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涉及诉讼标的额能否查封?

最新修订 | 2024-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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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不涉及诉讼标的额是不可以查封的,司法机关在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处理的,只能对诉讼案件中涉及到的标的额部分进行处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是不可以查封处理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不涉及诉讼标的额能否查封?

一、不涉及诉讼标的额能否查封?

不涉及诉讼标的额是不能查封的,财产保全金额不得明显超出诉讼标的金额,否则,当事人可以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法院应该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解除保全。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法院超标的财产保全,书面要求解除超额部分保全措施的,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告知申请人,询问申请人的意见并记明笔录,不能未经询问迳行作出认定。

法院经审查认为确属超标的保全的,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对超标的部分财产裁定解除保全。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超标的保全了被申请人的财产:

(一)实际冻结被申请人的资金总额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二)被查封、扣押的可分割财物价值总额在扣除折旧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保管、拍卖等费用后余额明显超过裁定保全金额的。

法院应当将超标的保全的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明笔录。

二、法院查封财产的时间是多久?

法院冻结银行账户有期限为6个月,可以再延长3个月,也就是最长是9个月。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以上就是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查封的具体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和认定,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诉讼标的认定情况来处理,涉及到案件以外的情况,或者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公司机关不可以进行查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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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鉴定费,翻译费,公告费,勘验费,证人、鉴定人或翻译人的误工补贴和车旅费,执行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实际应支出的费用,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人民认为应当由当事人支付的其他费用。
其他诉讼费用的征收,由人民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金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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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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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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