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延期,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有哪些影响?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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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延期,对被征地农民的补偿权益有哪些影响?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简言之,一共有三项制度改革在试点地区同步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制度。显然,这三项改革事项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从法律角度观察,所涉及的需要“暂停实施”的法律规定如下:

1.《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6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九条:“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

改革内容:暂时调整实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等的规定。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的前提下,允许存量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同等入市、同权同价。

2.《土地管理法》第44条第三款、第四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改革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宅基地审批权限的规定。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3.《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

改革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征收集体土地补偿的规定。综合考虑土地用途和区位、经济发展水平、人均收入等情况,合理确定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安排被征地农民住房、社会保障;加大就业培训力度,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全部纳入养老、医疗等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留地、留物业等多种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二、被征地农民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就上述改革试点的延期提示大家3点:

其一,在非改革试点地区,土地征收制度、法规尚没有发生任何变化,仍应严格遵照《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司法解释、政策文件的规定开展相关工作。对于搭“改革试点”顺风车行违法占地、用地之实的,广大农民朋友需提高警惕性,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在权益受到侵犯时尽早发动法律程序进行维权。对于全国而言,这33个试点县(区)是极小的范围,绝大多数地区并没有纳入到此番改革试点之中。此间存在的“乱入”是不允许的。

其二,即使在试点区域,征地补偿费用也不一定会出现“跃进”式的提升,综合考虑后的数额仍然须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征地补偿费用存在过高的期望就目前来看是不现实的,动辄忽悠“补偿将有望大幅提升”更是不负责任的。不过,可以告诉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北京市大兴区所采取的“腾退”拆迁模式中,部分被腾退村民有望拿到5套楼房左右的征收补偿数额,这在以往是难以想象的。

其三,就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机制这一最为敏感的改革项目,要注意谨防“自愿”变为“非自愿”。实践中,一些非改革试点地区在推进此类退出机制时利用农民朋友善良且不懂法的弱点,进行不负责任的政策宣传后诱使农民在相关协议上签字,进而以极低的补偿来威胁对宅基地上房屋实施强制拆除,这是对改革举措的严重歪曲和背离!一旦遭遇此类违法情形,被征收人要果断予以拒绝,并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强势制止相关土地违法行为的发生,切实维护自身在改革中的合法权益。

