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故老年人土地权利的确权归属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以下几种可能的情况:
首先,假设这是一块家庭承包土地,且尚未到达承包期的话,那么其权益便可依法由法定继承人接手继承;
然而,需注意的是,只有身处本村的居民才有资格成为继承人,外来及他村村民则不享有此等权益。
其次,若该土地为老年人独自经营承包的农地,当老人离世之后,该村委会有权收回土体。请广大农民朋友以此为准,及时确权登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土地确权后面积少了如何办
关于宅基地权属的确立及超出规定范围之处理责任,国家法律赋予了政府部门作出有效裁决的职责与权力。
因此,对于涉及超过宅基地限额的相关纠纷,来自政府部门的解决途径为优先选择。
对于此类争议,唯有法院才有资格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法院在处理宅基地侵权案件时具有专属管辖权,但其并不具备直接管辖宅基地确权纠纷的权限。
对于此等情形,当事人既可以共同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行政主管机构提出处理请求;
又或者由单方面提起申请。
当各方当事人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之时,他们有权在处理决定通知送达后的第15日起至上一级主管部门寻求救济。
此外,当上一级主管部门收到投诉之时,有义务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做出最终决定。
若当事人对于重新审定的决定仍然感到不满,有权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确权后老人死了地归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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