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末,西安周边某村村民老陈握着两纸败诉判决书站在律所门口的时候,手里的征地通知已经折出了毛边。为了征地后多年没落实的养老保险待遇,他走完了一审二审所有程序,拿到的都是驳回判决。身边不少同情况的村民劝他别折腾,说行政官司打到哪都是百姓吃亏,他抱着最后一丝希望递交了再审申请,可眼看再审审查期限过半,自己连梳理清楚职责分工的法律依据都做不到。老陈面对的绝境不是个案:不少被征地群众对社保政策的认知还停留在“只要征地就该直接给我办养老”,完全没意识到这类事项的办理流程、主体权责早有明文规范,贸然起诉到法院,往往连核心诉求的请求权基础都站不住脚。
找到李超律师的时候,这个案子从世俗理性的角度看完全不属于“优质案源”:两审都已经败诉,现有证据对原告并不利,再审改判的空间极小,投入大量精力很可能最后还是达不到当事人的预期。有着近十年行政法实务经验的李超当时没有直接接下委托,先花了整整一下午把当地近十年的征地社保规范性文件全部翻了出来,给当事人逐条核对案件细节。他判断,这个案子的核心矛盾根本不是行政机关不作为,是当事人对政策的误解没有在前两审的程序里得到充分厘清,硬走诉讼程序反而会把真正的维权路径堵死。他最终选择代理这个案子的动因很简单:做行政法实务快十年,见过太多当事人因为搞不清行政领域各部门的权责边界,走了无数冤枉路,哪怕再审请求最终不能得到支持,也得把背后的规则给当事人掰扯明白,避免他之后再做无用的程序空转。
这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理职责纠纷的全貌,其实戳中了不少征地类案件的共性认知误区。当事人始终认为,只要自家的承包地被征了,国土部门和街道办就有义务直接为个人办理参保手续,但前两审法院均查明的事实是,当地现行的征地社保规则里,参保人数是按照全村整体的征地面积占比统一核算,先由村组集体评议确定参保人员名单再公示上报,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核对整体参保指标、落实社保资金,没有直接为单个村民办理参保的权责。与之类似的另一起再审案件里,非本村户籍的当事人早年在村里建房被拆除,走完一审二审全部败诉后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坚持主张是国土部门强拆了他的房屋,要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并赔偿。但已查明的事实显示,他的建房审批手续早已经被撤销,房屋本身属于违法建设,他自己还签过自愿拆除的书面承诺,也没有拿出实质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这两起进入再审程序的行政纠纷,恰恰暴露了不少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共性风险:不少人仅凭朴素的公平认知提起诉讼,没有提前厘清行政法定职责的边界,也没有留存核心事实的相关证据,很容易导致诉求从一开始就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撑。
接下这两起再审案件之后,李超没有走常规的抗辩思路,而是花了近三周的时间把当地各级政府出台的征地社保类文件、自然资源部门关于违法建筑拆除的程序规定全部梳理完毕,形成了近百页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条文对照表。他没有一味顺着当事人的诉求去挑原审判决的程序瑕疵,反而多次和当事人沟通核实案件细节,把每一项法定职责的出处、每一个证据的证明效力都逐条解释清楚。过程中当事人有过强烈的抵触情绪,质疑他不帮着自己“找法院麻烦”,他也没有急于推进程序,而是带着当事人去村组核对当年的参保名单公示记录,去街道办调取全村的征地社保指标核算表,用客观的书证一步步还原事实。整整六个多月的再审审查期间,他先后三次向省高院提交书面的法律意见,附上所有梳理好的规范依据与事实核对材料,配合合议庭完成每一次询问调查。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两案分别作出再审裁定,均驳回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针对征地社保案,法院裁判说理明确指出,参保人数按全村征地比例统一核算、村组确定公示名单后再行上报符合当地现行政策,国土资源部门与街道办不负有直接为个人办理养老保险的法定职责,原审判决并无不当。针对房屋拆除纠纷案,法院明确当事人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案建房审批已被撤销,房屋属违规建设,且当事人无法举证证明行政机关实施了拆除行为,原审认定于法有据。本案裁判结果仅针对个案具体事实与证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拿到裁定书的时候,当事人没有想象中的难以接受,因为李超早已经帮他梳理好了后续向村组反映诉求、申请调整参保名单的实操路径,不用再在错误的诉讼路径上继续消耗时间。
跳出个案的结果来看,这两起再审案件的价值从来都不是所谓的“翻盘”,而是给整个行政法实务圈提了醒:行政诉讼的核心从来不是“闹程序”,而是在现行的行政规范体系里厘清权责边界,找到真正可行的诉求路径。李超执业近十年来整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法律规定汇编》《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指引》这类实务文件,本质上都是在做同一类事:把散落在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整合起来,不管是作为行政机关顾问合规之用,还是帮当事人预判诉求边界,都能避免很多没必要的程序空转。这么多年李超办过的千余件行政类案件里,有帮污水处理厂挽回百余万行政处罚损失的案件,也有代理百余件行政滥诉甄别、千余万征地补偿落地的案件,他始终不觉得行政律师的价值是“挑行政机关的毛病”,而是在行政主体和相对人之间找到规则的平衡点。
从2016年拿到执业证算起,李超泡在行政法领域已经快九年,作为律所行政业务线的负责人,陕西省律协环资委、青工委的委员,这么多年他一直坚持一个执业原则:接案件之前先把风险给当事人说透,绝不为了收案就夸大事诉讼利益,也不会看到案件改判可能性低就直接把当事人往外推。对他而言,行政法律的底色从来不是对立,是把每一项权责都落到明处,哪怕最终的结果不如当事人最初所愿,也要让每一步程序走得明明白白,每一个结论都有扎实的规范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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