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借用机动车责任主体是怎样认定的?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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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租赁、借用机动车责任主体是怎样认定的?

一、租赁、借用机动车责任主体认定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机动车所有人过错又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连带责任

(一)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时:

1.当事人有权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2.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并被多次转让的其他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具体分以下情形:

1、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2、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3、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五)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由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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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遵循法定程序,首先由一方当事人依法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建议,并说明变更的理由和修改的条款,请求对方限期答复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在限期内给予答复,表示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或者建议再协商解决最后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后,签订书面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变更协议即行生效。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后,原条款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但原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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