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时多出来的土地归谁?

最新修订 | 2024-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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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方式要征得农民的同意;其次,大部分地区都是将多出来的土地继续交由原承包人承包;不过,如果承包人是种粮的,那么国家发放的各种粮食补贴等,还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确定的面积计算;但是在此次颁证时,却是会共同注明二轮承包面积和此次确权的实测面积。
土地确权时多出来的土地归谁?

一、土地确权多出来的土地归谁?

由于我国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的开始时间为1997年,距今已有10年之久,而且,很多地方当初测量耕地面积时都是粗略的评估,有的村甚至是将承包地分为几等直接发包给农户,如高产田搭配低产田,低产田又打了折扣计算面积,加上时间过去这么久,一些地方耕地的地形地貌都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所以,当此次确权采取的是技术化的精密测量,用又的是数字化的影像图,地块东南西北“四至”都能精确到寸厘,原来有疏忽的土地面积,就都被显示出来,出现了很多农户实际承包地面积多于登记确权面积的情况;那么,这些多出来的土地该归谁呢?

据了解,首先,处理方式要征得农民的同意;其次,大部分地区都是将多出来的土地继续交由原承包人承包;不过,如果承包人是种粮的,那么国家发放的各种粮食补贴等,还是按照二轮承包时确定的面积计算;但是在此次颁证时,却是会共同注明二轮承包面积和此次确权的实测面积;

因此,也要提醒广大农户了,发现自家土地在进行确权时,实测面积超出原有二轮土地承包时确认的面积,不要觉得不靠谱,让村集体有了可乘之机,将多出来的土地没有列在自己名下,要记住,还是自己的!

二、被列为城镇规划的农地要确权吗?

这部分地区的农民其实是比较迷茫的,因为既然被划分为城镇规划区,那么也就是说,不再属于村集体组织,那是不是就意味着不用参与此次确权?那原来的土地怎么办?还能是自己的吗?不确权的话,不是就没有保障了吗?

是这样的,可能大家在询问村集体是否要确权时?给予的答复可能都是不需要确权;然而,实则按照相关规定,对于已经列入城镇规划但未办理或正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应当依法对原合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进行确地确权、颁证到户,依法保障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因此,属于被划分为城镇规划区的农户,赶紧去到村集体申请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免得日后的权益不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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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1、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2、对于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二、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由其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依法申请登记并持有土地权利证书。对于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  
1、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  
2、“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四、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  
五、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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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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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土地登记簿的“权利人”和土地证书的“土地所有权人”一栏,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按“хх组(村、乡)农民集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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