被申请人按照此民事调解书履行赔偿责任;原一、二审法院在认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的前提下,认为专利权人主张的是侵权之诉而非违约之诉,侵权之诉应按专利法第65条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从而没有支持专利权人要求按照民事调解书支付相关赔偿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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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叔叔他们公司现在发明了一种药品可以治疗疾病,我叔叔发明的药品去申请了专利了,没有多长时间专利权遭到了侵权了,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怎么办呢
[律师回复]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该条规定了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4、以上都难以确定的,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二、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高院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这里需要注意,在会计制度上营业利润和销售利润的区别。
 三、 被侵权人因为侵权而受到的损失
高院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四、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高院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五、关于合理的开支
高院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六、连续侵权的赔偿计算问题
高院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继续,在该项专利权有效期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计算。
综上可知,在对专利侵权进行赔偿的时候,我们需要计算这个具体的受害者的损失数额,但往往这个损失的计算是比较困难的。
以上就是详细答案,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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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文,请查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依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权利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其主张的权利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权利人主张以从属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从属权利要求记载的附加技术特征及其引用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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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七条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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