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定期租赁合同能随时解除吗?
1、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出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承租人合理的搬迁期限。
2、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应当给予出租人合理的期限寻找下一个承租人。
3、建议租赁双方的当事人签订定期租赁合同,并对合同主要条款,如租金、付款方式等进行明确,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定期租赁有明确的租赁期限,对此法律一般都有最高期限的限制。如果当事人约定的期限超过法定期限的,租赁期要缩减到法定最高期限以内。我国《合同法》也规定租赁合同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视为不定期租赁,按照不定期租赁的规则来确定。当然,租赁合同超过20年,当事人可以续定合同,只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续租的期限仍不得超过20年。续租并非另外签订一个新的租赁合同,而是对原来合同期限的延长。如果当事人双方不仅延长了期限,而且还改变了后来合同的内容,那么将其视为另一个合同也不存在问题。如果合同的内容保持不变仅期限延长的,称为合同的更新。
二、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于租期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六十一条仍然不能确定的,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出租人应当在解除合同之前的合理期限之内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租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未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以是就是不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具体适用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定期租赁合同的签订也是需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认定的,在达成一致意见后才可以形成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条款,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起诉到法院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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