须知,此番改革试点所必须遵循的“三条底线”是: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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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核对象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的41个村。考核内容包括宣传发动情况、村规民约建立和制度建设情况、村庄规划编制及执行情况、宅基地退出情况、宅基地有偿使用情况、村民建房管理情况、基础设施完善及环境治理情况、档案管理情况、工作创新等十大项内容。考核采取100分制原则,按照评分细则进行综合考评。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开展以来,该县共发放知识问答读本、一封信、宣传画册、连环画册3.5万份,群发短信1万余条,书写标语2000余条。至2015年7月止,全县共拆除违法违规建房199栋。41个试点村退出宅基地13.3万平方米,无偿退出7.6平方米,有偿退出5.7万平方米,消除一户多宅387户。41个试点村减少村庄用地规模780亩,复垦耕地180亩。
  据悉,该县将在阶段性考评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改革试点工作力度,结合农村配套改革和农村土地整治,有效推进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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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到底是啥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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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请问我们村的村委会有权处置集体资产吗?
答:根据我国法律,村委会不是集体资产的所有权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虚置情况代行集体资产管理权。严格地说其并不具有处置集体资产的权利。
2、问: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对于村民有什么样的好处呢?
答:问的好。改革之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集体资产的真正所有权者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组织,此次改革正好解决了集体资产所有者长期虚置的问题,真正实现集体财产集体所有。
3、问:那怎样才算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经联社,改革后一般称为“股份经济联合社或者股份经济合作社”。
4、问:此次改革我怎样才能分到集体资产股份份额呢?
答:是否能分配到份额是有依据的,
首先要具有本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其次要进行集体资产清产核资;
第三要进行股份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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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问:那我怎么知道自己有多少股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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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问:能否分红、如何分红?这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赚来的钱我们能拿到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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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问:万一出现不公平的分配现象怎么办?
答:改革后村集体资产会纳入镇一级的村集体资产管理平台管理,由政府把关审核,而且集体经济组织中,一般设立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社委会、监事会等议事决策及监督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部门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活动定期开展审计监督管理。
9、问:改革后,我们能有哪些权能呢?
答:改革后将实现六项权能:一是占有、拥有股权;二是收益,根据股权份额享受分红;三是有偿退出,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变卖股权的可以将股权份额变现,卖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本组织成员;四是继承权,当一个成员死亡后,他所拥有的股权份额由他的家庭成员来继承;五是抵押;六是担保。
10、问:改革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怎么开展合作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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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有什么变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户籍制度有什么变革问题解答如下,
1、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3、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4、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五)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在城区人口50万至1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小的地方,可以参照建制镇和小城市标准,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大的地方,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具体规定,但对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要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3年。
(六)合理确定大城市落户条件。在城区人口100万至300万的城市合法稳定就业达到一定年限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城区人口300万至500万的城市,要适度控制落户规模和节奏,可以对合法稳定就业的范围、年限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范围、条件等作出较严格的规定,也可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积分落户制度。大城市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七)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改进城区人口500万以上的城市现行落户政策,建立完善积分落户制度。根据综合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年限、连续居住年限等为主要指标,合理设置积分分值。按照总量控制、公开透明、有序办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达到规定分值的流动人口。
(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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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改革前的准备工作  
(一)工资改革的宣传工作。在工资改革方案设计之初,一定要做好改革的宣传工作。在许多时候,员工对工资改革的认识存在偏差,大多数员工并不关心改革的总体方案,而是关心自己的在改革后能有多少变化,是涨了还是降了。通过宣传,让员工能够理解工资方案不是解决员工工资谁多谁少的问题,也不是解决涨不涨工资的问题,而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的分配机制,调动员工积极性,促进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二)结合工资改革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公司的实际情况,确立改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是关系到改革成败的最重要的一步基础工作。
1.淡化公司人员“身份”,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建立以岗位价值与工作绩效相结合的薪酬支付体系,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2.充分发挥工资的杠杆作用,加大绩效工资所占薪资总额的比重,强化工资分配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3.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特点,为充分调动基层一线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加大基层单位、一线艰苦、科技、关键岗位的激励力度。  
(三)结合确立的基本原则,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做好调研工作,为下一步的方案设计和实施提供参考依据。但须注意的是对于在职人员及聘用人员应分开了解他们的意见和接受能力,以免因历史的沿革问题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而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发展。  
(四)做好岗位等级评估。以岗定薪是确立的基本原则,岗位等级评估就是将公司范围内的岗位进行大致的划分,对照岗位职责、技术含量、绩效产出等方面进行认真细致的比对、分析并进行等级的划分,确保评估结果与各类别岗位工作实际大致一致,才能确保新方案的公平性。  
二、工资改革的可行性进行分析  可行性分析也就是在工资改革的基本框架确立后,进行反复地测算、比较,一方面对工资总额宏观控制情况进行预测;另一方面对员工收入变化情况进行分析,避免改革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波动而影响企业的发展。  
(一)模拟套改。根据工资改革的基本框架,结合员工岗位等级评估结果,确定员工工资所对应的等级,模拟套改员工的工资。  
(二)套改结果分析.套改结果分析就是对套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以作为企业工资改革决策的依据。  
1.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分析。模拟套改后,对工资总额进行测算,对工资总额变化情况进行分析,从宏观上调控改革方案。工资总额有大幅波动,将直接影响企业的运营成本及人员状况,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不利因素,确保工资总额的变动是在企业可承受范围内,是套改结果分析的关键所在。  
2.员工工资变动情况分析。在套改过程中,须对员工的工资水平变化值进行密切关注,人员按不同划分标准进行分类,进行比较,重点是群体差异分析,但对个别个体差异度较大的情况也须进行细致分析,尽可能进行修正,这样做的好处是能让员工接受工资改革方案,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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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是,健全耕地保护和补偿制度: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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