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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票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在夫妻离婚时,股票就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夫妻一方或各方的股票是婚前已投资获得或在婚后各自以婚前的财产投资获得的,则应当认为是夫妻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2、明确股票的性质,确定其是否可以转让。
对于社会公众股,如果是记名的,一般应分割给在股票上记名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无记名的股票,则应先由双方协商。对于内部职工股,由于其是限制流通的股票,只能以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分割。
3、确定将要分割的股票的股价。
股票所代表的权利具有不确定性,原始的股份投入并不代表其所享有的财产权利,法院在处理涉及股票及股票分割的离婚案件时尽量让当事人尽快地达成协议,以防止因双方当事人争执而难于操作,甚至因延迟操作股票而丧失重大收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虽然上述解释对股票及债券的分割方式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上市公司股票的分割,若一方持有者为上市公司的前十股东,抑或是高管人员,则根据相关规定,这类股东在一定年限内不能转让或减持,一旦因法律事由转让或减持,亦需要进行公告,则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走势。在此种情况下,则需要当事人、律师及法官共同协调努力,以达到理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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