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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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都有哪些

(1)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没有履行行政决定;

(2)已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3)申请执行的时间在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十日后且在自当事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二、行政强制执行中止的情形

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应当自行或依当事人申请裁定中止执行: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2、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规定与司法解释规定的中止执行的情形: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6、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13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涉外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被执行人申辩有《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1、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确有错误,执行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或上级法院提审裁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4、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实行由行政机关和法院共享强制执行权的模式,二者各自的权限涉及行政强制执行的运行。行政强制法对此前行政机关和法院各自的强制执行权进行了一定的调整,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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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都必须催告么?
行政强制执行都必须催告的,这是必经环节,催告是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中最前面的环节,行政机关对于违法当事人,在其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执行,在具体执行之前,应当发布催告通知书,告诫其履行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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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都有哪些手段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2条的规定,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手段主要有六种。包括,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6、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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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特点都有哪些
1、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2、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实施。3、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人。4、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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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种类都有哪些
(一)间接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间接强制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二)直接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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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区别
[律师回复] 1、目的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制相对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使相对人的人身与财产保持一定的状态,从而预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或危险状态。
2、前提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为适用条件,而是以危害社会的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为前提。
3、动因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起因只能是义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而作为或负有作为义务而不作为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也可以是危害社会的某种事件的发生,甚或是某种状态的出现。
4、实施主体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实施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只有行政机关。
5、结果不同。
行政强制执行的结果是以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而结束;行政强制措施在情况调查清楚后,经认定不需要继续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应该解除强制、恢复原状,经认定需要继续实施强制措施的,应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决定。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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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主体都有哪些
1、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审计、外汇管理等行政机关。2、由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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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1、行政强制法第2条第3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既包括间接强制执行,也包括直接强制执行。间接强制执行包括不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不缴纳税收、行政收费、社会保险费等税费的加处滞纳金等。
2、关于直接强制执行,我国实行的是双轨制,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采取直接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强制执行。对于没有直接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多数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部分作为或者不作为义务的直接强制执行,需要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根据行政强制法第34条,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的条件是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4、由此可以看出,行政机关要作出行政强制决定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首先,行政决定是基础行政行为,其确定了当事人的义务,强制执行决定必须依据行政决定作出;其次,存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为;再次,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正当理由包括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等情形。
您好,作为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还有很多事情不太清楚,这些都需要我们去学习。请问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什么区别?
[律师回复]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有何种关系
  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不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二者的共同点
首先表现为它们都具有强制性,且这种强制性使其方式上具有重合性。
其次,它们的法律后果基本上相同,即实现行政管理所要求的目的。
  但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相对人负有法定义务且又不履行该义务为前提;而行政强制措施则不一定要求相对人负有义务且不履行法定义务为条件,它可以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而决定实施。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行政义务得以实现,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则是为了预防、制止和控制违法行为或某种危害社会状态的发生和蔓延,或为了保全或查实证据,确保案件顺利的查处等。
3.直接依据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则并不一定有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有时是直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4.起因不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主体依法确定的义务的行为引起,而行政强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由行为引起,也可以是由某种状态或事件引起。
5.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强制执行一般要求必须按法定的程序严格执行,而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则相对比较灵活。
  由以上分析可知,行政强制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针对特定行政行为相对人而实施的强制性行为的具体方式、步骤和过程的总称,主要应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和行政强制措施程序,我们应分别予以研究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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