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承包地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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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生前五保户的承包地是找人代耕的,其收益是归五保户自己所有的,那么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继承土地上的收益。具体参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而且需要注意的一点的,在我国,五保户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2种形式,一般集中供养的是不分配土地的,只有分散供养的才有,但是不排除是先分了土地后再评上的五保户,并选择了集中供养这一形式,按照国家政策,只要该五保户还未消亡,其承包地就不得收回,需给予确权。
农村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承包地怎么办?

五保户”由于其供养形式的特殊性,其日常的生活用品、赡养、居住、看病以及死后丧葬等都是由村委会供养,那么农村五保户死后,宅基地和承包地怎么办?村集体可以收回吗?

其实农村五保户和村委会二者之间会签订相应的遗赠扶养协议,因此五保户的宅基地和承包地在其去世后怎么处理还得看协议之中是否有说明。

1.村集体与五保户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有明确宅基地和承包地归村集体所有

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是必须按照协议执行的。因为五保户在生前的吃、住、穿、医疗等都是由村集体提供的,其宅基地和承包地可在其去世后由村集体收回。

如果生前五保户的承包地是找人代耕的,其收益是归五保户自己所有的,那么在有继承人的情况下,其继承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继承土地上的收益。具体参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而且需要注意的一点的,在我国,五保户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2种形式,一般集中供养的是不分配土地的,只有分散供养的才有,但是不排除是先分了土地后再评上的五保户,并选择了集中供养这一形式,按照国家政策,只要该五保户还未消亡,其承包地就不得收回,需给予确权。

2.村委会与五保户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中没有明确指出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处理事宜

若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中没有讲到具体的土地处置方式,则又要分情况看:

(1)有遗嘱写明宅基地及房屋或者土地归谁的,由于宅基地和承包地的所有权是归集体的,因此不发生继承关系,其地上的房屋和收益可以继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和承包地分配条件的可以办理转户手续。(通常很难符合要求,因为当初评选五保户的时候,如果其法定继承人有赡养能力的话是不能够评上五保户的。补充下五保户的评选条件:“三无人员”——劳动能力、生活来源、有能力给予赡养或抚养的赡养/抚养人)

(2)没立遗嘱,但其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地上房屋及收益归继承人,承包地村集体收回,房屋自然消亡后由村集体收回该宅基地。

(3)没立遗嘱,也没有继承人要求继承,收归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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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有这样的规定: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2、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3、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由区县人民政府参照一定时间、一定区域内普通商品房住宅均价、城市规划等综合确定。
4、拆迁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经合法批准、切不超控制标准。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主要措施
(一)实行差别化用地标准
按照超大城市、特大城市、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要求,实行差别化进城落户人口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标准。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20年)》提出的人均城镇建设用地控制目标,综合考虑人均城镇建设用地存量水平等因素,确定进城落户人口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标准为。超大和特大城市的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因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安排新增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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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
3、外来人员在本村购买或迁移至本村的情况?
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
4、原宅基地统一拆迁后修建小康楼如何确权?
原宅基地证作为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实测总土地面积及总建筑面积,按发证面积分摊后,不得大于原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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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小区总土地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求出每户分摊系数,乘以每户建筑面积,确定每户分摊土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但无法分户制作宗地图,土地证记事栏注明共用宗地,不附宗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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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使用权证书土地权利人、证书编号、证书面积与国土局登记信息不一致的情况?
调查核实后本人提出申请,村委会审核确认后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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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将户口迁入本村后,属于本村农业户的,按审批登记程序办理,否则不予确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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