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起诉律师建议的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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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审查起诉律师建议的内容有当事人信息、律师信息、诉讼案件基本情况、事实与理由、证据、法律依据等,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由检察机关进行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可以提交相关法律意见来进行认定。
审查起诉律师建议的内容是什么?

一、审查起诉律师建议的内容是什么?

审查起诉律师意见书

___________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________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犯罪嫌疑人_____亲属的委托并征得他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犯罪嫌疑人____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本案的材料,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 事实方面:

2、 证据方面:

3、适用法律方面:

4、 起诉量刑方面:

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请求本案承办人员在审查起诉时,采纳辩护意见。

辩护人: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律师、___律师

____年__月__日

二、在刑事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能做些什么?

1、辩护律师有权阅卷

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搜查证、起诉意见书等为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以及提请审查起诉而制作的程序性文书。

技术性鉴定材料包括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物证技术鉴定等由有鉴定资格的人员对人身、物品及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进行鉴定所形成的记载鉴定情况和鉴定结论的文书。

2、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师执业证、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的时间、次数不限。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检察机关不派员在场。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监视居住的场所进行,会见其他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

3、辩护律师有权调查取证

公诉案件自移送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并说明申请理由。辩护律师提出上述申请的,主诉检察官办公室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的,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到场,或者将收集、调取证据的结果及时告知辩护律师。

4、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

5、辩护律师有权根据案情向检察机关申请取保候审。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律师应当根据自己的对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提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辩护意见,如果存在律师进行违法辩护的情况,或者对法律进行错误适用,甚至存在违法行为来进行调查取证的,那么司法机关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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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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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制定行政复议法过程中,一些人提出,行政复议应当仿效行政诉讼制度,实行开庭审理的审查办法。对此,我们考虑,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活动,应当体现行政活动的特点,贯彻并符合效率原则,防止因为繁琐的程序设计影响行政复议的及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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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复议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机关不能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无论是书面审查,或者作为其基础的便民原则,都是以行政复议的公正、正确为前提的。不能正确地认定事实,就不可能得出正确的判断,也不可能有行政复议结果的公正。因此,通过单纯的书面审查无法达到查清案情的目的时,则可以采取调查了解情况的方式作补充,包括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当面辩论,相互质证,进一步弄清有关事实和证据,防止在事实不清、证据不明的情况下,仓促作出错误的决定。实践中,只要行政复议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必要的,就可以调查了解情况。对于调查了解中掌握的情况,应当作为审查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不能调查了解情况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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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具体事项的办理。
第三条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材料后,办案人员应当进行登记,并依法对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初步审查结果,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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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经审查应依法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局长。主管局长应自收到《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立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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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经审查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达申请人,告知其向有权受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八条 对已批准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办案人员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要求被申请人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复议答辩书》,提出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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