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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意向性合同里的具体内容。在司法实践中,意向合同很少产生民事 纠纷,原因在于意向合同一般无对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便发生诉讼纠纷,较难查找适当的法律依据规范与处理。
意向书作为约定订立合同的合同,在预约中已经约定了合同的主要或全部 内容,并附约在未来特定时间订立正式合同。既然意向书具备了合同的要件,包含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自然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上面提到的几个意向书的特征分析,一份意向书中肯定包括像诚信协商 条款缔约程序性规定,还包括关于签订未来合同条款的说明和时间等备忘条款。
较多的意向书的义务条款不是很具体和确定,当然义务的具体和确定本身也是不具体和确定的,因为《合同法》第14条所作的解释操作性不强,势必造成合同条款约定上的争议解释问题。
在实体性条款方面,意向书要有未来合同的内容,无论属于阶段性协商还是建设性的意见,只要体现当事人自愿接受约束的意思表达的,常见的表达如"未尽事宜,另行协商"、"欠缺部分,另行补足"、"没有约定按照法定"等即应当产生法律约束力。
意向书的实际履行是签订合同,英美法系国家对实际履行持非常谨慎的态度,当债务人拒绝履行时,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法院一般不过分地干涉债务人的自由,常见的模式是法官听询当事人对预约中约定的内容的合理解释,采用自由心证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发挥合理的想象空间,确定可能存在的本约(正式合同)的内容,以此判断损失和赔偿。
由于意向合同不具备实质性的合同效力,所以无法预定双方的具体行为。双方在签订意向合同后,应通过意向合同实施具体的意向落实或者签订合同约束对方的行为。对欠缺部分或不足的部分进行补充,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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